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Carrefour,其位于法国布洛涅比扬古。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shen yang cheng da dian re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被投诉人为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家乐福.shop>(<xn--fjq893a8kx.sho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7年4月2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4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7年4月28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当日确认要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2017年5月3日要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5月5日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5月25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5月3日和2017年5月4日向中心发送了若干封电子邮件。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通知当事人指定行政专家组程序开始。
2017年6月2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世界知名的零售商之一,在3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11500家商店。投诉人于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北京成立首家商店。截至2013年底,投诉人在中国73个城市开设了236家大型超市。投诉人在中国的大型超市以"Carrefour家乐福"命名。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大量商标家乐福,包括注册号943283(注册于1997年2月7日)、947028(注册于1997年2月14日)、949087(注册于1997年2月21日)、949102(注册于1997年2月21日)、953914(注册于1997年2月28日)、955522(注册于1997年2月28日)、956386(注册于1997年3月7日)、967736(注册于1997年3月21日)、975293(注册于1997年4月7日)及976975(注册于1997年4月7日)。目前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该些注册商标指定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
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据注册机构提供的详细联系信息,被投诉人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争议域名注册于2017年1月12日。争议域名指向的是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家乐福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商标家乐福。加以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不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由于投诉人拥有商店,争议域名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shop"反而能增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间的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商标家乐福或申请注册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此外,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很知名,包括在中国。争议域名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跟投诉人的经营范围("商店")有关联。投诉人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知名商标。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在本案中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在对应的域名中体现其商标。
第一,商标是品牌,域名是虚拟的地名,通过地名因特网用户可以找到品牌在网络的位置。第二,被投诉人受天津家乐福24小时便利店全权委托注册争议域名用于天津家乐福24小时便利店的网上销售业务。第三,天津家乐福24小时便利店是通过中国政府合理合法注册的公司,在投诉人之前就已经有的,争议域名同样也合理合法。第四,争议域名也是合理合法通过在国家允许的平台完成缴费注册成功的。
被投诉人质问"中心是否能代表中国法律的言论或者手续"。专家组注意到,政策被写入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中,并规定了涉及被投诉人与除注册机构以外的任何当事方之间就被投诉人的域名的注册及使用问题所产生的争议方面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政策第4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来解决此类争议。该些程序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认证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之一管理。而中心为ICANN认证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之一,所以有权管理依据政策进行的争议。专家组无需进一步分析该问题。
被投诉人提出其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没有投诉人的信息。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2017年5月5日回复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指出,投诉人的信息可参见中心于同日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专家组亦注意到,投诉人的信息在投诉书首页。此外,中心亦告知被投诉人如果有正在进行的法院诉讼,当事人应当将此诉讼程序的进展及时告知中心。但是,专家组注意到,至此中心未收到与争议域名有关的法院诉讼的任何文件。退一步说,即使有与争议域名相关的未决的法院诉讼,依据政策的规定,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否作出裁决。本案中,专家组认为不存在任何理由阻止专家组依据政策作出裁决,因此专家组会作出本案的裁决。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及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有关注册机构告知了中心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投诉人位于法国,不熟悉中文;翻译投诉书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并给投诉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争议域名通用顶级域名后缀"shop"由拉丁字母构成。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被投诉人不懂什么行政言论,其相信中国法律;其向中心请求回复直接用中文,加盖中文公章。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电子邮件。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非正式的答辩是以中文提交的。
根据规则第10条(b)项,专家组应确保当事人双方待遇平等,并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先前UDRP裁决认定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过分延误,如Solvay S.A.诉 Hyun-Jun Shin,WIPO 案件编号D2006-0593;Whirlpool Corporation, Whirlpool Properties, Inc诉 Hui'erpu (HK)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8-0293。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懂什么行政言论。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非正式答辩中已经就权利或合法利益加以论述,所以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和中文版本的答辩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此外,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
专家组考虑上述具体情形后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故本裁决由中文撰写,但是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商标家乐福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包含了整个商标家乐福。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shop",可译为"商店"。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由于投诉人经营商店,所以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后缀".shop"不仅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还可能增加两者间的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唯一显著部分为商标家乐福。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家乐福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商标家乐福或申请注册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任何的关联。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此外,被投诉人的名字为"shen yang cheng da dian re ke ji you xian gong si"与"家乐福"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称其公司受天津家乐福24小时便利店全权委托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声称天津家乐福24小时便利店在投诉人之前就存在。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此等主张。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是合理合法通过在国家允许的平台完成缴费注册成功的。专家组认为,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就能被认定享有政策4(a)(ii)条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所有的注册人均将享有此等权利或合法利益,换言之每个投诉书均不能成功。对政策的解释应当避免不合逻辑的结果,因此专家组认为为了避免政策4(a)(ii)条的适用而注册域名的行为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Pharmacia & Upjohn Company 诉 Moreonline,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134。
综上,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7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包括在中国,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商标家乐福在相关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由于争议域名包含整个商标家乐福,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家乐福。但是被投诉人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此外,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2B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商标家乐福具有极高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零售行业。另外,被投诉人声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用于一家便利店的网上销售业务。因此,即使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形后,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这一行为在本案中亦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家乐福.shop>(<xn--fjq893a8kx.shop>)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