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其位于英国的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lla Cheong & Alan Chiu, Solicitors & Notaries,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林宗兴(Lin Zong Xing),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ibabasport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1月2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1月2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月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1月15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开曼群岛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投诉人创立于1999年,旨在为商家、其他品牌及其他企业提供基本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营销平台,让其可借助新技术的力量与用户和客户互动,以更具效率的形式开展运营。投诉人于2014年9月19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NYSE: BABA),并成为全球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由此可见投诉人已是世界知名的品牌。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个商标,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号3068458ALIBABA商标,注册于2003年4月28日。(投诉人在中国的ALIBABA商标包含类别9, 35, 36, 39, 41, 42, 44及45);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号17872471ALISPORTS商标,包含类别分別有9, 16, 18, 25, 28, 35, 36, 38, 39, 41, 42及45,注册于2017年10月28日。
本案争议域名<alibabasports.com>注册于2016年10月31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无法连上这个网站”。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ALIBABA商标及ALISPORTS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该些商标已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ALIBABA商标,与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即使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后添加了“sports”一词,但亦不排除该混淆性相似。此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LISPORTS商标两者均以“ali”为首并以“sports”作结,投诉人的ALISPORTS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以被识别出。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LISPORTS亦构成混淆性相似;即使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ALISPORTS商标中添加了“baba”一词,但这并不能改变两者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和第1.8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ALIBABA或ALISPORTS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ALIBABA或ALISPORTS商标;另外,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投诉人的ALIBABA或ALISPORTS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相当知名并且己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注册和使用ALIBABA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于1999年成立,早于1999年开始使用ALIBABA商标,并于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ALIBABA商标。专家组认为,ALIBABA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由于投诉人的产品已在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在知名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输入“Alibaba”进行检索,已可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ALIBABA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及对此商标享有的权利。另外,在互联网搜寻引擎中搜索“Alibaba Sports”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的结果均指向投诉人或与其业务有关。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ALIBABA或ALISPORTS商标构成混淆性的相似。由于ALIBABA商标在国内的声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ALIBABA商标。由此看来,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贴,但是鉴于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的高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况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鉴于投诉人的ALIBABA商标的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ibabasports.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