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广东千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Treerly Health Co. Ltd.)诉 Zhi Wang,Wang Zhi Guo
案件编号:D2018-090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广东千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Treerly Health Co. Ltd.),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nold & Porter Kaye Scholer LLP,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hi Wang,Wang Zhi Guo,其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被投诉人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reerlyshop.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4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4月2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投诉人于2018年5月4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5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5月28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4月25日及5月5日向中心发送了两封电子邮件,但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书。因此,中心于2018年5月29日通知当事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程序。
2018年6月6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中心自行发送了进一步陈述。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制造和销售保健品的公司,其TREERLY千林商标的产品专为满足女性在生活中对营养保健品的需求而设计。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TREERLY以特殊字体写的商标,比如注册商标第8501395号,于2011年8月7日获得注册。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5类的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清新剂;兽医用药;杀虫剂;蚊香;消毒纸巾;医用保健袋;牙用光洁剂商品。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已注册域名<treerly.com>。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TREERLY保健品的信息。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创建于2013年5月1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及出售投诉人的保健品。该网站的顶部写有“千林官网产品旗舰店”。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REERLY商品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知名的TREERLY商标,只是添加了“shop”字样。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且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TREERLY商标。鉴于 TREERLY商标名称在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以及被投诉人在侵权网站中引用了该商标,毫无疑问的是,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前便已知晓投诉人知名的TREERLY商标。被投诉人正在出于可假定未经授权的目的而展示明显过期的TREERLY产品,并且似乎未从事任何产品的善意销售。根据投诉人的调查,侵权网站上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打通;网上有举报称被投诉人的各种在线商店收钱但没有任何产品发货;而且侵权网站未提供处理或保证销售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是在完全知道投诉人对TREERLY商标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恶意地注册了争议域名。从使用和注册TREERLY商标的相对时间点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TREERLY商标深入人心并且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未经授权使用争议域名来推广过时的TREERLY产品以及用于可能的欺诈目的,均证明了其属于恶意使用和注册。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非正式的邮件并声称其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想侵权投诉人商标权的意愿。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只是出于在网上销售投诉人公司的产品而已,赚取其中一点点差价用于维持改善一点生活。该行为等同于在其他销售投诉人公司产品的经销商那里进货,再加一点点价格销售出去,赚取一点点微薄利润,这并没影响和危害投诉人公司的任何利益,更没有影响投诉人公司的品牌利益。
6. 分析与认定
6.1 进一步陈述
投诉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中心自行发送了进一步陈述。根据政策第10条(c)项的规定, 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以其应有的速度进行。根据政策第10条(d)项的规定,专家组应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专家组注意到,进一步陈述不会改变该行政程序的结果,反而,考虑进一步陈述会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因此,专家决定不考虑该进一步陈述。
6.2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特殊字体的TREERLY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其余部分为“shop”和通用顶级域名“.com”。关于“shop”,该部分可翻译为“商店”,属于通用词汇。专家组认定该部分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HACKETT, S.A.R.L. 诉 Mika Harms, Hackett Shop UK,WIPO 案件编号D2017-2114。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 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REERLY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且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TREERLY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投诉人的产品,但是未在显著位置精确地揭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有无关联关系。反而,该网站的顶部写有“千林官网产品旗舰店”。专家组认为该网站很有可能混淆因特网用户。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案件编号D2001-0903。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第一个情形。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Zhi Wang,Wang Zhi Guo”。该名字与“Treerly”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承认,其在网上销售投诉人公司的产品。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没有提到任何情形可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其余部分可译为“商店”。投诉人确认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该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及出售投诉人旗下品牌的产品。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投诉人的TREERLY商标及出售投诉人旗下品牌的产品。被投诉人主张该网站没影响和危害投诉人公司的任何利益。专家组注意到,网站的顶部写有“千林官网产品旗舰店”。实际上,该网站与投诉人之间无关系。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的规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treerlyshop.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