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ettinger Scheffelt Kobiako von Gamm,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Mi Ji Long,其位于中国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ieba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中英文投诉书。2018年7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7月2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本中心于2018年7月3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8年8月1日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提交中英文投诉书修正本。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8月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8月2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8月2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9月5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并于2005年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首家进入纳斯达克成分股的中国公司。被投诉人主要提供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人工智能类(AI)产品和服务,是目前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且投诉人经营的互联网搜索网页“www.baidu.com”,以及最大的中文交流沟通平台网站“www.tieba.baidu.com”和“www.tieba.com”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贴吧”,“TIEBA”, “BAIDU TIEBA”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第4649933号(注册于2009年2月28日)、第 4649935号(注册于2009年11月21日)“贴吧”商标,巴西第905629450号“TTIEBA”商标(注册于2016年4月26日)。
被投诉人Mi Ji Long位于中国。争议域名于2015年9月6日注册,指向一个提供与投诉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网站。
投诉人主张如下: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在中国、巴西及其他国家注册并持有“贴吧”、“TIEBA”商标。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的“TIEBA”商标,并且“tieba”与投诉人另一注册商标“贴吧”的拼音相同,从而造成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在“tieba”后加上字母“s”并不能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贴吧”、“TIEBA”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投诉人的“贴吧”和“TIEBA”商标,且投诉人的“贴吧”、“TIEBA”商标和服务已经广为人知,而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投诉人的“贴吧”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近似或具有竞争性,且被投诉人意图利用投诉人已经存在的“贴吧”、“TIEBA”的商标进行获利,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进行了善意的使用,或将争议域名用于非商业意图。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主张其“贴吧”和“TIEBA”商标具有独特性,自2003年起已经在中国连续广泛的应用于投诉人的交流平台,因此,其商标和其运营的“贴吧”网站在中国极具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贴吧” 和 “TIEBA”。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商标后加上字母“s”是被投诉人意图迷惑互联网用户从而获利的手段。因此,被投诉人的对域名的注册构成恶意。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经营的“贴吧”网站提供的是相似或具有竞争性的服务或商品,且被投诉人通过复制投诉人“贴吧”网站外观界面用于侵权域名指向的网站,意图误导互联网用户。因此,被投诉人对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规则第11(a)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和英文,2018年8月1日投诉人申请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对程序语言提出任何要求。经注册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位于中国,理应熟悉中文。再者,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用语言亦为中文。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为本案的程序语言,符合政策和规则的规定,亦能确保该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因此,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注册并持有的商标信息,已经证明了其对商标“贴吧”、“TIEBA”享有的所有权。争议域名<tiebas.com>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 “TIEBA”商标和“贴吧”商标对应的拼音。在争议域名中加入单独的字母“s”并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参见Ally Financial, Ally Detroit Center Inc. 诉. Rick Wedel,WIPO 案件编号 D2018-0332。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贴吧”、“TIEB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于2009年注册商标“贴吧”并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且投诉人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一旦投诉人展示了初步的证据(a prima facie showing),证明此因素的责任便被转移到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可以通过提供其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来反驳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据此,专家组认为,将此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一方是适当的。
被投诉人必须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你方(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广为人知;或者,
(iii) 你方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合理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者混淆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意图。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 Construction Skills Certification Scheme Limited 诉Mara Figueira,WIPO 案件编号 D2010-0947。如下文所说,将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用于提供与投诉人相竞争的服务,显然不属于善意使用。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贴吧”商标的注册早于被投诉人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5年9月6日,且该商标经过被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应该熟悉投诉人及其“贴吧”、“TIEBA”商标,而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通过简单的网络检索即可了解投诉人的商标。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其次,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界面与投诉人所运营的贴吧“www.tieba.com” 排版、风格相似,且在页面明显位置放置付费广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以使用争议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通过制造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所展示的内容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并通过网站的付费广告以赚取利益,具有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iebas.com>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