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Price Costco International,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肖莉(Xiao Li),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ina-costc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9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9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9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0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11月18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之一。
投诉人早于1983年在美国开始使用COSTCO商标。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取得了COSTC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1280140号,注册于1999年6月7日和中国注册商标第9543353号,注册于2014年6月7日。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china-costco.com>注册于2019年8月27日。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COSTCO的商标专用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上述整个商标以及“中国”的英文字“china”,两者之间以“-”相连。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并不能阻止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认定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7节和1.8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STCO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COSTC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此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特性具有暗示其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的风险,(见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使用COSTCO商标已超过35年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对COSTCO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COSTCO商标在相关零售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包括在中国),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除“中国”的英文字“china”、连字符和通用顶级域“.com”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STCO商标完全相同。此外,投诉人在中国内地的首家实体店于2019年8月27日在上海市正式开业,而争议域名恰恰在同一天注册。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COSTCO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COSTCO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hina-costco.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