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E. Remy Martin & C°,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mark Conseil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Min Le,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ouisxivx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MAFF Inc.(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投诉书。于2020年9月29日, 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于2020年10月27日, 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 2020年10月2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于2020年10月27日以英文和中文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本中心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被投诉人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9日,20日,25日和30日向中心发送邮件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请求将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相应地被自动授予四个日历日的提交答辩书时间。于2020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再延长四天。2020年11月30日,中心开始进行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于2020年12月14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E. Remy Martin & C° 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及优质饮料生产商, 尤其是其名下的LOUIS XIII 品牌的干邑 (白兰地)最为有名。
LOUIS XIII 商标于1882年在法国、1878年在美国正式注册, LOUIS XIII 商标主要用于一系列的干邑产品, 如:
Louis XIII
Louis XIII The Legacy
Louis XIII Rare Cask
Louis XIII Black Pearl
Louis XIII Time Collection
Louis XIII L’Odyssée d’un Roi
时至今日, LOUIS XIII 酒精饮料和干邑收藏及其相关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尤其是在欧洲,美国,亚洲,
和大洋洲, LOUIS XIII 商标与投诉人的奢侈品和相关活动的关系已是众所周知, 享有很高的声誉。
投诉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有以下商标, 例如:
法国: 第3980114号 LOUIS XIII 商标 (注册日期: 2013年2月5日)
欧盟: 第12035747号 LOUIS XIII 商标 (注册日期: 2013年8月1日)
中国: 第12160294号 LOUIS XIII 商标 (注册日期: 2014年7月28日);第1053176号 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 人頭马路易十三 商标 (注册日期: 1993年9月24日);第7624787号 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 RARE CASK 商标 (注册日期: 2009年8月17日);第9223392号 路易十三商标 (注册日期: 2011年3月17日)
此外, 投诉人自2003年1月21日起一直使用 “www.louis-xiii.com” 作为其主要网站。
争议域名于2018年1月18日注册。争议域名于投诉人提交投诉时解析至一载有干邑产品的有效网页。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 LOUIS XIII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的区别仅在于英文单词 “XIV” 及 “XO” 。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其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主张,据其所知和所信,“被投诉人 (i) 并未对该争议域名办理任何商标或服务标志注册; (ii) 并非通常以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及 (iii) 并非通过合法非商业性合理方式使用该争议域名或合理使用该争议域名,而是为了商业谋利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 LOUIS XIII 商标。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投诉人已经使用 LOUIS XIII 商标多年,并取得极高商誉和广泛认可,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一载有干邑产品的有效网页, 这一事实表明,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长期权利,且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转移消费者视线从而谋取商业利益。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便理应知晓投诉人的独特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则可被认定为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但要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使用的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投诉人提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形成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除非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但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有权另行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
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对行政程序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第4.5.1节)。基于规则对于公平及快速进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如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被不必要地拖延。因此,专家组认为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所以,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中文翻译本,同时,为了让被投诉人理解本裁决原理,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书写本裁决。
投诉人于本案行政程序中提供了包含 “Louis XIII” 字样的一系列商标注册信息。专家组经查后,证实其注册有效,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拥有 LOUIS XIII 的商标权利,且 LOUIS XIII 商标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louisxivxo.com>。争议域名中的“.com” 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 “louisxivxo” 包含了 “louis” 、”xiv” 及 “xo” ,其中,“louis” 与投诉人的 “Louis XIII” 商标/名称基本相同,“xiv” 在罗马数字下为 “14”, “XO” 亦是投诉人干邑产品的分级术语, 即 “extra old” (特 陈)。
综上,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可以理解为 “Louis 14 Extra Old”, 与投诉人的 LOUIS XIII 商标基本相同,即使存在微小的数字差别(13 vs 14),但仍可在争议域名中识别出来,根本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louisxivxo.com>与投诉人的上述 LOUIS XIII 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 LOUIS XIII 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此外,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域名被注册时,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已经因争议域名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再次,本案证据亦不能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且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有效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 LOUIS XIII 商标享有权利,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 LOUIS XIII 商标在全球具有高知名度,且其公司及历史可通过简单的百度搜索被被投诉人知晓。专家组因此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 LOUIS XIII 商标。事实上,被投诉人刻意注册了极其接近投诉人产品名称的争议域名,更解析至一载有干邑产品的有效网页,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 LOUIS XIII 商标及产品混淆的印象,故争议域名极其容易误导消费者。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louisxivxo.com>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 年12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