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LEGO Juris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SunBusiness.Co (广州霞际九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martlego.club>(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DNSPod, Inc.(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7月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7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7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7月1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2020年7月10日,中心使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0年7月13日,投诉人确认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0年7月13日,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7月16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8月5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4日向中心提交中文答辩书。
2020年8月1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丹麦的玩具公司。
投诉人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包括中国,拥有注册商标LEGO的所有人(“该商标”)。投诉人早在1975年已在美国注册了该商标,注册号为1018875,注册日期为1975年8月26日。该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在世界上130多个国家使用,包括中国。
被投诉人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公司。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3月24日。争议域名网站被用于销售投诉人的产品以及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主张如下:
1、被投诉人规划建网站无意侵犯投诉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2、选争议域名,原本是想和朋友合作开一个儿童俱乐部式的培训机构,教小朋友如何在玩LEGO 玩具的过程中学习一些思维训练、各国地理地标方面的知识;朋友有在销售LEGO玩具,就相当于与朋友合伙拓展一下经营领域;
3、投诉人所引用的网站内容,是被投诉人所建的内容,但网站未完全建好,只是首页放了部分展示内容;但所用图片多为公开版权图库网站下载,未刻意要盗版或侵权;网站标题选用“smart LEGO Club”与规划初衷含义一致;
4、被投诉人的理解,这个可以类似车友俱乐部,被投诉人看到很多品牌的汽车,在各国各地有俱乐部组织,而且并非所有俱乐部都是由品牌厂家自行运营的。
对于解决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被投诉人愿意与对方协商;如果投诉人想收购此域名,请投诉人给出明确报价,被投诉人不会不讲道理或恶意炒作域名来获利;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概念不多,只要是不侵权、可注册,被投诉人理解就是先注册先拥有,所以既然被投诉人能在正规域名注册商,那被投诉人就应该能正常使用。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a)条,在当事人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另行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作决定。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a)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人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能正确理解投诉书,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并使用中文提交了书面答辩。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虽然争议域名网站有一些英语内容,无充分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熟悉英语。
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认为从答辩书中可以看出被投诉人理解投诉书。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LEGO的商标专用权利。
除通用顶级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 “.club”外,争议域名包含上述整个商标(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以及“smart”一个具有固定含义的英文前缀词,中文意为“聪明”。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并不能阻止在第一个要素下认定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LEG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使用复制了投诉人的LEGO商标和投诉人的LEGO玩具的照片。争议域名网站销售投诉人的产品以及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声称被投诉人有权出售投诉人的LEGO产品。争议域名网站页脚状态如下:
“Copyright © 2020 Smart LEGO Club 广州霞际九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鉴于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混淆相似性和上文所说的争议域名网站的使用方式,专家组认为,根据政策第4(b)(iv)段,恶意的必要成分已得到满足。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martlego.club>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