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Accor,其位于法国伊西雷穆利诺。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 Yi,其位于中国广州省深圳市 / Yang Ke,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有:
<accorhotels.club>,<accorhotels.tech>,<accorhotels.world>,<accorplus.club>,<accorplus.world>,<accorplus.xyz>,<accor.world>,<leclubaccorhotels.club>和<leclubaccorhotels.top>。这些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accorhotels.ltd>,<accorhotels.shop>,<accor.ltd>,<accorplus.ltd>,<accorplus.space>,<accor.space>,<accor.xyz>,<leclubaccorhotels.online>,<leclubaccorhotels.site>,<leclubaccorhotels.win>和<leclubaccorhotels.xyz>。这些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accorhotels.link>和<accorhotels.sexy>。这些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
上述域名以下统称“争议域名”。上述注册机构以下统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2月2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7年2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注册机构先后于2017年2月23日、2月27日及3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17年3月8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2017年3月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7年3月8日,投诉人确认请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7年3月9日,被投诉人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3月16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4月5日。2017年3月29日,中心再次收到被投诉人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2017年4月4日,被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至中心请求延期递交答辩书,根据规则第5条(b)项,中心确认答辩截止日期延至2017年4月9日。2017年4月8日,被投诉人再次致信中心要求延期答辩,在考虑被投诉人的延期理由后,中心再次将答辩截止日期延至2017年4月12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中心提交中文答辩书。
2017年4月26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主要从事酒店经营。
投诉人为在法国、中国、欧洲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的所有人。投诉人很早已在中国对该些商标进行了注册。例如,第727696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ACCOR,注册于1999年12月28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1280325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ACCOR HOTELS及图形,注册于2015年7月13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1235841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ACCORPLUS及图形,注册于2014年10月24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1103852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注册于2011年11月17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介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2月17日。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没有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中的“accor”是按尺寸偶然的汉语拼音“an chi cun ou ran”的首字母缩写。被投诉人现在合法及合理的使用争议域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因为俱乐部还在筹建中,网站以及内容还需要更多时间来完善,争议域名到2018年才到期。被投诉人准备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长期提供诚信的服务,并将在俱乐部上花很多自身工作以外的心血和精力,俱乐部完全是共享经验而非销售,不存在为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意图。
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亦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原因如下:
(1) 投诉人是注册于法国的公司,所以投诉人对中文不熟悉;
(2) 如果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翻译的费用会比进行该行政程序的费用高;
(3) 在如今的国际往来中,英文是主要使用的语言,且英文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
(4) 争议域名使用拉丁字母组成;
(5) 被投诉人使用英文回答投诉人的信件,这就表明被投诉人能看懂英文。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主要原因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及被投诉人的英文不好。
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当事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 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是否对英文,特别是与法律相关的英文,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不能确定。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证据及理由亦不足以使得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熟悉英文。
(2) 投诉人虽然为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但其在中国有多家ACCOR酒店,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应不会对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
(3)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被投诉人为位于中国的个人。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和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及公众可查询的WhoIs信息库,争议域名<accorplus.xyz>的注册人是Yang Ke,其他所有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Huang Yi。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accorplus.xyz>的原先注册人是Huang Yi,且Huang Yi是争议域名<accorplus.xyz>的行政和技术联系人;争议域名<accorplus.xyz>的注册日期与本案中其他某些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一样;争议域名<accorplus.xyz>和本案中的其他争议域名一样,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因此,投诉人认为Yang Ke和Huang Yi很可能是同一人或受共同的第三方控制。所以,投诉人要求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多个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真审查了投诉人提交的相应证据包括争议域名的WhoIs查询结果。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accorplus.xyz>的行政、技术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实和被投诉人Huang Yi的电子邮件地址一样;所有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此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Huang Yi提交的答辩书针对本案所有的争议域名,且其在答辩书中指出被投诉人仅应该针对Huang Yi,被投诉人Huang Yi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点击错误误用了注册机构的临时模板,才导致<accorplus.xyz>的注册人显示为Yang Ke。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Huang Yi。但是由于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accorplus.xyz>的注册人是Yang Ke,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该结果,专家组认定在政策下,Yang Ke应列为被投诉人之一。
综上,本案中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合并审理请求。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赠送投诉人俱乐部同名的leclubaccorhotels等域名给投诉人”。被投诉人似乎愿意将与“leclubaccorhotels”有关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但是专家组并不能确定被投诉人是否愿意无条件转让与“leclubaccorhotels”有关的争议域名,及考虑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书作出的答辩,专家组认定应该依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实质性的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的的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accor.ltd>,<accor.space>,<accor.world>和<accor.xyz>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ACCOR;争议域名<accorhotels.club>,<accorhotels.link>,<accorhotels.ltd>,<accorhotels.sexy>,<accorhotels.shop>,<accorhotels.tech>和<accorhotels.world>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ACCOR HOTELS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即ACCOR HOTELS;争议域名<accorplus.club>,<accorplus.ltd>,<accorplus.space>,<accorplus.world>和<accorplus.xyz>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ACCORPLUS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即ACCORPLUS;争议域名<leclubaccorhotels.club>,<leclubaccorhotels.online>,<leclubaccorhotels.site>,<leclubaccorhotels.top>,<leclubaccorhotels.win>和<leclubaccorhotels.xyz>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的中的文字部分,即LE CLUB ACCOR HOTELS。虽然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享有权利的的酒店商标为大写且带有大雁图形,但是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即ACCOR HOTELS、ACCORPLUS和LE CLUB ACCOR HOTELS显而易见,并且商标是大写亦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注册为域名;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及投诉人的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主张“accor”这个单词或者这几个字母,在法语中是和谐的意思。但是就专家组所知,“accor”在法语中并不是一个普通字典词汇。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争议域名中的“accor”是按尺寸偶然的汉语拼音“an chi cun ou ran”的首字母缩写。专家组认为这一主张难以令人信服。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未来只会作为共享经验的经验交流俱乐部平台,不会用做任何商业用途。除这一主张外,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以佐证。被投诉人亦称虽然其没有取得俱乐部的商标,但是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被多家网站设计及技术单位联系,广为人知。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他人询问被投诉人是否需要与网站和APP有关的服务且邮件里面没有写明任何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这难以证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提供酒店业服务有超过45年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对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 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在相关酒店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ACCORPLUS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或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在给投诉人的邮件中称,被投诉人是Le Club Accor Hotels的会员,住过投诉人旗下的各种酒店,及被投诉人喜欢Le Club Accor Hotels。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ACCOR、ACCOR HOTELS及图形、ACCORPLUS及图形和LE CLUB ACCOR HOTELS及图形商标的高知名度,专家组在上述第6.4.B段中的分析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3.2段)。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ccorhotels.club>,<accorhotels.tech>,<accorhotels.world>,<accorplus.club>,<accorplus.world>,<accorplus.xyz>,<accor.world>,<leclubaccorhotels.club>,<leclubaccorhotels.top>,<accorhotels.ltd>,<accorhotels.shop>,<accor.ltd>,<accorplus.ltd>,<accorplus.space>,<accor.space>,<accor.xyz>,<leclubaccorhotels.online>,<leclubaccorhotels.site>,<leclubaccorhotels.win>,<leclubaccorhotels.xyz>,<accorhotels.link>和<accorhotels.sexy>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