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Maje S.A.S.(“投诉人一”)和Sandro Andy S.A.S.(“投诉人二”),其皆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张淑姬赵之威律师行(ELLALAN),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姜荣烽(Jiang Rong Feng),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je.store>、<sandro.网址>(sandro.xn--ses554g)和<sandro.stor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9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9月2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20年9月29日以英文和中文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日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并确认其要求以英语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0月5日使用英文和中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0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0月25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并要求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2020年12月4日,中心指定陈长杰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中心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补充材料时,并没有抄送给被投诉人。专家组没有考虑投诉人的补充材料,不过即使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补充材料,也并不会对本案的裁决结果有任何影响。
本案投诉人是Maje S.A.S.和Sandro Andy S.A.S.。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均是SMCP S.A.的子公司,总部位于法国。SMCP S.A.连同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建立了SMCP集团,旗下包括Sandro、Maje、Claudie Pierlot和De Fursac四个时尚品牌,其中Sandro和Maje先后于1984年和1998年创办。投诉人称SMCP集团目前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超过1500个销售点,其中包括中国。2017年,投诉人集团在巴黎泛欧交易所的受监管市场上市。2018年和2019年,投诉人集团的销售额分别为10亿欧元和11亿欧元。
投诉人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MAJE商标,包括法国第3170462号商标MAJE(注册日期为:2002年6月21日)和中国第31756244号商标MAJE(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此外,投诉人一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并持有包含其MAJE商标的域名<maje.com>(注册日期为:1996年12月12日)和<maje.cn>(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
投诉人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SANDRO商标,包括法国第3244120号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03年9月4日)、第827287号国际注册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4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和中国第31756243号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此外,投诉人二注册并持有包含其SANDRO商标的域名<sandro.fr>(注册日期为2002年9月15日)。
被投诉人姜荣烽(Jiang Rong Feng)于2019年5月29日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域名<maje.store>和<sandro.store>,于2020年5月15日注册了本案中的争议域名<sandro.网址>。目前三个争议域名均指向无效网站。
投诉人主张本案三个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权利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相同,通用顶级域名后缀“.store”和“.网址”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因此,三个争议域名均与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或者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主张域名注册属于“先注先得”。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从而防止公众发生误认。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域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域名作为一项智力成果,必然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例如域名的排他性、标识性等。但域名又不同于商标、专利,它的地域性是体现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它的时间性也并不明显,只要按期交费,是可以无限期拥有的。因此,无法将域名列入传统知识产权任何一项权能的保护体系之内。域名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应受到特定法律的保护。
被投诉人最后主张其是合法注册争议域名,没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
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答辩书并要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注意到,中心于2020年9月29日以中文和英文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并且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日提交了翻译后的中文投诉书,但是仍然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具有理解和使用中文的能力,以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并不会妨碍投诉人对本案的理解。
综上,专家组认为以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的语言符合规则的规定,亦能保证本案行政程序的效率。因此,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本案的投诉由两个投诉人共同提交。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请求合并审理本案。
针对合并审理的问题,根据规则第3条(c)项,投诉人可对注册在同一域名持有者名下的多个域名提起投
诉。此外,若案件中的多个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特定的共同诉求,或者被投诉人的行为以类似的方式对多个投诉人造成了影响,并且合并审理对当事各方是公平的,且便于行政程序有效进行的,专家组可以接受多个投诉人的合并审理申请。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4.11.1节,“In assessing whether a complaint filed by multiple complainants may be brought against a single respondent, panels look at whether (i) the complainants have a specific common grievance against the respondent, or the respondent has engaged in common conduct that has affected the complainants in a similar fashion, and (ii) it would be equitable and procedurally efficient to permit the consolidation.”
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三个争议域名皆由被投诉人姜荣烽(Jiang Rong Feng)注册,符合《规则》第3条(c)项。针对多个投诉人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可以接受多个投诉人共同提交的投诉,理由如下:
(1)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均是SMCP S.A.的子公司。SMCP S.A.连同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建立了SMCP集团,所以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隶属于同一集团。两个投诉人均授权给同一个代理人以进行此次行政程序。投诉人一持有MAJE商标及投诉人二持有SANDRO商标。三个争议域名分别侵犯了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各自注册的商标权利。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对被投诉人有特定的共同诉求;
(2)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对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的权利有相似的影响;
(3) 合并审理不会对当事各方造成不公平,而且可以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及快捷地进行。
本案中,争议域名<maje.store>和<sandro.store>分别由“maje”、“sandro”和通用顶级域名后缀“.store”组成;争议域名<sandro.网址>由“sandro”和通用顶级域名后缀“.网址”组成。专家组认为,“.store”和“.网址”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别为“maje”和“sandro”,与投诉人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完全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MAJE和SANDRO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次,被投诉人并未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称其是通过合法渠道注册的争议域名,并主张无论什么样的域名,都凝结了注册者的智慧,都是智力成果及域名是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成功反驳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目前三个争议域名均解析至无效网站,被投诉人被动持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或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因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
要素。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一的第3170462号法国商标MAJE(注册日期为:2002年6月21日),远早于本案中争议域名<maje.store>的注册日期(2019年5月29日);投诉人二的第3244120号法国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03年9月4日),亦早于本案中争议域名<sandro.store>和<sandro.网址>的注册日期(2019年5月29日与2020年5月15日)。
以“maje”和“sandro”分别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位居前列的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证明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与投诉人之间形成了较强的对应的关系。在缺乏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知晓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而基于巧合注册争议域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三个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三个争议域名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构成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了以被投诉人姓名“姜荣烽”进行域名反查的结果,该结果显示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包含他人商标或名称的域名,如<calvinklein.中国>、<hugoboss.中國>和<phillippplein.cn>。专家组通过自行检索,发现上述三个域名的注册人邮箱亦与被投诉人的邮箱相同。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亦构成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行为模式,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条(a)项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je.store>, <sandro.网址>(sandro.xn--ses554g)和<sandro.store> 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