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斯派莎克工程有限公司 诉 冯飞跃 (Feng Fei Yue)
案件编号:D2017-164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斯派莎克工程有限公司,其位于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洛斯特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冯飞跃(Feng Fei Yue),其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piraxsarco.org>(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8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回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同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9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同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9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9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9月29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提供蒸汽系统。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专门从事阀门等各种蒸汽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投诉人已注册的SPIRAX SARCO商标包括中国注册号第209330号和第209331号,均申请于1983年9月26日,并于1984年6月15日获得注册,分别注册于第7和第9类。在第7类核定货物项目为汽水阀;各种阀;各种过滤器;筛和泵滤网;各种分离器和空气压缩机;均为机器或机器部件;润滑器和调节器;均为机器的部件和配件。在第9类核定货物项目为计量;监测;调节仪器和器械;各种量计;装有观察玻璃的观察玻璃检查法;(由电或电子控制,或由螺线管或温度,物理条件的其他变化自动操作的)各式阀;以及所有包括在第14类以上产品的部件和配件。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也注册了<spiraxsarco.com>和<spiraxsarco.com.cn>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公司的官方网站。该网站使用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和图形标志。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的个人。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为穆尼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4年9月25日。争议域名曾指向所谓上海斯派莎克阀门销售中心的网站。该网站使用投诉人官方中文版使用的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商标、标志和照片,但是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跟投诉人的中国联系方式不同。该裁决作出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企业字号在拼写上极度相似,读音上完全相同;与投诉人中国子公司的企业号读音极度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域名中的".org"属于域名的通用部分,并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与其关联公司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企业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未有任何商业联系。经查询,投诉人也未发现被投诉人拥有与争议域名及其中文音译"斯排莎克"对应的注册商标、公司名称或事业名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公司名下也不包括与争议域名对应的中、英文商标。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与投诉人高度重合,属于业内人员,对于投诉人及其中国子公司的声誉和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SPIRAX SARCO属于臆造词,没有其他含义;被投诉人不可能出于巧合想到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的词作为域名。被投诉人的运营过程中,刻意误导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经销商、子公司或者与投诉人有其他的商业联系。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SPIRAX SARC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但是去除了词之间的空格)。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org"。专家组认为该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它与其关联公司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企业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未有任何商业联系。争议域名曾模仿投诉人官方网站的中文版。目前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冯飞跃",其公司的名称为"穆尼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SPIRAX SARCO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但是去除了词之间的空格)。除了作为商标外,该词没有别的含义。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与其之间未有任何商业联系。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曾模仿投诉人官方网站的中文版。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取得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SPIRAX SARCO商标。
虽然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消极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指向的网站曾模仿投诉人官方网站的中文版,但是联系方式不同。指向的网站曾销售产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piraxsarco.org>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