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Nedbank Limited,其位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dams & Adams Attorneys,其位于南非。
本案被投诉人是ZhangPeng, Zhang Peng,其位于中国陕西省西安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edbank.to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Jiangsu Bangn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8月1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7年8月2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7年8月23日,投诉人请求延长提交投诉书翻译本的截止期限。2017年8月29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就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回复了中心,但是没有表示其就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2017年9月6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2017年10月4日,被投诉人回复中心声称其不懂英文。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其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9月1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同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0月2日。除了其于2017年8月29日、9月12日和10月4日的邮件通信外,被投诉人没有作出正式答辩。中心遂于2017年10月3日通知当事人其将开始专家指定程序。
2017年10月9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为南非五大银行之一。投诉人的名称从1971年起为 Nedbank Limited。投诉人在非洲的银行网络由位于39个国家与2万个分行组成。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注册了NEDBANK商标,比如中国注册商标第1121817号,于1997年10月21日获得注册。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36类的保险和金融服务。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亦拥有多个进入NEDBANK商标的域名,即<nedbank.co.za>、<nedbank.com> 、<nedbank.org> 等。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注册于 2014年 11月 20日。争议域名指向的是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除“.top”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将NEDBANK用作域名的一部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无任何关系。被投诉人对NEDBANK商标或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合法权益。其使用争议域名因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非与合法、非商业或公平的目标有关。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鉴于投诉人四十多年来对NEDBANK商标的大量使用以及投诉人对NEDBANK产品与服务的广泛宣传和推广,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投诉人权利的存在。投诉人无法找到被投诉人实际或未来善意使用的任何证据。无法想象被投诉人未来对争议域名的任何可能使用不会构成非法使用。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要求书作出回应。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是有意注册域名,以便出于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目前被动持有争议域名构成一种恶意行为。
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非正式的邮件并声称其是一个域名爱好者。投诉人在国外,被投诉人在中国,其行为不影响投诉人。
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0月2日,但是被投诉人于2017年10月4日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根据规则第10(d)段之规定,专家组应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答辩书截止日期后发送的邮件涉及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声称其不懂英文。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向中心已经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于2017年10月4日发送的邮件缺乏关联性。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NEDBAN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top”,可译为“顶”。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EDBANK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混淆性相似。据投诉书,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将NEDBANK用作域名的一部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无任何关系。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ZhangPeng, Zhang Peng”,该名称与“nedbank”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称其是一个域名爱好者。专家组认为个人爱好不足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与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此外,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论据佐证其说辞。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4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多年广泛的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 “Nedbank”不是通用词汇,除了作为商标外,该词没有别的含义。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NEDBANK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该商标。被投诉人声称,其是域名爱好者,但是未提供任何论据。除了其声称的个人爱好以外,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争议域名用途的说明。专家组认为,从盖然性权衡来看,被投诉人使用域名最有可能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亦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nedbank.top>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