本案投诉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ettinger Scheffelt Kobiako von Gamm,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ang shoukang,其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周忠胜 (Jason Zhou),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aiduventure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2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6年12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7年1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经投诉人的请求,投诉人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1月11日。投诉人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但是投诉人仍然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7年1月12日,被投诉人表示其是中国人,要求中心用中文回复。
2017年1月12日至1月13日间,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若干封电子邮件,其中包括被投诉人的答辩书。2017年1月12日,中心告知被投诉人中心现正审核投诉书,审核完毕后,会正式发出投诉书通知。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其中文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1月1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2月2日。
2017年2月1日,被投诉人告知中心其已委托律师提交答辩,并告知中心现正处于中国春节统一放假时间,被投诉人会以最快时间提交答辩书。中心于同日通知被投诉人依据规则第5(b)条的规定,答辩的截止日期已经被延长至2017年2月6日。
被投诉人于2017年2月1日及2月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7年2月2日,中心通知被投诉人答辩书附件中含有PSD文件。中心的软件不能打开这些PSD文件,但是中心会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转发给将被指定的专家组。将被指定的专家组针对这些PSD文件可能会发出程序令。如果被投诉人希望以其他格式提交这些PSD文件,被投诉人可以这么做。被投诉人于同日告知中心PSD文件用Photoshop软件即可打开,并提供了PSD文件打开页面相关截图的PDF文档。
2017年2月6日,被投诉人再次提交了补充回复材料。
2017年2月10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位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及地区注册,以BAIDU及/或BAIDU及/或中文字“百度”及/或图形所构成的或包含BAIDU及/或BAIDU英文字母及/或中文字“百度”及/或图形的商标,包括以下在中国及海外注册及仍然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享有地 |
商标号码/商标 |
商标注册日期 |
商品或服务类别 |
|
4650377 (BAIDU百度及图形) |
2008年5月14日 |
第12类 |
|
4649929 (BAIDU百度及图形) |
2012年12月14日 |
第4类 |
|
1064506 (BAIDU) |
2011年1月4日 (基本注册为2010年3月28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20及2010年2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23) |
第38及42类 |
|
1093504 (BAIDU百度及图形) |
2011年9月23日 (基本注册为2006年8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9,2007年7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8及2010年3月28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19) |
第9、38及42类 |
|
1098119 (BAIDU百度及图形) |
2011年11月8日 (基本注册为2006年8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9,2007年7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8及2010年3月28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19) |
第9、38及42类 |
[见投诉书附件5、6及7]。
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 [见投诉书附件1]。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网站。
1) 投诉人经营的互联网搜索网页“www.baidu.com”为中国境内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除该核心网页搜索引擎之外,投诉人还提供其他不同的服务,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最大的按照问题搜索的中文在线社交平台,世界最大的中文互动知识分享平台,以及世界最大的由用户编纂的中文百科全书,所有服务都用BAIDU商标标识。在2015年期间,投诉人的营业额超过一百亿美元,BAIDU的商号已经响彻世界,与投诉人及其业务密不可分。
2) 2016年9月3日投诉人的母公司Baidu Inc.宣布成立其名下第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名为“百度风投Baidu Venture”,专注于人工智能和其他下一代科技的早期项目。
3) 争议域名自2013年10月20日注册之日起没有被积极使用。
4) 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与投诉人的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完整复制投诉人的商标。
5) 争议域名中包含了其他通用文字成分,“ventures”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因为投诉人的母公司推出了其第一个以“百度风投Baidu Venture”命名的专注于人工智能的风险投资公司。
6)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7) 投诉人对BAIDU商标具有在先权利,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8) 投诉人没有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批准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包含商标BAIDU的域名。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使用该争议域名或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9) 投诉人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商标BAIDU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投诉人的商标BAIDU远在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争议域名之前五年就被投诉人注册。
10) 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的BAIDU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投诉人的商标是长期以来广为人知的,尤其是在被投诉人的所在地。而且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也可以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11) 在所有情况下,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可能或可以想象的善意使用。
1) 争议域名实际上是由单词“baid”加上字母“u”,再加上单词“ventures”组合而成。其中单词“baid”为“Boolean array identifier”的简称,含义为“布尔数组标识符”,该词汇为被投诉人所熟悉的计算机编程领域的词汇。字母“u”跟单词“you”,含义为“你”,单词“ventures”的含义为“事业”。因此,争议域名实际为“Boolean array identifier is U life ventures”的缩写,含义为“布尔数组是你痴迷的事业” [见答辩书附件1]。
2) 即使按照投诉人的理解,将争议域名分解为“baidu”加上“ventures”,也不足以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A domain name consisting of a trademark and a negative term is not confusingly similar because Internet users are not likely to associate the trademark holder with a domain name consisting of the trademark and a negative term.”
3) 从汉语拼音的角度理解,争议域名“baidu”部分并非唯一对应汉字中的“百度”。
4) 投诉人是于2016年9月13日才宣布成立其名下第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并命名为“百度风投BAIDU Venture”,而争议域名早在三年前的2013年10月20日就已为被投诉人所注册,难以说明会引起混淆。
5) 被投诉人自2007年就已开始对“baid”的研究,并于2013年10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致力于建立一个关于“baid”的免费公益论坛。在被投诉人接到该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在善意使用争议域名。
6) 被投诉人自2015年7月就开始租用阿里云服务器,并持续充值续费到提交本答辩书之日。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投诉人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累计充值达到43.04万元人民币 [见答辩书附件3]。
7) 被投诉人接到该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就已经自学了两年CSS、HTML5等编程技术及UI设计,并自行开发了一个基于HTML语言的“baid”爱好者免费公益论坛的代码 [见答辩书附件4]。
8) 被投诉人接到该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还曾联系“baid”爱好者讨论关于利用争议域名建立一个“baid”免费公益论坛的想法 [见答辩书附件5]。
9) 被投诉人接到该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也曾于2016年9月发布过招聘信息,拟为建立“baid”免费公益论坛招聘UI设计师 [见答辩书附件6]。
10) 早在2016年7月17日,被投诉人就发起过一个“baid爱好者公益交流会议”的活动,有近50位“baid”爱好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见答辩书附件7]。
11)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投诉人BAIDU商标的声誉。
12) 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的“BAIDU Ventures”尚未推出,也并未注册任何与“BAIDU Ventures”相关的商标或域名,被投诉人不知晓投诉人该产品名称的存在。
13)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也不要为了阻止投诉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BAIDU商标。
14)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是竞争对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业务,也不是为了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造成与投诉人BAIDU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15) 投诉人实质上是在恶意企图剥夺被投诉人继续持有争议域名的权利,此行为属于反向域名劫持的行为。
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但是仍然在其2017年1月10日的电子邮件中,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并未提出任何理据或原因支持其主张。
另一方面,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12日表示其为中国人,故认为行政程序所采用的语言应为中文。
专家组在详细研究双方提交的文件(包括投诉书、答辩书和答辩书的补充资料)及翻阅过有关案例后,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理由如下:
(a) 规则第11条规定,(a)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b)专家组可责令任何以非行政程序所用语言提交的文件附具一份全文或部分译成行政程序所用语言的译文。
(b) 规则第11条的规定表明除上述指定的情况外,通常而言,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认为该条规定是为了体现自然公正法原则的精神。被投诉人有权利清楚地知道其被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公义除实在地得到伸张之外,亦需要可被看见得到是已被伸张。
(c) 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规则第11条也规定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可就行政程序语言另外作出决定。不同专家组曾经根据个别案例的实际情形决定用非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进行行政程序。这些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双方对非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的熟练程度;(ii)所牵涉的翻译费用是否过高;(iii)翻译是否会延误行政程序;(iv)被投诉人是否能够明白及有效地使用投诉书所采用的语言(不同于注册协议的语言)表达自己和不会受到实质的不利影响;和(v)是否可以在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节省翻译费用和翻译可能造成的延误。
(d) 中心于2017年1月13日发送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规则第11段的规定,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中心已提供当事人双方机会,允许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本专家组认为中心在该阶段及根据当时双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作出了适当的,符合政策(包括规则第11条)的整体精神的决定。政策的整体精神是尽可能以迅速,高效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
(e) 专家组认为在衡量是否可以或应该在行政程序中使用非注册协议采用的语言时,要考虑到双方的情况和案件的需要而作出对双方公平的裁决。
(f) 尽管投诉人主张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英文,但是鉴于(i)投诉人是中国大型企业,当然有能力而事实上也已经将英文投诉书翻译成中文;(ii)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但是却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支持其主张;及(iii)被投诉人坚持要求将中文即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所以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为此行政程序的语言更为合适,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综上,专家组决定不接受投诉人使用非注册协议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而决定使用注册协议语言即中文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接受投诉书附件和答辩书附件所包括的非中文的材料。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 [见投诉书附件5、6和7],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注册了BAIDU的商标。根据政策,商标的注册所有地、注册日期及其所指定的商品及/或服务对判断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的权利是没有关系的。见Thaigem Global Marketing Limited 诉 Sanchai Aree,WIPO 案件编号 D2002-0358和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 Reggiano 诉 La casa del Latte di Bibulic Adriano,WIPO 案件编号 D2003-0661。根据政策的规定,投诉人可以根据在任何时间在任何一个地方所指定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商标证明投诉人是享有该商标的权利。这些是不会妨碍专家组对有关商标和争议域名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作出裁决。但这些因素在专家组裁决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能满足时,将可能会是有关的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1段。
根据政策的规定,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BAIDU及百度享有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BAIDU商标。从争议域名本身的字母排列可见“ventures”这八个英文字母是完整地紧接着BAIDU商标,很明显及自然地会被视为是BAIDU商标及英文词“ventures”两个原素所组合而成。
争议域名在BAIDU商标之后添加的“ventures”一词,被投诉人也认同可以理解为事业,“Ventures”也常译作 “企业”乃通用辞汇。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诉A.B.B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7-1466和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诉WUFACAI,WIPO 案件编号 D2006-0768。
通常被投诉人取用了他人的整个商标并添以描述性或非可区分性词汇的,并不能避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The Argento Wine Company Limited 诉Argento Beijing Trading Company,WIPO 案件编号 D2009-0610和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诉CPIC NET and Hussain Syed,WIPO 案件编号 D2001-0087。
根据先前众多案例,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用词,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是否含有其他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和Oakley, Inc. 诉Zhang Bao,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
仅仅在“baiduventures”之后加上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如“.com”,一般而言,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见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Worldwide Web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0-0834。争议域名是由大写字母组成还是小写字母组成也无关。
至于被投诉人所提出的“A domain name consisting of a trademark and a negative term is not confusingly similar”,在本案的情况并不适用,因为“ventures”一字并非negative element,例如“sucks”。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与投诉人的上述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政策第4(a)(i)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规则第15(a)条,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2.0的第2.1段,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利益提出的表面证据成立。被投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作出适当的回应,为本身的立场辩护,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主张选取“baiduventures”一字,原因是“baid”是“Boolean array identifier”的简称,而“u”是“you”的意思,而“ventures”是“事业”的意思。整个争议域名的意思就是“Boolean array identifier is U life ventures”的缩写。
被投诉人提供了一些支持其主张的材料。专家组访问了答辩书附件1金山词霸收录的牛津词典的网站www.iciba.com/baid”,注意到除了“Boolean array identifier”之外,在同一网页“baid”也被释义为“BIOS Aware IPL Device”。在其他网站,也不难找到“baid”简称的其他解释。被投诉人声称加上“u”和“ventures”是用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及兴趣。比较起这个主观的说法,专家组认定比较自然和客观的演绎,就是如被投诉人自己也指出过的可将争议域名分解为“baidu”加上“ventures”一字。如上述6.B.1.段的分析,争议域名本身的字母排列可见“ventures”这八个英文字母是完整地紧贴着广为人知的BAIDU商标,客观地很明显及自然地会被视为是BAIDU商标及英文词“ventrues”两个原素所组合而成。
被投诉人也主张其在争议通知之前,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及提供了一些材料作支持。但专家组注意到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绝大部分都没有注明与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有关。资料大都是针对推广“baid”即根据被投诉人主张是“Boolean array identifier”简称的活动及/或被投诉人自学编程技术及UI设计进修等。从被投诉人声称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累计充值达到43.04万元人民币的文件,也看不到该些文件与使用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有关。相反,为什么如被投诉人声称的花了这么多的金钱,争议域名在成功申请三年多后仍然未解析至任何网站,这是令人费解的。
被投诉人主张答辩书附件4是被投诉人为baid爱好者免费公益论坛设计的程序源代码和UI。专家组注意到有些文件载有“baid程序爱好者免费公益论坛”、“baid你一生痴迷的事业”、“baid爱好者”及“baid u ventures.com”域名等字样。但该些文件似乎没有标明日期,所以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何时作出的该些设计。除此之外,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三年之后,除了提交一些可能与网站设计有关的图片外,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将如何使用,即网站内容,这亦是令人费解的。
答辩书附件5所附的短信对话显示出被投诉人“我准备建设一个baid爱好者论坛www.baidUventures.com,我想做一个免费的baid爱好者聚集论坛,让大家可以交流学习!就是不太懂网站构建,还望浩神指导!”这表示被投诉人还未正式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还需等待他人指导被投诉人建立有关网站。
答辩书附件7显示Xiqi Holdings Limited赞助被投诉人举行baid爱好者公益交流会议的场地及饮食的文件。该文件第一行有“baidUventures.com”字样,但该文件只是打印在一张普通白纸上,虽然盖有Xiqi Holdings Limited的公章及签名,但是该文件并没有使用Xiqi Holdings Limited的正式公函信纸(一般正式公函文件会显示该公司的地址、电话号码、负责人等等联络资料)。此外,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如当天出席人士的活动相片等佐证。故此,该文件的证据有效性较低,令人存疑。
虽然被投诉人主张其从2007年就已开始对baid的研究,并在2013年10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致力于建立一个关于baid的免费公益论坛;其又主张已经用了43.04万元人民币,租用阿里云服务器,但是专家组注意到直至投诉人于2016年12月(即被投诉人研究baid九年后,注册争议域名三年多后)提交该投诉时,被投诉人仍未开始使用争议域名建立任何网站。此外,时至今日,被投诉人甚至仍未能提供相关的实质性官方及其他有力证据(如建设网站的规划、备案资料等)。故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辩称及所提供的证据资料欠缺说服力。
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未能证明或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经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真正准备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也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因使用争议域名而被广为人知。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未能成功引用政策第4条(c)项所提出的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相反,投诉人主张其没有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授权或特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批准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含其BAIDU商标的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成功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鉴于此等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1) 政策第4(b)条针对第4(a)(iii)条的要求列举了四种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特别但不限于该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这些情形确实存在的话,则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2) 在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20日注册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之前,投诉人注册了多个以“BAIDU”一字所构成或包含了该字的商标,详情见上述第4段(基本事实)。
3) 鉴于投诉人的知名度,专家组有理由相信,位于或居住中国的居民及/或与互联网科技有关的人士都应该会知晓投诉人及其BAIDU商标。被投诉人的所在地也是中国。投诉人及其百度及BAIDU商业名称及商标,事实上于2013年在中国国内已是具有极大名气。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于2013年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是应该知道投诉人及其百度和/或BAIDU的商业名称及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也并未否认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晓投诉人的BAIDU商标。
4) 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的BAIDU商标的情形下,选择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完整的BAIDU商标在内。而被投诉人又未能提出有力证据支持其可以合法地使用争议域名。
5) 虽然投诉人在2016年才宣布成立其下第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命名为“百度风投Baidu Venture”,但这并不能提供被投诉人在投诉人的商标后加上“ventures”(被投诉人认同可解释为“事业”的英文字)作为争议域名的合法理由。换句话说,任何人(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任何时间,彼此不分先后,都可以选择从事任何事业、企业(包括风险投资),核心问题主要是当域名注册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人拥有在先商标及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
6) 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合法的原因去选择、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将会令人相信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公众的混淆。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7) 争议域名目前没有指向任何网站,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将其投入使用或者准备将其投入使用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专家组认为,恶意使用域名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消极使用域名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使用。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
8) 在缺乏合理解释及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已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9)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作出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鉴于专家组已认定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要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商标的显着性及有效性、商标侵权、其他人以“baidu”一字所构成或包含“baidu”一字所注册的商标及/或域名,并非本专家组的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范围与政策及其规则下的考虑,有相当的分别。
在政策下,专家组的权限仅局限于裁定投诉人是否在此案中就所针对的争议域名能成功地证明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所有不属于政策及规则范围或本案以外的其他事情应交由其他有关机构和/或法院处理。
对于其他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论据,专家组未有作出回应的,是因为专家组认为这对裁决此案无关或并不重要。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aiduventures.com>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