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六十六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诉 赵利兵(zhao li bing)

案件编号 D2021-158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六十六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利兵(zhao li bing),其位于中国,由其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enigmabot.com>、<enigmabot.net>、<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5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5月2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6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6月27日。中心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请求使用中文答辩并延长答辩期限。根据《规则》第5条第(b)项的规定,中心于2021年6月24日通知被投诉人,答辩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21年7月15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2019年7月,是一家主营智能互动玩具的中国公司。2020年12月15日,投诉人在中国境外发布了“EnigmaBot积木电顽”产品,后于2021年1月7日在Apple Store上架了配套APP软件“积木电顽”。

下列ENIGMABOT商标由投诉人的控股公司之一的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准注册,后转让至投诉人所有:

- 第37138722号ENIGMABOT商标,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
- 第37057677号ENIGMABOT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7日;
- 第37048209号ENIGMABOT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7日。

投诉人另于2021年1月6日在中国申请了第52792837号、第52765391号“积木电顽”商标,但目前尚未获准注册。

争议域名<enigmabot.com>注册于2020年9月4日。争议域名<enigmabot.net>、<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均注册于2021年4月15日。目前,四争议域名均处于无法访问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虽然“积木电顽”的商标申请尚在审理中,但是通过投诉人的使用和宣传,包括对其“EnigmaBot积木电顽”产品的大力推广,“积木电顽”已成为消费者将投诉人的商品和服务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的独特标识符,因此投诉人对“积木电顽”享有未注册的商标权。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分别与其英文商标ENIGMABOT以及中文商标“积木电顽”对应的汉语拼音完全一致,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而争议域名分别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包括被投诉人并未持有对应的商标、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经销商,以及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理由包括被投诉人在媒体报道投诉人融资新闻当日抢注了三个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亦构成恶意使用,以及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模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enigmabot.com>和<enigmabot.net>中的“enigmabot”为英文单词“enigma”和“bot”的组合,意为“谜波特”,与投诉人的商标不存在对应关系。投诉人的ENIGMABOT商标只注册在若干类别,在这些类别之外,并不能进行权利主张。此外,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enigmabot.com>和<enigmabot.net>的目的是准备上线一个猜字游戏网站。就争议域名<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被投诉人主张“jimudianwan”为“吉姆电玩”的拼音,同样与“积木电顽”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获准注册“积木电顽”和“jimudianwan”商标,投诉人无权基于商标权对争议域名主张权利。

被投诉人主站投诉人列举的所谓“EnigmaBot”和“EnigmaBot积木电顽”在互联网上有一些信息,以及 获得融资等信息,并不能作为参考依据,因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带有各种目的的信息,甚至不排除这些信息本身就是投诉人有意为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和这些信息没有任何关系。

被投诉人主张因其购买行为对<enigmabot.com>享有合法权益,而就争议域名<enigmabot.net>、<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被投诉人主张其因注册行为对前述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出于项目储备目的注册了争议域名和其他域名,不存在恶意注册意图,不属于域名抢注行为,且注册后并未将争议域名解析到与投诉人业务相关或者其他不恰当的网站,也从未试图通过出售争议域名获利,因而不存在恶意使用的行为。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com”、“.net”作为通用顶级域名后缀,是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因此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须将其纳入案件考量。

就争议域名<enigmabot.com>和<enigmabot.net>,其作为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为“enigmabot”。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已成功受让第37138722号、第37057677号、第37048209号ENIGMABOT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充分证明其对ENIGMABOT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专家组在认定政策下的第一要素时,无需考虑投诉人的ENIGMABOT商标何时获准注册、注册于哪些类别等。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节。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enigmabot”与投诉人的ENIGMABOT注册商标相同,争议域名因而与投诉人的ENIGMABOT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就争议域名<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其作为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为“jimudianwan”。虽然“积木电顽”商标申请尚未获得核准,投诉人主张“积木电顽”已通过其在互联网络的实际使用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在中国获得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利。

根据WIPO Overview 3.0,第1.3节,如就一个未注册商标主张政策下所要求的商标权,投诉人应证明该商标已经成为使得消费者可将之与投诉人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关联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符。证明显著性的相关证据可包括:(1)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方式;(2) 与该商标相关的销售情况;(3) 使用了该商标的广告宣传的方式和范围;(4) 公众的认可度;(5) 消费者调查。

WIPO Overview 3.0,第1.3节同时阐明,如果被投诉人被证实一直针对投诉人的商标,则可证明投诉人的商标已获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在本行政程序中,投诉人提交了以下材料,以证明其关于“积木电顽”的使用:

- 证据7,证明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在中国境外发布了“EnigmaBot积木电顽”产品。然而,专家组注意到,因仅在中国境外发布,该款产品仅使用ENIGMABOT商标,而未使用“积木电顽”。
- 证据8,证明投诉人于2021年1月7日在Apple Store上架了配套APP软件“积木电顽”。专家组注意到,截至2021年5月19日,仅有九个消费者给该软件进行了评分。
- 证据11,2021年5月13日的网站截图证明“积木电顽”商品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且一些商品的累计评价达两万多条。通过访问所提交的商品链接,专家组注意到,裁决作出时,三件相关商品已经下架,三件商品共有187条消费者评论。
- 证据12,2021年5月13日的有关“积木电顽”的百度检索结果,检索结果关联到投诉人及其“积木电顽”产品。

虽然专家组从投诉人的证据未能得出确凿的结论“积木电顽”已通过使用获得了可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但是无可否认“积木电顽”确实与投诉人存在关联。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多个争议域名的行为,特别是其中两个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ENIGMABOT注册商标已经足以证明,被投诉人瞄准投诉人并针对性地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域名。基于前述判断标准,专家组认定,“积木电顽”已经获得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投诉人就“积木电顽”享有政策下的未注册商标权。

在认定投诉人对“积木电顽”享有政策下的未注册商标权后,本案焦点继而转移为,争议域名<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的可识别部分“jimudianwan”是否与“积木电顽”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同,在汉语语境中,“jimudianwan”所对应的汉语词组具有多种可能性。投诉人因而应当继续证明,经过投诉人的使用,“积木电顽”对应的“jimudianwan”也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积木电顽”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投诉人没有提交“jimudianwan”与“积木电顽”存在对应关系的证据。虽然专家组对“jimudianwan”进行检索后发现,检索结果无法关联到“积木电顽”或者投诉人,但是专家组对“enigmabot jimudianwan”进行检索后发现,检索结果与投诉人的“EnigmaBot积木电顽”产品有关。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有关“jimudianwan”为“吉姆电玩”的汉语拼音的抗辩不具有说服力,亦没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考虑到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争议域名,其中包含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enigmabot.com>和<enigmabot.net>,专家组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投诉人之所以选择“jimudianwan”,在于其知道投诉人的“积木电顽”产品,故意针对投诉人。综合衡量本行政程序的特定案件情况后,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与投诉人的“积木电顽”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未持有对应争议域名的商标、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经销商且投诉人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及注册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后,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

在答辩书中,被投诉人主张其基于购买和注册行为,取得了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单纯的域名购买或注册行为并不产生权利或合法利益,即使被注册域名包含了描述性或通用词汇。参见Société Nationale des Chemins de Fer Français RareNames, Inc., RareNames WebReg and RN WebReg,WIPO 案件编号 D2008-1849。因此,被投诉人仍应提供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例如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正在善意使用或准备善意使用争议域名。

在答辩书中,被投诉人仅声称出于项目储备原因注册了争议域名,且不存在使用争议域名营利的情况,但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项目的存在,或者证明其正在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相反,争议域名未投入任何实际使用。此外,被投诉人的名字是“赵利兵(zhao li bing)”,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注册<enigmabot.com>和<enigmabot.net>争议域名的时间晚于投诉人的ENIGMABOT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且被投诉人注册<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争议域名的时间晚于投诉人申请注册“积木电顽”商标的时间。此外,投诉人成功融资且获多个媒体报道的当日,被投诉人注册了本行政程序所涉的其中三个争议域名,涉及投诉人的ENIGMABOT和“积木电顽”两个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有关“enigmabot”意为“谜波特”和“jimudianwan”为“吉姆电玩”的汉语拼音的抗辩不具有说服力。此外,虽然被投诉人质疑投诉人成功融资且获得媒体报道的网络新闻的真实性,但是被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这些报道是虚假的。基于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投入实际使用,而处于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的状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使用域名(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和WIPO Overview 3.0,第3.3节)。鉴于被投诉人批量注册了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且除去通用顶级域外,该些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善意使用该些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已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此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还具有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模式,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enigmabot.com>、<enigmabot.net>、<jimudianwan.com>和<jimudianwan.net>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