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诉 李明龙(LI MINGLONG)

案件编号 D2019-308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明龙(LI MINGL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enovo.stor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2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2月14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于中国北京,是联想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投诉人的产品涉及台式电脑、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投诉人称,2018-2019年,其整体营业额达到510亿美元(3400亿人民币)。2018年6月,投诉人位列HPC TOP500榜单全球第一,2019年7月,投诉人连续九年上榜《财富》500强。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有LENOVO商标,包括第3368147号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14日)、第3462586号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第3510838号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2004年9月14日)、第267155号俄罗斯联邦商标(注册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和第286752号俄罗斯联邦商标(注册日期为:2005年4月13日)。

本案的被投诉人为李明龙(LI MINGLONG)于2016年6月14日注册本案的争议域名<lenovo.store>。争议域名目前解析至展示有投诉人LENOVO商标并声称提供投诉人产品的俄语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lenovo”,与其LENOVO商标完全相同, “.store” 作为域名后缀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NOVO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LENOVO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LENOVO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投诉人也并未发现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任何注册商标或商号。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其LENOVO商标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其LENOVO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及其LENOVO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将网站解析至展示投诉人LENOVO商标并声称提供投诉人产品的网站且网站底部写有“联想官方在线商店”(中文翻译,原文为俄语),其目的是为了引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此外,被投诉人的该行为也扰乱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并持有的LENOVO商标信息,已证明了其对LENOVO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lenovo.store>由 “lenovo” 和 “.store”组成。专家组认为,“.store”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lenovo”,与投诉人的LENOVO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NOVO商标相同。参见BHP Billiton Innovation Pty Ltd Oloyi, WIPO 案件编号D2017-0284

因此,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LENOVO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此外,也未发现任何被投诉人就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 Construction Skills Certification Scheme Limited Mara Figueira,WIPO 案件编号 D2010-0947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

本案中,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展示有投诉人LENOVO商标并声称提供投诉人产品的网站。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显然不属于合法非商业性地或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 “lenovo” 与投诉人的LENOVO商标完全相同,导致该争议域名本身存在使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的高风险。参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政策》第 4(a)条规定的第二个
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LENOVO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3月14日,远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6年6月14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其LENOVO商标早在2008年便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合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专家组认同,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LENOVO商标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作为中国人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其LENOVO商标。其次,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展示有投诉人LENOVO商标并声称提供投诉人产品的网站,进一步说明被投诉人是实际知晓投诉人及其LENOVO商标和产品的。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及其LENOVO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专家组注意到,除展示投诉人LENOVO商标并声称提供投诉人产品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底部展示“Официальный интернет-магазин Lenovo”字样(中文翻译“联想官方在线商店”),企图使互联网用户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因此,专家组认同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故意引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参见 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WhoisGuard Protected / Peter D. Person, WIPO 案件编号:D2014-1447。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左下方,被投诉人展示了 “ПРОДУКТЫ”(中文翻译“产品展示”) 、 “ПОКУПАТЕЛЯМ”(中文翻译“买家”) 和 “О КОМПАНИИ” (中文翻译“关于公司”)三个链接,其指向的某些网站的内容包含了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该行为扰乱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经营。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enovo.store>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