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PPG Industries Ohio, Inc. 诉 Xinghong Gao, Gao Gao

案件编号:D2017-258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PG Industries Ohio, Inc.(PPG 俄亥俄工业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Xinghong Gao, Gao Gao,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江门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pg-master.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amen ChinaSource Internet Service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7年12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1月1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1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1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2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2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2月28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全球领先的建筑涂料生产商之一。争议域名<ppg-master.com>注册于2012年3月26日。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包含 “ppg” 或 “master’s mark” 文字的商标,包括以下仍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日期

商品或服务类别

PPG

261402

1986年8月30日

2

MASTER’S MARK

2021046

2004年1月7日

2

投诉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也包括就国际分类第2类商品注册号2020963号于2002年11月14日注册的“大师”商标,及在国际分类第2类商品注册号1218898号于1998年10月28日注册的“装修工人图像”商标。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中使用投诉人商标,宣传和销售标识投诉人商标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全球领先及具丰富经验的建筑涂料生产商之一,在全球生产及销售多个品牌的建筑涂料产品,包括大师 MASTER’S MARK。自2008年成功收购全球著名涂料生产商式玛卡龙集团之后,投诉人在中国拥有了PPG申纽丽、PPG大师、PPG长春藤三大建筑涂料品牌。

投诉人自上世纪80年代初即开始在中国市场运营,在天津、上海、苏州、昆山、芜湖、张家港、淄博、广州等地共设有十四家工厂,在北京、上海、苏州、广州、深圳等地设有销售贸易公司、办事处、实验室以及培训中心。上海浦东机场、北京国际饭店、上海金茂大厦等许多标志性建筑都使用了投诉人的建筑涂料。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就旗下品牌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包括上述第4段详述的商标。

“PPG”是由投诉人最初公司名称 “Pittsburgh Plate Glass (匹兹堡平板玻璃)”的单词首字母缩写而成。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是由 “ppg”及 “master” 构成,而且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 PPG商标和 MASTER’S MARK商标当中的主要识别文字 “master”。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上述的PPG及MASTER’S MARK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未有注册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投诉人也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PPG及 MASTER’S MARK商标以及注册相关域名。被投诉人的姓名为 “Xinghong Gao, GAO GAO”,与PPG及 MASTER’S MARK在拼音及拼写等方面截然不同,而且被投诉人并未善意提供商品及服务。被投诉人未因使用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的第261402号PPG商标、 第2020963号 “大师””商标、第7227760号“庞贝捷”商标及第1218898号“装修工人图像”商标,经过投诉人在中国市场的多年运营及宣传,早已成为知名商标。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 “PPG”及 “大师漆”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结果均指向投诉人。从争议域名网站的信息来看,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即在其网站首页处使用投诉人的 “工人装修图像””和第2020963号注册的 “大师” 商标,并在网站上加入投诉人公司简介,公开宣称其授权方为美国PPG工业集团,这些行为表明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

被投诉人大量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文资料,抄袭模仿投诉人产品包装。被投诉人企图欺骗互联网使用者,使其误以为争议域名网站经投诉人授权或与投诉人存在关联,从而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方面的混淆,促进争议域名的网站上商品的销量,吸引互联网用户购买争议域名网站上的假冒PPG大师品牌产品。

被投诉人也大量注册了一些包含国内外知名商标的域名,包括SWING, SHERWIN-WILLIAMS, DUPONT, HENKEL及APPLE等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明显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已经在投诉书附件5和2018年1月16日的WhoIs检索数据(“联系资料”)记载。此等联系办法详情与注册机构于2018年1月10日向中心提供的被投诉人详细联系资料吻合。

2018年1月16日,中心已根据上述联系资料,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并通过快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寄送书面通知。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a)条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被投诉人未有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段,当事人一方,如无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不遵守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推论作出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f)段,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

Reuters LimitedGlobal Net 2000, Inc, WIPO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Lorna Kang, WIPO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 Stefan Tinculescu,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C.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PPG和 MASTER’S MARK商标, 投诉人享有该等商标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ppg-master.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 PPG”商标,也包含了投诉人的另外一个MASTER’S MARK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即 “master” 文字。在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之后只剩下了该两个英文字之间的“-”常见符号,这是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区分开来的。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com”,也不能令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例如CBS Broadcasting Inc.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及CPP, Inc. Virtual Sky, WIPO案件编号D2006-0201。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ppg-master.com>与投诉人的上述 PPG 及MASTER’S MARK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D.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 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规则第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段规定,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已提出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PPG是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在中国也被广泛地使用的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为“ Xinghong Gao, Gao Gao”,与投诉人的PPG和MASTER’S MARK商标并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4) 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投诉人的PPG和MASTER’S MARK商标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并未作出任何解释。

(5)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此外,在投诉人已提出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答辩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

E.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ppg-master.com>于2012年3月26日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PPG 和 MASTER’S MARK商标。鉴于投诉人PPG和 MASTER’S MARK商标在中国已享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广东省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PPG和 MASTER’S MARK商标。

在细阅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17和19] 的内容后,专家组注意到:

  1.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声称该网站使用者经营授权方是美国PPG工业集团;
  1.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与投诉人所经营的是属于同一类别;
  1.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每一页的顶部,都显示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的 PPG、“大师”、“庞贝捷” 及 “装修工人图像” 商标;
  1. 被投诉人也注册了多个包含知名商标的域名,如包含商标DUPONT, HENKEL及APPLE;
  1. 被投诉人就使用投诉人 PPG及MASTER’S MARK商标作为其争议域名的一部分,并未作出任何解释,而专家组亦无法想象到被投诉人这样的做法有任何合理理由。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这些行为都会对投诉人所经营的商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构成干扰,但被投诉人完全没有作出任何答辩或合理的解释。

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 其授权者或被其容许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因为双方都是从事同一领域的业务,这也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 (iii)和(iv)条的规定,即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pg-master.com>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