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诉 Lichangzhou

案件编号:D2018-193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其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eijing Lusheng (Shanghai) Law Firm,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ichangzhou,其位于中国孝感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eixinzhi.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8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8月2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9月2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9月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10月1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及其关联企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与2014年8月28日获得中国第9085979号与第9085995号关于“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投诉人于2011年10月25日获得中国香港第302067246号关于“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wenxinzhi.com>注册于2012年9月18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名称是“Lichangzhou”。争议域名目前无法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且,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持有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eixinzhi.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于2011年10月25日获得中国香港第302067246号关于“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投诉人的关联企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与2014年8月28日获得中国第9085979号与第9085995号关于“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因此,投诉人就“微信及图”商标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时,应当通过直接比对争议域名字符与投诉人商标的外观与读音,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一般情况下,在两相对比时,相应的商标字符如被包含在争议域名之中,即便附加了通用的、辞典中收录的、描述性的与否定性的词语,也不足以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见Arthur Guinness Son & Co. (Dublin) Limited 诉 Dejan MacesicWIPO 案件编号 D2000-1698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71.8段

争议域名<weixinzhi.com>,除去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 “.com”,由“weixinzhi”构成。专家组将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weixinzhi”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微信及图”相对比,发现争议域名首部“weixin”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微信及图”中的文字部分“微信”的汉语拼音读音相同。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虽然在“weixin”之后附加三个字母的组合“zhi”,但是“weixin”仍然在争议域名的整体识别性与显著性方面起主要作用,争议域名<weixinzhi.com>整体上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微信及图”构成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投诉人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者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与“微信”有关的商标,被投诉人也不享有与“weixinzhi”或者“weixin”有关的商标注册。因此,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争议域名<weixinzhi.com>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交了初步证据,满足了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反驳该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未能推翻投诉人已初步证明的事实。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总之,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weixinzhi.com>注册于2012年9月18日;投诉人于2011年10月25日在中国香港获得关于“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明显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日期。

专家组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投诉人的“微信”商标付诸商业性使用及寻求权利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投诉人的“微信”商标已经在无线互联网社交媒体与综合服务领域,特别是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被投诉人地址位于中国湖北省,注册争议域名之时应已知晓投诉人的“微信”商标,但是仍然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有模仿投诉人商标的嫌疑。

争议域名虽然现在不能解析至任何一个网站,但是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曾经于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间,使用争议域名建立名为“微信纸”的网站,以“微信纸”为标识,称“微信纸weixinzhi.com-无线建站,如此简单!”,建立关于“微官网”、“微房产”、“微团购”等系列链接,并提供被投诉人的服务热线、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上述证据未予反驳或者否认。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投诉人故意使用争议域名建立“微信纸”网站,提供商业性服务,使用的标识不仅读音而且字符均与投诉人的“微信”商标混淆性相似。在投诉人的“微信”商标已经在无线互联网上获得巨大声誉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明显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使争议域名及其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的意图。

鉴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与曾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只要仍然控制与支配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就可以随时恢复原来的“微信纸”网站或者建立其他网站,给投诉人关于“微信”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威胁。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持有争议域名具有政策第4(b)条所述的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weixinzhi.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