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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诉 张爱兰(Zhang Ai Lan)

案件编号 D2021-18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爱兰(Zhang Ai L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hreebody.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6月9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6月1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6月1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6月1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7月13日。投诉人于2021年6月30日提交了修正后的投诉书附件5。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投诉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中心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被投诉人于同日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提出反对意见。

2021年9月3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1年10月13日,专家组作出了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交其有资格提起本投诉的清晰、明确、完整的授权文件,及补充提交其对“三体”和/或“Three Body”享有《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所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权的证据。

4. 基本事实

小说《三体》自2006年5月开始在中国的《科幻世界》杂志上连载,获2006年度第十八届中国科幻文学银河奖科幻特别奖,作者为刘慈欣。该小说于2008年1月出版;2008年5月,同系列之《三体II·黑暗森林》出版;2010年11月,《三体III·死神永生》出版;2014年,《三体》小说的英译本出版,名称为《The Three-Body Problem》,于2015年获第73届“雨果奖”最佳长篇等奖项。经《三体》作者授权,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享有对《三体》系列小说及其任何小说元素进行除图书出版以外的商业开发的权利。

投诉人自2013年起,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多个“三体”和THREE BODY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的第16461254号“三体”商标及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的第19753689号THREE BODY商标。

被投诉人为张爱兰(Zhang Ai Lan),其于2009年11月10日注册争议域名<threebody.com>。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提供《三体》相关信息的网站,如作者专访、《三体》电影报道以及其他解说文章。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当事人双方的主张现概括如下。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三体》小说中的一个虚拟游戏网络地址“www.threebody.com”相同,且争议域名中的“threebody”对应《三体》小说的英文名称,因而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进一步表示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三体》系列小说的首次发布时间,故其确立了对“三体”和“threebody”的在先权利。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与《三体》系列小说不存在任何关系,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三体》系列小说的首次连载和出版时间。此外,争议域名取自《三体》小说中的一个虚拟游戏网络地址“www.threebody.com”。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会使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经《三体》权利人授权的官方网站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登载了大量与《三体》小说有关的内容,且被投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争议域名,因而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不享有《政策》第4条第(a)(i)项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权利基础,即投诉人对“三体”和/或“Three Body”并不享有未注册的商标权。此外,投诉人对THREE BODY取得的注册商标权远远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主张“Three Body”并非为《三体》系列小说首创和使用,且“Three Body”同时可代指多个其他领域的专业名词。

被投诉人表示,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用作商业用途,且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博客和粉丝社区,发布与《三体》系列小说有关的内容是为了用户讨论,该网站相关内容并未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其享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认为,其争议域名注册时《三体》系列小说的影响力、知名度以及商业价值都极其有限,并且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尚未成立且THREE BODY亦未获准注册为商标。所以,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并非为恶意注册。被投诉人进一步辩称其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并非为了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从未与投诉人或其代理⼈主动或被动有任何形式的联系接触。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认定投诉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A. 补充材料

2021年7月21日,投诉人针对答辩书提交了补充材料。同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回复,反对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中心已经通知双方当事人,规则未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则第10条第(d)项,专家组应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根据规则第12条,除投诉书和答辩书以外,专家组可自行决定要求任一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陈述或提交相关文件。

经查阅投诉人的补充材料,专家组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并允许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发表意见。2021年10月20日,投诉人补充提交部分相关证据,并申请延期提交其余相关证据。2021年10月22日,投诉人提交其余相关证据。同日被投诉人提交对于投诉人补充证据的相关回应。

为了能全面了解本案的案情,专家组决定接受并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补充材料及应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的要求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本案进行裁决。

6.2 实体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政策第4条第(a)(i)项,专家组必须首先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即投诉人应首先证明其拥有可主张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次再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自2013年起,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多个“三体”和THREE BODY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的第16461254号“三体”商标及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的第19753689号THREE BODY商标。 1

至于投诉人的商标于何时、何地及注册于何种商品和/或服务等,都不影响专家组对政策第4条第(a)(i)项即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认定。但是上述因素可能会影响专家组对政策第4条第(a)项第二个和第三个要素的认定。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节。

本案中,投诉人还主张其对“Three Body”享有未注册商标权利。投诉人认为“Three Body”一词作为“三体”的英文译名和重要组成元素,存在着与小说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投诉人认为“Three Body”已在其商业化活动中成为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标识。

政策第4条第(a)(i)项中规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要将未注册商标权利作为权利基础,投诉人必须证明该商标是能够使消费者将投诉人的商品和/或服务与所述商标相关联的独特标识,见WIPO Overview 3.0,第1.3节。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三体》系列小说自2006年5月开始连载,,获2006年度第十八届中国科幻文学银河奖科幻特别奖,后于2008年正式开始发行单行本并逐渐享有比较广泛的知名度。出版于2008年1月的《三体》,以及出版于2008年5月的《三体II·黑暗森林》,其封底均使用“THREE-BODY”。出版于2010年11月的《三体III·死神永生》,其封面使用“THREE-BODY”。2014年,《三体》小说的英译本出版,名称为《The Three-Body Problem》,于2015年获第73届“雨果奖”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Three-Body”作为《三体》小说的英文译名也相应广为人知。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经《三体》作者授权,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享有对《三体》系列小说及其任何小说元素进行除图书出版以外的商业开发的权利。投诉人多次许可第三方使用“Three-Body”,涵盖服饰、文具、邮票、手机、食品、有声书和动漫等。投诉人授权第三方运营的天猫平台的“三体旗舰店”售有大量带有“Three-Body”标志的周边产品。此外,投诉人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等平台均开设含有“三体”字样的官方账号,发布有大量与《三体》及“Three-Body”有关的内容。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证明在其提交投诉时,THREE BODY通过早期的出版以及后来一系列的商业使用获得了独立于其原本含义的显著性,并建立了与小说《三体》的紧密联系,属于政策第4条第(a)(i)项所规定的“未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THREE BODY既享有注册商标权亦享有未注册商标权。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threebody”,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THREE BODY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享有权利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a)(ii)项规定,投诉人需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UDRP专家组认为只要投诉人能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对“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明责任则转移至被投诉人。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所以相应的证明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对此,被投诉人回应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用途为博客与粉丝社区,网站发布与《三体》有关的内容是为了供社区内用户讨论,并非为了误导用户认为其网站与《三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同时被投诉人认为其于网站下方注明的“本站图文源自网络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的内容向公众澄清了可能造成的混淆。

UDRP专家组认为,如果被投诉人对一个域名的使用可能错误地暗示该域名与投诉人相关的话,那么该使用并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其中的关键是看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相关性。一般而言,UDRP专家组认为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暗示该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高风险。见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此外,当一个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时,即使该域名被真正地作为非商业性的粉丝网站使用,UDRP专家组也倾向性地认为运营粉丝网站(即使是支持商标所有者的网站)的一般权利并不能延展到注册或使用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因为互联网用户可能误认为该域名被商标所有者以某种方式赞助或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即如果域名与商标完全相同,亦会阻止商标持有人行使对该商标的权利和在互联网上使用与其商标一致的域名。见WIPO Overview 3.0,第2.7节。

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本案的争议域名在除去通用顶级域后,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中含有大量与《三体》系列小说有关的文章和新闻,同时网站风格和显著位置处的“三体”字体设计均与三体系列小说的书面风格非常近似。专家组认为相关内容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使公众误以为该网站为与投诉人相关的网站。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08年1月首次正式出版的《三体》小说提到一个“游戏网址:www.threebody.com”。《三体》系列小说的读者和粉丝在看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后,很可能误认为该网站是《三体》小说和/或其作者的官方网站。专家组进一步认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底部的注明“本站图文源自网络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未明确指出该网站并不是《三体》小说的官方网站,与《三体》小说的作者和投诉人无关。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中所提供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带有插入性广告。对此被投诉人声称相关广告为平台自动插入,且收⼊微不足道,并不能覆盖其运营和维护网站所产生的成本。无论被投诉人是否从广告中获利,上述广告的存在亦让专家组对争议域名的网站是否是一个真正的非商业性的粉丝网站存疑。

综合上述所有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点远早于投诉⼈本身成立时间及其商标权利的注册时间。投诉人获准注册THREE BODY商标的时间确实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但是,专家组注意到,《三体》系列小说于2006年5月首次在中国的《科幻世界》连载,并于同年获得第十八届中国科幻文学银河奖科幻特别奖,后于2008年1月开始出版《三体》系列小说单行本,且出版于2008年1月的《三体》,以及出版于2008年5月的《三体II·黑暗森林》,其封底均使用“THREE-BODY”。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在2008年1月首次正式出版的《三体》小说提到一个“游戏网址:www.threebody.com”。被投诉人还主张其通过争议域名提供与《三体》有关的信息,网站被用作博客与粉丝社区。

如前所述,争议域名在除去通用顶级域后,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争议域名网站使用与《三体》小说页面风格非常近似的网页设计以及发布大量与《三体》系列小说有关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本案的案卷材料及专家组在第6.2B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三体》及“Three Body”,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误导公众认为争议域名与《三体》系列小说和/或其作者存在某种联系,或为《三体》系列小说和/或其作者的官方网站,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该网站,并企图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具有恶意。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试图在网络上高价出售争议域名,但是被投诉人主张合理使用中的域名出售本身并不构成恶意。鉴于专家组已经认定被投诉人对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其以远高于争议域名注册费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亦体现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D. 反向劫持域名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恶意发起投诉,目的在于反向劫持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并无确凿证据表明投诉人发起该投诉的不良动机。被投诉人所指的投诉人的证据收集行为是发起投诉前的一般准备工作,同时,投诉人高管的专业背景并无法成为佐证投诉人恶意投诉的证据。此外,专家组已经认定投诉人已成功证明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发起该投诉并不具有恶意,不属于反向劫持域名。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hreebody.com>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1 虽然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时,没有提供相关的商标注册信息,但是投诉人在回复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时,提交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信息。因此,专家组接受与投诉人的“三体”和THREE BODY注册商标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