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Sanofi,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elarl Marchais & Associés, 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ou shi ke ji ( zhong guo ) you xian gong si(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pharmaton-bj.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9年5月2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5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9年5月3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19年6月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2019年5月3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9年6月4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6月6日适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6月2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7月5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Sanofi,是一家法国跨国制药公司,其总部设于法国巴黎市,营运遍及世界五大洲超过100多个国家(其中包含中国)。根据投诉书,Pharmaton公司是投诉人子公司之一,业务涉及生产制造维他命胶囊及糖浆。投诉人提交其子公司PHARMATON所注册的PHARMATON及PHARMATON(及标识)商标的证明,其中包含:
(1) PHARMATON,欧盟注册商标,注册号010943991,注册类别第5类,2012年11月5日注册。
(2) PHARMATON(及标识),欧盟注册商标,注册号002289635,注册类别第5及29类,2003年3月10日注册。
(3) PHARMATON,国际注册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注册号369560,注册类别第3、5、10及32类,1970年7月13日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you shi ke ji ( zhong guo ) you xian gong si(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本案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注册于2019年5月16日。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争议域名显示“本站仅支持UC浏览器访问”,且网站上设有QR码,供因特网用户下载UC浏览器。经查,1 被投诉人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是移动互联网开放服务平台提供商,通过“UC浏览器”提供服务。
投诉人主张应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予以注销,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中包含了投诉人子公司所拥有高度识别性PHARMATON商标整体。被投诉人在“pharmaton”后添加“-bj”,仅是地域名称“Beijing”北京市缩写,不足以产生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且评估商标与域名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时,常将顶级域名忽略不计。所以,通用顶级域名“.com”,亦不足以产生区别效果。因此,争议域名已与PHARMATON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并未提供联系信息。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附属或关联关系,投诉人也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PHARMATON商标或用该商标来注册任何域名。被投诉人并未使用争议域名,不构成合法或非营利使用,或以争议域名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并未提供详实的联系信息,也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注册任何包含PHARMATON商标的域名。投诉人子公司的PHARMATON商标具有高度识别性。再者,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混淆因特网用户,使其认为争议域名的来源与投诉人PHARMATON商标相关,被投诉人不可能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PHARMATON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即是意图误导因特网用户在搜寻投诉人子公司Pharmaton正式的官方网站时,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以投诉人PHARMATON商标,注册为本案争议域名,显示被投诉人是出于非法使用的目的及投机地注册争议域名。另外,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的行为,为认定其恶意性提供了佐证。专家组曾认为在某些情形中,被投诉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域名被恶意使用(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D2000-0003)。专家组亦曾因投诉人所有商标为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以及被投诉人隐瞒自己的身份信息,而认定争议域名被恶意使用(见Intesa Sanpaolo S.p.A. 诉 Charles Duke / Oneandone Private Registration,WIPO案件编号D2013-0875)。投诉人主张使用高度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可能造成因特网用户误认投诉人已不在因特网上活动或甚至歇业(见M. Antonino Amaddeo (Reminiscence Diffusion Internationale) 诉 Gas Bijoux SAS / GAS Olivier,WIPO案件编号D2012-1831)。
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见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 诉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ChengZh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2-0156)。
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以英文撰写,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 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注册机构为中国机构。依注册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是中国公司,位于中国广东省;投诉人则位于法国。当事人双方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3) 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处于非启动状态,无法用以判断被投诉人是否理解英文;
(4) 虽然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了“bj”北京市“Beijing”英文名称的缩写,但是这仍不足以推定被投诉人具有一定理解英文的能力。投诉人没有提供足以推定被投诉人具有一定理解英文能力的证据。
同时,专家组考虑到被投诉人从未回复中心以中文和英文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也未反对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本案行政程序中,中心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书通知)。但是,被投诉人选择不提出任何答辩或异议。基于规则对于公平及快速进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如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被不必要地拖延。因此,专家组认为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资料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所以,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中文翻译本,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根据政策第 4 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第(i)目规定:“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证明第4条(a)项的三个要素同时具备。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PHARMATON与PHARMATON(及标识)商标所有权人Pharmaton AG是投诉人的子公司。尽管投诉人未提出书面证据证明投诉人与Pharmaton AG公司间之关联,有鉴于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所述为正确真实,且从投诉人所提出之PHARMATON商标注册数据中,部分商标之代理人隶属于投诉人公司,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政策下对PHARMATON与PHARMATON(及标识)商标享有权利且有权提交该投诉(见WIPO Overview 3.0 第1.4节;Grupo Televisa, S.A., Televisa, S.A. de C.V., Estrategia Televisa, S.A. de C.V., Videoserpel, Ltd. 诉 Party Night Inc., a/k/a Peter Carrington,WIPO案件编号D2003-0796)。
投诉人子公司享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通用顶级域名如“.com” ,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可不予考虑(见GA Modefine SA 诉 Yonghui Huang, WIPO 案件编号D2008-0355;Sony Kabushiki Kaisha (also trading as Sony Corporation) 诉 Inja Kil, WIPO 案件编号 D2000-1409;Florida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ives诉 Anthony Gorss (or AGCS) , WIPO 案件编号 D2009-1194;Cube Limited 诉 Super Privacy Service c/o Dynadot,WIPO案件编号 D2016-1153)。
本案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完全包含投诉人子公司的PHARMATON商标,争议域名中的“bj”未具备任何涵义,即便理解为北京市”Beijing”的英文名称缩写,亦不能避免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与投诉人子公司的PHARMATON商标的混淆性相似(见VKR Holding A/S 诉 cui jian jun,WIPO案件编号D2016‑1385)。其余部分“.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可不予考虑。因此,专家组认为”pharmaton”为争议域名的显着部分,与投诉人子公司的PHARMATON商标相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证明第4条(a)项的三个要素同时具备。
根据政策第4条(c)项规定:“[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规则》第5条的规定来决定[被投诉人]应如何准备答辩。针对第4条(a)项第(ii)目,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根据其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的评价予以证实,应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政策第 4 条(a)项第(ii)目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 4 条(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 4 条(a)项第(ii)目项规定的要求(见WIPO Overview 3.0,第 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 案件编号 D2012-1154)。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子公司为PHARMATON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且,早在1970年既已在国际注册 PHARMATON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注册号369560)。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从未被许可或授权使用PHARMATON商标,投诉人亦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you shi ke ji (zhong guo) you xian gong si,中文名称是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明显没有与PHARMATON商标相对应的名称或姓名。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没有合法或合理,甚至非营利使用争议域名,或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提出证据显示的相反情形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在接到任何有关争议的通知前,已使用争议域名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更未见被投诉人提供任何证据显示,其对“pharmaton”字样享有商标权或拥有相对应的注册公司、事业组织的名称,或者虽然其对PHARMATON不享有商标权,但被投诉人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公众所知(见LEGO Juris A/S 诉 Yong Zhi,WIPO案件编号D2011-1406)。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却未提出相反的主张和证据。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第(iii)目规定:“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证明第4条(a)项的三个要素同时具备。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针对第4条(a)项第(iii)目,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认定存在,应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子公司的PHARMATON商标亦早在1970年于国际申请商标注册,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本案争议域名在2019年才注册登记,远晚于PHARMATON商标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并未提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子公司PHARMATON商标的答辩或证据。被投诉人故意注册完全包含投诉人子公司PHARMATON商标的争议域名,仅添加“-”此一符号、“bj”此一地域缩写及“.com”此一通用顶级域名,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显然是为了混淆因特网用户,使其产生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具有某种特殊关联的印象(见Birkenstock Orthopädie GmbH & Co. KG 诉 Chen Yanbing,WIPO案件编号D2010-0746)。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指向的网站似乎须通过“UC浏览器”才能访问且该网站上设有QR码,供因特网用户下载UC浏览器,而UC浏览器即为被投诉人you shi ke ji (zhong guo) you xian gong si (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所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软件。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故意试图通过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与投诉人子公司的PHARMATON商标间可能产生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使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访问其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符合政策第4(b)项第(iv)目的规定。
此外,被投诉人对投诉书怠于作出答辩,并且使用不准确的联系信息注册争议域名,导致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形式送达,亦可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Guo Biao,WIPO案件编号D2016-1650和Guccio Gucci S.p.A. 诉 dexiong lin, ewasddsd dsad, jianfu lin,WIPO案件编号D2012-0397)。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harmaton-bj.com>予以注销。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7月17日
1 专家组可以对公共记录事项进行有限的实施调查,如果其认为这些信息对评估案情和作出裁决有用。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4.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