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GO Juris A/S 诉 Pu Yong Yan, Shen Zhen Shi Bai Bian Qian Li Wen Hua Chuan Bo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8-178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GO Juris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 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Pu Yong Yan, Shen Zhen Shi Bai Bian Qian Li Wen Hua Chuan Bo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深圳。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z-leg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Foshan YiDong Network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8月6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8月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8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9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9月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9月14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丹麦公司,专门从事建筑玩具和产品业务, 是世界知名的玩具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投诉人业务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2017年,LEGO Juris A/S曾多度荣获许多国际奖项和荣誉,包括“超级品牌 500强”,“2017年全球最有信誉的公司”第 2名,等等。

投诉人的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个商标,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的LEGO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号135134商标 LEGO,类别 class 28,注册于1980年1月5日。

本案争议域名<sz-lego.com >注册于 2013年1月21日。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据称销售及宣传的是投诉人的产品及相关培训服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利益或权利;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LEGO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该商标LEGO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争议域名由LEGO主体部分与“sz-”组成。争议域名在 LEGO字样前面添加的“sz”二字(专家组认为是被投诉人所在的深圳的英文“Shen Zhen”的缩写)和标点符号“-”,不改变 LEGO名字在其中的可识别性和整体印象。

因此,专家组认定两者构成音型上的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lego”标识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 LEGO 商号及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投诉人的LEGO商标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到处使用投诉人的乐高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直接利用投诉人品牌的名气和声誉,在没有投诉人的授权情况下,是以营利及商业利润为目的。该网站并没有提醒互联网用户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这一事实,从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误导性质。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于零售建筑玩具有很长的历史。投诉人对LEGO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得LEGO商标在积木玩具相关行业及地域,包括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注册及使用LEGO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日期。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有着混淆性的相似。由于LEGO商标在国际和国内的声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LEGO商标。由此看来,被投诉人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令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关联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运用是误导消费者并破坏了投诉人的业务。

鉴于投诉人的LEGO商标的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sz-lego.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