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Wang Yan
案件编号:D2018-103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 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 Ya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fu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5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5月1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5月2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8年5月25日,投诉人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要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5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中英文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19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但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2018年6月20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18年6月27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美国领先的香烟制造商。 投诉人的MARLBORO(万宝路)品牌于20世纪20年代首次推出,并已成为全美最畅销的男女香烟品牌。投诉人持有多个MARLBORO注册商标。最早,可追溯到一百年前的,是第68502号美国注册商标 (注册于1908年4月14日,国际分类第34类)。投诉人还拥有第3365560号美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08年1月8日,国际分类第34类), 和第3419647号美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08年4月29日,国际分类第34类)。
MARLBORO商标在全球享有盛名,此前已被诸多UDRP专家组认可。
投诉人是诸多域名的注册人,包括<marlboro.com>(于2000年3月6日注册)和<marlboro.net> (于1998年8月15日注册)。
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3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marlboro.fun>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ARLBORO相同,容易引起混淆。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投诉人因此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符合中心规定的答辩书,未对投诉人的主张提出反驳。但是,被投诉人通过邮件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因为喜爱万宝路品牌,且只用于私人邮件收发。被投诉人表示其从未使用万宝路品牌的名义从事任何私人以外的活动,未对万宝路品牌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被投诉人希望得到一些补偿,如万宝路公司的明信片。
6. 分析与认定
6.1行政程序语言
首先,专家需要决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根据规则第11条(a) 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指定,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专家可以选择用任何一种语言撰写决定,或者请求翻译任何一方的文本。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机构已向中心确认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但是,投诉人要求采用英语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提出要求。中心继续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向双方发出与案件有关的来文。专家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接受被投诉人的中文答辩,组成一个熟悉两种语言的专家组。
专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这是因为英文只是投诉人的母语,且被投诉人用中文向中心发送了一份邮件。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有足够的能力以英语进行答辩。但是考虑到被投诉人并未对程序行政语言提出要求,因此,专家认为投诉人无需将投诉书或是其他文本翻译成中文,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或是程序延误。通过选择中文作为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将能够理解决定背后的原因。
6.2实质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以及规则第4条(a), (b), (c)款,专家总结如下: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开记录中提交了MARLBORO商标注册摘录。这些注册涉及卷烟和烟草制品。专家认为,投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MARLBORO商标中的既定权利。专家认为,争议域名完全由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组成,没有任何差异。而争议域名中的 “.fun” 是通用顶级域(“gTLD”),“是每个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不能起到区分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相同。因此,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一项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是由投诉人赞助或隶属于投诉人。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是一位名叫“Wang Yan”的中国人,其名字与争议域名没有相似之处。争议域名目前并未解析到任何有效页面。因此,被投诉人并未证明任何合法使用争议域名的企图。
专家认为,投诉人已确立了一个初步证据,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故举证的责任落到被投诉人方面。参见International Hospitality Management - IHM S.p.A.诉Enrico Callegari Ecostudio, WIPO案件编号 D2002-0683。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专家认为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二项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早在九十多年前便开始使用。从那以后,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并持续使用该商标,包括美国和中国。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时间。其次,被投诉人在邮件中亦承认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因为喜爱投诉人的万宝路品牌,可见,被投诉人应该熟悉和了解投诉人及其MARLBORO商标。
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亦相当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参见 LEGO Juris A/S 诉 Domains by Proxy, Inc./DomainsByProxy.com / DBA David Inc., WIPO案件编号D2011-1839。
在本案中,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一次简单的互联网搜索即可得到大量的关于投诉人、MARLBORO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以及其商业活动的信息。被投诉人事实上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或者其商标权。争议域名目前解析到一个无效页面。但是“被动持有”域名并不能妨碍被投诉人被定论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参见 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做出答辩。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在实际上或预期中对争议域名具有任何怀有善意的使用。相反,选择一个与投诉人知名的MARLBORO商标相同的词语,再与“gTLD”后缀“.fun” 相结合(后者“快乐和娱乐”的定义与投诉人推广的产品有关)标志着被投诉人很可能有混淆互联网用户的动机。
考虑到此案的所有情况,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非常了解投诉人及其MARLBORO商标,且被动持有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认定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三项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裁定将域名<marlboro.fun>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