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Dolls Kill,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atham & Watkins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n Jia Xing,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ollskilloutletonline.com>和<dollskillstor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月9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月1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1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2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2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3月15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针对年轻女性的时装零售商和设计商。投诉人从2010年开始使用和推广DOLLS KILL商标。投诉人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持有超过15个DOLLS KILL商标注册及申请,其中包括美国第4372278号商标,注册于2013年7月23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及中国第12741858号商标,注册于2014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于第35类。
投诉人通过其<dollskill.com>的域名运营一个在线网站和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此外,投诉人亦拥有其他包含DOLLS KILL商标的域名,包括<dollskill.net>和<dollskilloutlet.com>。
被投诉人Chen Jia Xing于2019年3月2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dollskillstore.com>及于2019年10月2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dollskilloutletonline.com>。专家组作出裁决时,所有争议域名均未指向有效网站。但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两个争议域名皆曾指向与投诉人“www.dollskill.com”的网站设计风格相类似的网站,而该些网站疑似出售投诉人的产品或出售与投诉人相类似的产品。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完全相同。所有争议域名均由DOLLS KILL商标以及通用术语“store”、“outlet”、“online”组成。而这些术语指服装设计师或制造商折扣产品的销售点,会对消费者造成困扰。投诉人主张在商标后添加常用于基础商品/服务的通用术语并不能减少混淆的相似性。投诉人亦表示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不会影响相似性的分析。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因为被投诉人没有使用DOLLS KILL商标或注册这些争议域名的授权或许可,也没有理由注册包含DOLLS KILL商标整体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没有理由以独特的DOLLS KILL商标而广为人知及并未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或对争议域名进行其他合理使用,而是出于出售投诉人的产品或与投诉人竞争的仿冒产品的目的在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使用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官网上的图像和产品描述来出售投诉人产品的仿冒品,公然侵犯投诉人的权利。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因为该商标已在美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被投诉人明显确切地知道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因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复制并使用了该商标的风格化版本,复制了投诉人网站的外观,并从投诉人的网站上逐字复制了许多衣服的描述以及模特和衣服的所有相关图片。投诉人表示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独特的DOLLS KILL商标,明显在恶意使用争议域名以试图出于商业利益吸引消费者到其指向的网站。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的DOLLS KILL商标注册证书副本,已经证明了其对商标DOLLS KILL享有权利。
本案中,所有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均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被投诉人在“dolls kill”后添加的描述性英文词语“store”、“outlet”和“online”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认定。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7及1.8节。
争议域名中的“.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后缀,是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均构成混淆性相似,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
投诉人主张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DOLLS KILL商标或与其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有责任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同时,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所有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与投诉人的网站“www.dollskill.com”的设计风格相类似的网站,而该些网站上疑似出售投诉人的产品或出售与投诉人相类似的产品。并且该些网站上还使用了投诉人官网上的图片和产品描述。专家组作出裁决时,所有争议域名均未指向有效网站。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不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或有任何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项条件。
本案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远晚于投诉人DOLLS KILL商标的注册日期,且该商标经过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通过简单的互联网搜索即可得到大量关于投诉人、其DOLLS KILL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以及其商业活动的信息。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 见eBay Inc. 诉 Renbu Bai,WIPO 案件编号 D2014-1693及Barclays Bank PLC 诉 Andrew Barnes,WIPO 案件编号 D2011-0874。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是为了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主张其恶意时亦没有进行答辩。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知名的DOLLS KILL商标及描述性英文词语“store”、“outlet”和“online”。考虑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却注册与投诉人的知名的DOLLS KILL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OLLS KILL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而从中受益,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所有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与投诉人“www.dollskill.com”的网站设计风格相类似的网站,而该些网站疑似出售投诉人的产品或出售与投诉人相类似的产品。并且该些网站上还使用了投诉人官网上的图片和产品描述。被投诉人的此行为可构成故意通过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该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下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况。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均指向无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基于投诉人及其DOLLS KILL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在本案中亦构成恶意。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ollskilloutletonline.com>和<dollskillstore.com>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