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ente-Privee.com 诉 李厚昌(Hou Chang Li)

案件编号D2020-277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ente-Privee.com,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abinet Degret,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厚昌(Hou Chang L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veeepe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法文版的投诉书。2020年10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0月23日和10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10月2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法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

2020年10月26日,中心用中文和法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日确认了将法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1月12日使用中文和法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2月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12月17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于2001年成立,是一家注册于法国的公司。投诉人为一家知名的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VEEPE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法国注册商标第17442245号于2017年11月8日注册;国际注册商标第1409721号于2017年11月8日注册;欧洲联盟注册商标第17442245号于2018年3月29日注册。

在2019年初,投诉人的母公司开始了“品牌重塑”,将其名下所有的品牌都统一为Veepee。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veeepee.com>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随机指向不同的网站,其中包括显示每次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pay-per-click)的网站等。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也是指向一个显示每次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或在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行政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法文,主要原因如下:

(1) 投诉人为一家注册于法国的公司;

(2) 争议域名随机指向的网站都是法文的,特别是一个显示法文的每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的网站;

(3) 投诉人此前对被投诉人提起了另一个UDRP投诉(Vente-Privee.Com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by onamae.com / 李厚昌 (Li Hou Ch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9-3017)。在先前的投诉中,被投诉人从未反对将法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且专家组在先前的裁决中认定被投诉人很可能理解法文;

(4)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熟悉法文。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专家组仔细考虑了Vente-Privee.Com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by onamae.com / 李厚昌 (Li Hou Chang)见上)一案中的裁决。但是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争议域名随机指向的网站所显示的语言很可能取决于互联网用户浏览器的语言。专家组在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时,每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是以英文显示的。因此专家组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并不能确定被投诉人是否对法文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此外,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被投诉人为位于中国的个人。

另一方面,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亦未提交任何的答辩。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法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VEEPEE的商标专用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VEEPEE商标。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VEEPEE商标中添加了字母“e”,但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EEPEE商标混淆性相似。当一个域名包含常见、明显或故意的商标错误拼写时,专家组认定该域名与有关商标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9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EEPEE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VEEPE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每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其中有些链接提供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另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上有“Acheter ce domaine. This domain may be for sale”(购买该域名,该域名有可能正在出售)的说明。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政策第(4)(c)条规定的善意使用或是合法的非商业性的或合理的使用。

综上,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b)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上文所说的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每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其中有些链接提供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此前对被投诉人提起了另一个UDRP投诉(Vente-Privee.Com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by onamae.com / 李厚昌 (Li Hou Chang)见上)。先前的专家组在上述案件中,作出了有利投诉人的裁决,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veeoee.com>。因此,专家组也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条的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专家组也认定,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销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亦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veeepee.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