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Alstom S.A. )诉 罗炳生(luobing sheng)

案件编号D2019-319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Alstom S.A. ),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es, 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罗炳生(luobing sh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stom-usa.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2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2月3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1月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1月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2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2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2月13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认为其适格。专家组按中心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以确保遵守规则第7条的规定。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Alstom S.A.,中文名为阿尔斯通公司。投诉人创立于1928年,是一家提供电力生产、电力传输和轨道基础设施的法国公司。投诉人称,其在60多个国家拥有34000名专业雇员,且迄今为止,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开发了58条地铁线路并提供了1700辆地铁车辆以及相应的信号系统和维护服务。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ALSTOM商标,包括第 706360 号国际商标(注册日期为1998年8月28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 706292 号国际商标(注册日期为1998年8月28日,通过领土延申至中国受到保护)和第000948729号欧洲联盟商标(注册日期为2001年8月8日)。此外,投诉人持有多个包含其ALSTOM商标的域名,包括<alstom.com>(注册日期为1998年1月20日)、<alstom.cn>(注册日期为2004年7月7日)、<alstom.com.cn>(注册日期为2001年1月20日)、<alstom.net>(注册日期为2000年4月1日)和<alstom.fr>(注册日期为2000年5月10日)等。

被投诉人罗炳生(luobing sheng)于2019年10月5日注册了争议域名<alstom-usa.com>。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原指向一个博彩网站,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其在先注册并持有的ALSTOM商标,被投诉人在“alstom”后加上连字符“-”和字母“usa”并不能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ALSTOM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并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ALSTOM商标的作用。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ALSTO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关联,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ALSTOM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包含其ALSTOM商标的争议域名。此外,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争议域名原指向一个博彩网站。投诉人曾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一中国律师事务所向注册机构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解析该网站并披露被投诉人的信息,随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被停止访问。因此,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是为了借助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的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的ALSTOM商标信息,已经证明了其对商标ALSTOM享有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alstom-usa.com>的主体部分为“alstom-usa”,完整包含投诉人的ALSTOM商标。被投诉人在“alstom”后添加连字符“-”和字母“usa”并不足以使得争议域名与投诉人ALSTOM商标相区分。“.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后缀并不具有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专家组认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LSTO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BHP Billiton Innovation Pty Ltd Oloyi, WIPO 案件编号D2017-0284

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 (a) 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ALSTOM商标以及注册包含该商标的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亦认定本案中不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或有任何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存在使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可能存在从属关系的风险。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的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10月5日,晚于投诉人ALSTOM商标的注册日期,且该商标经过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鉴于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ALSTOM商标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称,争议域名原指向一个博彩网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原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截图模糊,但是专家组可以辨认出该网站截图显示“众购彩票网”。该网站在投诉人通过一中国律师事务所向注册机构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解析后便指向无效网站。专家组认为,致使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的原因有二:第一,投诉人通过一中国律师事务所向注册机构发送了律师函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确实由于涉嫌违法违规内容,注册机构停止解析,被投诉人目前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第二,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向注册机构发送律师函后,主动停止解析争议域名,将其指向无效网站,从而被动持有争议域名。鉴于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的知名度和争议域名的构成,专家组很难想象会存在任何被投诉人可以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stom-usa.com>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