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诉 王珊珊(wang shan shan)
案件编号:D2019-274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珊珊(wang shan sh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ankegongyu.org>(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1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1月1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2月26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从事资产管理行业,致力于通过互联网方式改造传统的住房租赁行业。投诉人称其蛋壳公寓在2019年3月完成5亿美元融资,并上榜《2019胡润全球独角兽榜》。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中国对多个“蛋壳公寓”和 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包括中国第28482533号“蛋壳公寓”注册商标(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及中国第28481298号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
被投诉人王珊珊(wang shan shan)于2019年9月2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dankegongyu.org>。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dankegongyu.org>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蛋壳公寓”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早在2018年,投诉人就已在中国对多个 “蛋壳公寓” 和 DANKE APARTMENT商标享有权利。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dankegongyu” 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 “蛋壳公寓” 的拼音相同,并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DANKE APARTMENT构成混淆。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其享有在先权利的 “蛋壳公寓” 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享有权利的“蛋壳公寓”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其享有权利的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次,就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并未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主张,其享有权利的相关“蛋壳公寓”和DANKE APARTMENT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并且通过其持续广泛的使用,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相关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对多个“蛋壳公寓”和DANKE APARTMENT商标享有权利,包括中国第28482533号“蛋壳公寓”注册商标(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及中国第28481298号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投诉人享有权利的上述商标至今有效,且早于争议域名<dankegongyu.org>的注册日期(2019年9月23日)。多个UDRP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时,应当通过直接对比争议域名字符与投诉人商标的外观与读音,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诉 Shixue Lian,WIPO 案件编号 D2018-1964;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7节。
本案中,争议域名<dankegongyu.org>由主体部分“dankegongyu”及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org”组成。通用顶级域名后缀,即“.org”作为域名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第一个要件下通常并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作用。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 “dankegongyu”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蛋壳公寓”的拼音(dankegongyu)完全相同。此外,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dankegongyu”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DANKE APARTMENT中的“danke”;“gongyu”与“apartment”的中文翻译公寓的拼音(gongyu)完全相同。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蛋壳公寓”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享有权利的“蛋壳公寓”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其享有权利的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次,就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并未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此外,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未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投诉人主张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 4(a)条规定的第二个
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9月23日,晚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中国第28482533号“蛋壳公寓”和第28481298号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经过投诉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其享有权利的“蛋壳公寓”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百度搜索引擎 (www.baidu.com)搜索 “dankegongyu”,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证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蛋壳公寓”及其拼音“dankegongyu”已经与投诉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样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享有权利的“蛋壳公寓” 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享有权利的 “蛋壳公寓” 和DANKE APARTMENT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目前,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将其指向无效网站。鉴于投诉人及其享有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参见Missoni S.p.A. 诉米索尼股份有限公司/Missoni Limited,WIPO 案件编号 D2015-0843。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dankegongyu.org>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