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 诉 MaJun aka Jun Ma

案件编号D2020-058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 LLP),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MaJun aka Jun Ma,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ynn165.com>,<wynn167.com>,<wynn169.com>,<wynn170.com>,<wynn171.com>,<wynn175.com>,<wynn176.com>,<wynn177.com>,<wynn178.com>,<wynn179.com>和<wynn987.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3月9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3月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3月1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3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3月2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4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4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4月27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是一家在美国内华达州成立的有限公司。投诉人是Wynn Resorts, Limited(“Wynn Resorts”)的附属公司。Wynn Resorts及其关联公司是度假酒店设计者、发展商及营运商,旗下酒店结合了豪华的酒店客房、高端零售、高级餐饮及娱乐设施、会议空间、赌场以及顶尖的顾客服务。其中包括美国拉斯维加斯的Wynn Las Vegas及Encore at Wynn Las Vegas度假酒店,以及进驻中国市场的三个在中国澳门的项目即Wynn Macau、Encore at Wynn Macau及Wynn Palace。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被投诉人的所在地 - 中国)注册并持有多个WYNN、永利及

logo 商标,其中包括中国第5619194号和第5619197号WYNN商标,均注册于2009年10月21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和第41类服务;中国第3808581号和第18375788号永利商标,分别注册于2006年3月21日和2017年3月7日,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和第41类服务;以及中国第

5517002号和第5516998号 logo 商标,分别注册于2009年7月14日和2009年8月28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和第20类商品。

此外,投诉人持有多个包含其WYNN商标的域名,包括<wynnresorts.com>(注册日期为2000年5月2日)、<wynnlasvegas.com>(注册日期为2000年7月23日)、<wynnpoker.com>(注册日期为2001年2月14日)、<wynnpalace.com>(注册日期为2001年4月6日)及<wynnmacau.com>(注册日期为2002年7月11日)等。

被投诉人MaJun aka Jun Ma于2020年2月14日注册了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所有争议域名均指向同一个展示有

logo 和“永利国际”的中文博彩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WYNN商标高度相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被投诉人在“wynn”后加上没有任何显着性及独特性的随机数字组合如“165”及“987”并不会降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WYNN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指出“.com”是在判断商标是否与域名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毋须理会的域名后缀。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或使用与其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名字为域名或作其他用途。投诉人表示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的名字与争议域名有任何关联。此外,被投诉人未经授权使用了

投诉人的WYNN、永利及 logo 驰名商标并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上经营与投诉人性质相同的博彩业务,显然有意图误导浏览者,并以此谋取非法及不正当的商业利润。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悉投诉人的WYNN商号及商标。被投诉人未经授权使

用多个投诉人商标(如WYNN、“永利”及 logo)并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宣传与投诉人性质相同的博彩业务,因此,被投诉人不仅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还意图利用投诉人WYNN商标的知名度误导及欺骗互联网使用者,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基于投诉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考虑政策第4条(a)、(b)和(c)项,专家组裁决如下: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项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的WYNN商标注册证书副本及商标资料库记录,已经证明了其对商标WYNN享有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均完整包含投诉人的WYNN商标。被投诉人在“wynn”后添加的数字组合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后缀,是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WYNN商标之间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专家组认同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BHP Billiton Innovation Pty Ltd 诉 OloyiWIPO 案件编号 D2017-0284

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WYNN商标或与其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因此,被投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但是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

本案中,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同一个展示有投诉人 logo商标及“永利国际”字样的中文博彩网站。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显然不属于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参见Sanofi 诉 Chen Hao, WIPO案件编号 D2013-0922。此外,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参见 Construction Skills Certification Scheme Limited 诉 Mara Figueira, WIPO 案件编号 D2010-0947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不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或有任何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的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2月14日,远晚于投诉人WYNN商标的注册日期,且该商标经过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通过简单的互联网搜索即可得到大量的关于投诉人、WYNN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以及其商业活动的信息。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权。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是为了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善意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主张其恶意时亦没有进行反驳。相反,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宣传与投诉人性质相同的博彩业务,且展示多个投诉人的商标。考虑到投诉人累积的行业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没有理由不知晓投诉人及其WYNN商标。

被投诉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的情形下,仍然注册与WYNN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企图借助投诉人及其WYNN商标的知名度以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使得互联网用户误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参见 Barclays Bank PLC诉. PrivacyProtect.org / Sylvia Paras, WIPO 案件编号 D2011-2011

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ynn165.com>、<wynn167.com>、<wynn169.com>、<wynn170.com>、<wynn171.com>、<wynn175.com>、<wynn176.com>、<wynn177.com>、<wynn178.com>、<wynn179.com>和<wynn987.com>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