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bbott Laboratories 诉 吴建华(WuJianHua)

案件编号:D2017-12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bbott Laboratories,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伊利诺伊州阿博特公园。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FairWinds Partners, LLC, 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建华(WuJianHua),其位于中国福建福州。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imilac.vi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7年6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6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2017年6月25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希望就本域名争议进行协商。2017年6月27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邮件。2017年6月29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2017年6月30日,被投诉人发送了关于本域名争议的邮件,并拒绝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017年7月4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电子邮件。2017年7月6日,投诉人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7月10日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7月30日。2017年7月18日,被投诉人再次发送了关于和解的电子邮件。2017年7月18日,中心再次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邮件。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26日、30日分别发送了关于和解的邮件。2017年8月4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中止行政程序的请求。同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中止行政程序的通知。2017年8月31日,投诉人要求重新恢复行政程序。2017年9月1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重新恢复行政程序的邮件。

2017年9月11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创立于1888年,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主要从事医药与保健产品的研究,生产及销售。

投诉人自1926年起开始制造并销售SIMILAC品牌的婴儿补充奶粉,至今已有超过90年的历史。投诉人的SIMILAC婴儿补充奶粉在世界近100个国家皆有发布。经过投诉人多年的使用与宣传,该品牌在全球享有广泛的声誉。

投诉人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取得了SIMILAC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涵盖"婴儿食物"产品,包括以下:

注册国家

商标

注册号

注册日期

商品类别

美国

SIMILAC

227046

1927年4月26日

婴儿食物

美国

SIMILAC

2465112

2001年7月3日

婴儿食物,营养补充品

欧盟

SIMILAC

40402

2000年6月5日

婴儿食物,牛奶及牛奶产品

中国

SIMILAC

5940274

2010年1月14日

婴儿食物

中国

SIMILAC

15412639

2015年11月14日

婴儿食物,牛奶及牛奶产品

 

投诉人也注册了域名<similac.com>。这个域名所指向的投诉人的网站 "www.similac.com" 提供了关于投诉人及SIMILAC产品和特别优惠的信息。

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7日注册争议域名<similac.vip>。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着(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SIMILAC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虽然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的答辩,被投诉人在2017年6月30日发给中心的电邮内作出了以下的辩解:

争议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公司并未及时通知跟踪,注册机构也没有声明本注册无效或者 限制注册。所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合法的;

争议域名至今未进行解析使用,未对任何人、机构、单位、公司造成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6. 裁决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受到公平的待遇,也要确保行政程序不受到延误。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 而投诉人也提交了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则表示对英文不熟悉,并提出了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悉英文,且本案中被投诉人要求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虽然争议域名及通用顶级域名("gTLD")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一定懂得英文,尤其是专业的法律词汇。相反的,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似乎是居住在中国的个人,一般而言英文并非被投诉人的第一语言。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亦注意到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过程中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联系。专家组亦熟知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为了不给投诉人带来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和不便以及不延误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但是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且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参见 LEGO Juris A/S 诉Zhong Huijie, WIPO 案件编号 D2011-1381

6.2 实质性问题: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SIMILAC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SIMILAC商标至今至少已有90年的历史。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similac.vip>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SIMILAC商标。附加通用顶级域名".vip"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除去通用顶级域名".vip"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SIMILAC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SIMILAC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亦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similac"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由于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所以无证据表明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被投诉人在2017年6月30日的电邮里的辩解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 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 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SIMILAC商标使用在婴儿奶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SIMILAC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可称为国际驰名商标。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简单地搜索一下互联网即会发现 投诉人广泛使用SIMILAC商标作为其婴儿奶粉产品的商标,亦可发现投诉人对SIMILAC商标享有的权利。争议域名完整地包括了投诉人的SIMILAC商标。 被投诉人没有解释为何其有权利去选择和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SIMILAC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亦没有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提出任何合理的辩解。所以, 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在接获投诉后要求与投诉人的代表律师协商,并企图以两万美金的高价把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专家组因此认为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这类行为可归入政策第4条(b)(i)项的情形。

投诉人除需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外,还要证明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至今还未被实际使用。虽然似乎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将或准备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或积极使用,但是UDRP专家组已达成普遍共识即恶意使用域名不限于积极作为,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的消极不作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必须审查案件的所有情况,作出裁决。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3.3段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地包括了投诉人的SIMILAC商标,且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鉴于投诉人的SIMILAC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加上之前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推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similac.vip>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