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诉 xiumin yang, yangxiumin

案件编号:D2019-07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其位于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xiumin yang, yangxiumi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alibabapictur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4月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4月2日,注册机构告知中心争议域名已经过期。中心于同日及2019年4月3日就争议域名过期事宜与注册机构和当事人联系。投诉人续费成功后,注册机构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5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5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5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5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5月31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创立,主要业务为核心电商、云计算、数字媒体和娱乐项目、为商家提供基本的科技基础设施及营销平台。投诉人集团于2014年9月19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NYSE: BABA),并成为全球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之一,创造了250亿美元上市的纪录。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投诉人集团的总收入超过398亿美元。投诉人通过主要官方网站“www.alibabagroup.com”提供有关投诉人的业务信息,并推广其产品和服务。

投诉人的关联公司,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为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Alibaba Pictures”),是一家互联网影视公司。Alibaba Pictures通过网站“www.alibabapictures.com”提供有关其业务信息。

ALIBABA 及 ALIBABA PICTURES 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在全球(包括中国)享有广泛的声誉。投诉人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取得了 ALIBABA 及 ALIBABA PICTURES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

- 中国注册商标第9350285号(ALIBABA-第9类别),注册于2015年9月7日
- 中国注册商标第3068452号(ALIBABA-第39类别),注册于2007年10月21日
- 中国注册商标第3068457号(ALIBABA-第41类别),注册于2003年4月28日
- 中国注册商标第3068458号(ALIBABA-第42类别),注册于2003年4月28日
- 中国注册商标第16311192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 ALIBABA PICTURES & device -第41类别),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
-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商标注册第2967363号(ALIBABA-第9,18类别),注册于2005年7月12日
- 美国商标注册第2579498号(ALIBABA-第35,38类别),注册于2002年6月11日
- 美国商标注册第2851634号(ALIBABA-第42类别),注册于2004年6月8日
- 欧州联盟商标注册第4534319号(ALIBABA-第9,35,38,42类别),注册于2006年8月2日;及
- 欧州联盟商标注册第9887787号(ALIBABA-第16,35,36,39,41,42类别),注册于2011年9月15日

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18日注册争议域名<alibabapicture.com>。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着(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 ALIBABA 商标的整体,并与投诉人的 ALIBABA PICTURES 商标只相差一个英文字母。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ALIBABA 及 ALIBABA PICTURES 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些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ALIBABA商标。后面附加了描述投诉人业务的单词 “picture” (有影视的意思),并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另外,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ALIBABA PICTURES商标基本相同,差异只在于少了 “picture” 后的英文字母 “s”,可算是典型的“误植域名” (typosquatting)。通用顶级域名“.com”一般不作为比较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考量因素。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 ALIBABA 与 ALIBABA PICTURES 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 ALIBABA 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亦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xiumin yang, yangxiumin”,亦与 “alibaba” 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由于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所以无证据表明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换言之,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 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除需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外,还要证明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

鉴于多年的注册与广泛的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ALIBABA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ALIBABA商标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而其使用ALIBABA PICTURES商标至今已有三年的时间。专家组同意,ALIBABA 商标在电商平台及互联网影视的领域里享有极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国际享有广泛的声誉。简单地搜索一下互联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ALIBABA作为其产品与服务的商标,亦可发现投诉人对 ALIBABA 商标享有的权利。所以,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投诉人也提交了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曾经注册了其他包含了投诉人不同的商标(如ALIBABA,ALIPAY及ALI)的域名,如<alibabaespanol.com>, <alipaypass.com>, <alismiletopay.com>等。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中第 4(b)(ii) 条所描述的情形,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至今已有一年的时间,却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目前还未被实际使用。但是UDRP专家组已达成普遍共识即恶意使用域名不限于积极作为,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的消极不作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必须审查案件的所有情况,作出裁决。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被投诉人没有解释为何其有权利去选择和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 ALIBABA 及 ALIBABA PICTURES 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亦没有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提出任何异议或答辩。

本案中,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 ALIBABA 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ibabapicture.com>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