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ata Sons Pvt. Ltd. 诉 Shen Yu Kun

案件编号:D2018-202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ata Sons Pvt. Ltd.,其位于印度孟买和印度新德里。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nand & Anand,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Shen Yu Kun,其位于中国常州。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along W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atacoi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9月5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9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9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8年9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8年9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2018年9月1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8年9月12日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12日要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9月18日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9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0月8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15日发送了一封邮件,投诉人于2018年9月17日对该邮件进行了回应。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18日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中心提供Word版投诉书。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3日及5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了补充材料,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1日提交了补充材料。

2018年10月25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印度孟买和新德里,成立于1917年,是印度最古老、最大、知名度最高的集团公司House of TATA的主要投资控股公司。“TATA”来源于投诉人的创始人Jamsetji Nusserwanji Tata的姓氏。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如纺织、钢铁、能源、汽车制造、电子产品、通信、金融等领域。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附件P),投诉人自1917年起便开始使用TATA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迄今,且投诉人在印度及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TATA注册商标及 TATA 系列注册商标,包括中国(如第3205191号 “logo”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4日;第3205189号注册商标“logo”,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1日;第3787801号注册商标“塔塔”,注册日期为2005年10月7日;等)。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含有TATA的域名,如自1996年就已经注册的域名<tata.com>。

争议域名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被投诉人在“www.godaddy.com”网站上以135.01元人民币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导向一个公开售卖争议域名的网页,争议域名在该网站上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目前导向之网站是一个提供与区块链技术信息分享有关的网站,并使用“TATACOIN(踏踏COIN)”字样。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tatacoin.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ATA”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和域名TATA,当消费者看到争议域名时,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

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从未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TATA商标,或申请包含TATA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没有导向一个有效网站,而是导向一个公开售卖争议域名的网页。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是TATA 商标在全球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经过投诉人大规模的使用,其 TATA 商标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TATA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购买了完整包含投诉人 TATA 商标的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典型的域名抢注。被投诉人未经授权使用投诉人的驰名商标,会误导消费者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联性,或获得了投诉人的授权。另外,争议域名导向一个公开售卖争议域名的网页这一事实也证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不具备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

首先,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公司及其商标,投诉人“TATA”商标在中国知名度不高。

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数字货币网站,用于交易数字加密货币。但由于中国的数字货币交易网站禁令至今未解除,故被投诉人曾经预以3万元人民币(约合4360美元)的价格,在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

其次,在中国“TATA”被多家企业注册为商标和域名,如TATA品牌木门“www.tata.com.cn”;TATA鞋业“www.tatashoes.com.cn”;TATA办公用品(神积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Tata Office Product Inc.) 。

最后,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也是出于tata作为汉语拼音叠音词,会受中国网络用户的喜爱。并且tata在几个国家语言中都有字形优美,读音好听的优点,因而被不同语言文化国家的不同领域公司使用。

被投诉人因此要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6.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 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指定,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专家注意到,投诉人请求程序语言为英文,并提出了相关理由。被投诉人则请求程序语言为中文。

为了确保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公平以及保证域名争议的迅速解决,在确定程序语言时通常要按照惯例将规则第10条(b)及(c) 款考虑在内。程序语言的裁定不应当增加当事人不适当的负担,且不应当导致延迟程序的后果。

专家组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但是,为了保证此决定不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负担和语言障碍,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材料翻译为中文,原因如下:

(a)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

(b) 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没有足够的英语知识来使用英文来提交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且要求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

(c) 但是,鉴于投诉人位于印度,中文并非其母语,若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材料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推理。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的“TATA”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已获准注册,包括中国。投诉人TATA商标在中国的最早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4日,注册号为3205189号。

专家组因此认为,投诉人已经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TATA”享有注册商标权。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tatacoin.com>,其作为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 “tatacoin”。

“.com” 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

“coin” 为普通英文单词,意思是“货币;钱币”,其在争议域名中的添加并不阻碍专家组对混淆性相似的认定。见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 TATA 商标之后加上了“coin”,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AT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 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由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明确声称其在争议域名中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相反,它选择提交其他证据,证明“TATA”在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公司和个人注册为商标使用。其亦提交在中国境内非投诉人使“TATA”作为商标和域名的证据为投诉辩护。

由于专家组就下面讨论的恶意问题已得出结论,专家组无需就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是否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达成一致意见。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时是知道投诉人及其TATA商标的存在。

投诉人中国官方网站 (“www.tatachina.com.cn”) 上虽然有一金融服务部分, 并会将网站访客

引导到另一个网站“www.tatamutualfund.com”, 但该网站只提供英语服务, 其 “找到我们” (Locate Us) 页面 (“http://www.tatamutualfund.com/contact-us/locate-us”) 也只有投诉人位于印度的办事处的信息。

此外, 中国政府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采取审慎态度, 专家组并未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投诉人在中国的金融服务业方面已取得重大成功或高知名度, 故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TATA”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确定的稳定的联系。

首先,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TATA”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确定的稳定的联系。

其次,专家组认为“tata”为常见汉语拼音叠音词,在专家组自行搜索后, 发现在中国,“TATA”被多家企业注册为商标和域名,如TATA品牌木门“www.tata.com.cn”;TATA鞋业“www.tatashoes.com.cn”;TATA办公用品(神积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Tata Office Product Inc.)。

根据被投诉人答辩,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数字货币网站,用于交易数字加密货币。但由于中国的数字货币交易网站禁令至今未解除,故被投诉人曾经预以3万元人民币(约合4360美元)的价格,在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给出的上述理由合情合理。

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目前并没有导向一个公开售卖争议域名的网页,而是导向一个提供与区块链技术信息分享有关的网站,并使用“TATACOIN(踏踏COIN)”字样。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TATA”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为“塔塔”。而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导向之网站上使用的中文为“踏踏COIN”。“塔塔”与“踏踏”二者虽然发音相同,但含义差别明显。可见被投诉人没有攀附投诉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考量本案的各种情形后,专家组认为不能认定被投诉人购买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没有完成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