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康明斯有限公司(Cummins Inc.) 诉 刘凯锋(Liu Kai Feng)

案件编号D2020-306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康明斯有限公司(Cummins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 LLP),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凯锋(Liu Kai F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jxcummin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11月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1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11月1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11月2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1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2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1月20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康明斯有限公司(Cummins Inc.),其位于美国。投诉人于1919年成立,是世界最大的独立发动机制造商之一。在全球有超过5.8万名员工。通过旗下约600家公司和独立分销机构及约7400家经销商,为约190个国家及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中国。自1979年,投诉人就在北京设办事处,是中国柴油发动机业中最大的外国投资者之一。投诉人在中国有26家机构,包括15家生产基地,有超过8000名员工。投诉人于1995年在中国成立了第一家合资公司。

投诉人拥有CUMMINS及相关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CUMMINS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CUMMINS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第0579346号CUMMINS美国商标,注册于1953年9月1日;第146672号CUMMINS中国商标(图形商标),注册于1981年5月15日;和第266275号CUMMINS中国商标(文字商标),注册于1986年10月20日。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众多含有CUMMINS商标的域名,如域名<cummins.com>(注册于1990年9月18日)与<cummins.com.cn>(注册于2003年6月19日)。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刘凯锋(Liu Kai Feng),其位于中国。本案争议域名<jxcummins.com>注册于2016年3月10日。争议域名网站被用于销售多种燃料系统和引擎组装等发动机和备件,其中包括据称属于投诉人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的CUMMINS商标整体,在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之前添加前缀“jx”不会降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并且正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投诉人早在1953年就在美国注册有CUMMINS商标,并早在1981年就在中国注册有CUMMINS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CUMMINS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CUMMINS商标的时间均远早于争议域名<jxcummins.com>的注册日期(2016年3月10日)。

争议域名<jxcummins.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CUMMINS商标的整体。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无论有无添加其他词汇,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和引用案例。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之前添加前缀“jx”,及在CUMMINS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com”,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E. REMY MARTIN & Co. 域名管理35,WIPO 案件编号 D2015-0038;及Real Madrid Club de Futbol xia dong ping,WIPO 案件编号 D2016-0366。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jxcummins.com>与投诉人的上述CUMMIN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如前所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早在1953年就在美国注册有CUMMINS商标,并早在1981年就在中国注册有CUMMINS商标。投诉人是世界最大的独立发动机制造商之一。在全球有超过5.8万名员工。且自1979年,投诉人就在北京设办事处,是中国柴油发动机业中最大的外国投资者之一。投诉人在中国有26家机构包括15家生产基地,有超过8000名员工。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2016年)。此外,被投诉人未因“cummins”或“jxcummins”这个名称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案件编号D2009-1745。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被用于销售多种燃料系统和引擎组装等发动机和备件,其中包括据称属于投诉人的产品。此外,被投诉人并没有在网站显著位置正确地披露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a)(iii)条而言,投诉人须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争议域名,这是一个双重标准。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包括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独立发动机制造商之一,投诉人在全球有超过5.8万名员工,旗下有约600家公司和独立分销机构及约7400家经销商,为约190个国家及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自1979年,投诉人就在北京设办事处,是中国柴油发动机业中最大的外国投资者之一。投诉人在中国有26家机构包括15家生产基地,有超过8000名员工,并于1995年在中国成立了第一家合资公司。标有CUMMINS商标的产品及服务在全球,包括中国,被广泛地提供且为公众知晓。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jxcummins.com>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这进一步证明了有关恶意的推断。参见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2-0787。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可能会令人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参见Jupiters Limited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并且,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CUMMINS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

如前所述,根据投诉人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与投诉人的CUMMINS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jxcummins.com>的网站上销售多种燃料系统和引擎组装等发动机和备件,其中包括据称属于投诉人的产品。此外,被投诉人并没有在网站显著位置正确地披露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制造了与投诉人和其商标的混淆,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争议域名和其网站内容使网络访问者会产生被投诉人似与投诉人有关联的印象,与事实不符。专家组在本案中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jxcummins.com>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