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issot SA 诉 吴才曾(Wu Cai Zeng)

案件编号D2020-272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issot SA,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其内部代理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才曾(Wu Cai Z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issotchina.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10月1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0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2020年10月2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0年10月20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1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几封电子邮件,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1月11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和12月12日,被投诉人询问如何和解。中心于同日向当事双方发送了有关和解的电子邮件。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中止行政程序,以便和被投诉人协商解决争议。2020年12月18日,中心告知当事双方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1月6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瑞士的公司,为全球知名钟表制造商之一。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得了TISSOT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614931号,注册于1994年1月31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投诉人亦有中国注册商标第159951号T TISSOT,注册于1982年7月15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tissotchina.com>注册于2011年2月12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号称Tissot天梭手表爱好者的网站。该网站上除发表投诉人手表的信息外,还包括其他品牌手表的信息。此外,该网站上设有微信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后,会连接到一个宣传并贩卖手表和名包复刻的微信账号;且该网站底部设有其他第三方链接,包括UGG雪地靴、广州精仿手表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被投诉人在于2020年10月21日至12月12日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除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和表示争议域名可以出售外,还主张他没有通过争议域名及其网站获得什么利益,就是一个小小的个人兴趣的网站;他也没有做过任何损害投诉人利益的事情,并没有侵害投诉人的权益亦没有损害其他人、组织的利益;争议域名是他的业余兴趣。被投诉人还询问是否有其他方法解决争端及如何和解。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在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原因如下:

(i) 投诉人是注册于瑞士的公司,投诉人在世界各地的办公室使用英语。

(ii) 因为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非法抄袭了投诉人的商标且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宣传假冒商品,如果仍要求投诉人花额外的时间和费用使用另一种语言进行行政程序,那么对投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iii) 争议域名中包含中国的英文“China”,所以被投诉人能够使用英文。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因为他看不懂英文。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i) 被投诉人是否对英文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不能确定。

(ii) 投诉人虽然为注册于瑞士的公司,但其在中国有业务。所以投诉人对中文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并能理解中文裁决。

(iii) 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显示其对本案的争议有基本的了解。

(iv) 中心在行政程序的过程中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双方沟通。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的中文电子邮件,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保证行政程序经济及高效地进行。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TISSOT的商标专用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整个TISSOT商标以及表示“中国”的英文单词“china”。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性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形式的)并不能防碍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认定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ISSOT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条(ii)相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TISSOT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号称Tissot天梭手表爱好者的网站。网站上除发表投诉人手表的信息外,还包括其他品牌手表的信息。此外,争议域名网站上设有的微信二维码连接至一个宣传并贩卖手表和名包复刻的微信账号,使用争议域名出售仿冒品不能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网站底部亦设有其他第三方链接,包括UGG雪地靴、广州精仿手表等。

综上,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争议域名的构成存在让人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关联的风险。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上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即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所以恶意的必要成分已得到满足。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issotchina.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