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duan xiangwang 和 duan xiang wang,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adbaidu.com>、<baiduindex.com>、<baidukansha.com>、<baiduw.com>、<baiduyouxi.com>、<baidu56.com>、<blogbaidu.com>、<kanshabaidu.com>、<picbaidu.com>、<tongjibaidu.com>、<tuangoubaidu.com>、<unionbaidu.com>、<wbaidu.com>、<wwwwbaidu.com> 的注册机构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本案所争议的域名<abaidu.com>、<baidu.biz>、<baiduu.com>、<cbaidu.com>的注册机构为eNom, Inc.
上述所争议的域名以下统称为“争议域名”。上述注册机构以下统称为“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2日收到针对19个域名的中文投诉书。2019年8月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和另一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8月5日,注册机构和另一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和另一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完全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8月1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和另一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针对18个域名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
鉴于注册机构eNom, Inc.确认在其处注册的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中心于2019年8月10日使用中、英文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已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 2019 年8月19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9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9月1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9月19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成立于2000年,目前经营着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和中文网站。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百度、BAIDU商标,其中包括中国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注册于2001年5月28日)、中国第1582435号百度商标(注册于2001年6月7日)、中国第5916520号BAIDU商标(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中国第5916622号BAIDU商标(注册于2010年6月7日)、中国第8675003号BAIDU商标(注册于2011年9月28日)。
争议域名<adbaidu.com>、<baiduindex.com>、<baidukansha.com>、<baiduw.com>、<baiduyouxi.com>、<baidu56.com>、<blogbaidu.com>、<kanshabaidu.com>、<picbaidu.com>、<tongjibaidu.com>、<tuangoubaidu.com>、<unionbaidu.com>、<wbaidu.com>、<wwwwbaidu.com>分别注册于2008年4月10日、2011年7月21日、2013年1月11日、2009年11月5日、2011年10月27日、2011年10月4日、2009年4月9日、2013年1月11日、2010年9月12日、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月31日、2011年8月25日、2007年12月22日、2009年1月24日;争议域名<abaidu.com>、<baidu.biz>、<baiduu.com>、<cbaidu.com>分别注册于2006年12月6日、2003年4月14日、2003年9月29日、2007年12月27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提交投诉时,除争议域名<wwwwbaidu.com>转链接至第三方网站外(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BAIDU百度商标并提供各种搜索功能),其余争议域名均不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先前,除争议域名<tuangoubaidu.com>不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外,其余争议域名都转链接至第三方网站。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tongjibaidu.com>、<abaidu.com>、<baiduu.com>目前处于无法访问状态,而余下争议域名则均跳转至第三方网站。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百度、BAIDU商标,其中添加的字母、数字或描述性词语等均无法否定其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相似;相反,部分描述性词语与投诉人的业务相关,反倒增加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因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商号。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是非商业性地使用争议域名,且被投诉人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鉴于被投诉人陆续注册了18个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因而不可能意识不到投诉人的存在。被投诉人在部分争议域名网站使用了“百度”商标,并在网站中设置了点击付费链接以获取商业收益;部分争议域名网站目前处于未解析状态,但被动持有域名也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表现。此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包含知名品牌的域名,具有抢注域名的行为模式。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专家组注意到,本行政程序共包含18个争议域名,所涉域名注册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并不相一致。在投诉书中,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实际上出于被共同控制状态和由同一域名持有人注册,因此请求将争议域名进行合并审理,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duan xiang wang”或“duan xiangwang”,即中文名字似乎是相同的。
2) 争议域名注册人使用了相同的电子邮箱地址。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域名实际上为同一人或实体所控制。此外,被投诉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专家组认为,在争议域名实际上为同一人或实体所控制的情况下,争议域名应当合并审理。因此,专家组裁定合并审理本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全部18个争议域名。参见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诉 Domain OZ,WIPO案件编号D2000-0057。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除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外,行政程序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规则第11条同时规定,行政专家组有权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行裁定行政程序的适用语言。
在本行政程序中,注册机构eNom,Inc.确认争议域名<abaidu.com>、<baidu.biz>、<baiduu.com>、<cbaidu.com>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
专家组注意到,a)除上述争议域名外,其余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b)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约定;c)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位于中国;d)大部分争议域名网站曾经显示了中文内容。
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首要考量因素是确保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均可公平地参与行政程序,任一方皆不会因为语言问题而无法有利地进行抗辩。在本行政程序中,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仅不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反而更利于高效、便捷地进行行政程序。因此,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裁决将以中文作出。
专家组认为,“.com”、“.biz”作为通用顶级域名后缀不具有区分作用,因此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须将其纳入考量。
专家组同意,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为“baidu”,与投诉人的BAIDU商标相同。同时,考虑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位于中国,而汉语拼音是中国通用的注音系统,因此任何熟悉中文的人均极有可能认为“baidu”指代百度商标,特别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显然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上添加数字、字母、字典词汇亦并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百度、BAIDU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鉴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声称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据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Carolina Herrera, Ltd.诉Alberto Rincon Garcia,WIPO案件编号D2002-0806。然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反驳投诉人的主张或证明其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此,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投诉人及其百度、BAIDU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因而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百度、BAIDU商标,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长达数年的时期内陆续注册多个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的行为,更是有力证明了被投诉人具有针对性注册包含投诉人商标的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曾将大部分争议域名跳转至第三方网站,有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BAIDU百度商标及设有博彩网站的链接,显然是故意试图通过争议域名网站制造其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该行为具有政策第4(b) (iv)条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
此外,投诉人提交投诉时,大部分争议域名又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商标的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最后,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除了本案所涉18个争议域名之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约几百个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模式,符合政策第4(b)(ii)条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具有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dbaidu.com>、<baiduindex.com>、<baidukansha.com>、<baiduw.com>、<baiduyouxi.com>、<baidu56.com>、<blogbaidu.com>、<kanshabaidu.com>、<picbaidu.com>、<tongjibaidu.com>、<tuangoubaidu.com>、<unionbaidu.com>、<wbaidu.com>、<wwwwbaidu.com>、<abaidu.com>、<baidu.biz>、<baiduu.com>、<cbaidu.com>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