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WangJuXing(王聚星)
案件编号:D2021-259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JuXing(王聚星),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腾讯云.com>(<xn--9kq745jwng.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8月9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8月1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8月1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8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8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9月2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腾讯云、腾讯会议等。投诉人于2002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第2010130号等)。投诉人主张其亦于2014年7月21日获得“腾讯云”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第12133297号等),但是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腾讯云”的商标状态处于“注册公告”。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腾讯云.com>注册于2014年4月18日。被投诉人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注册商标“腾讯”与“腾讯云”在中国的权利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云.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中国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于2002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文字商标的注册,并于2013年申请注册“腾讯云”文字商标。因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投诉人对“腾讯”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腾讯云.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腾讯云”构成,其完整的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与注册商标“腾讯”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腾讯云.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并不持有关于“腾讯”或者“腾讯云”的商标,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腾讯”商标,且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许可、授权或其他业务关系。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主张未予反驳或否认,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依据政策第4条(c)项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未发现其他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举证证明,争议域名被解析至公开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该网站有名称(“腾讯云.com,出售 is for sale!”),有公开出售争议域名的交易系统(“您正在访问的域名腾讯云.com可以转让!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您的报价”),甚至在网页底端有所谓版权标注(“Copyright © 2021 腾讯云.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专家组注意到,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腾讯”商标早已注册、使用于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上。投诉人于2010年起即开始提供腾讯云服务;于2013年1月在中国申请注册“腾讯云”商标;于2014年,腾讯云获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批“可信云服务认证”,移动解决方案获“2013-2014年移动应用云”大奖。因此,专家组认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腾讯”商标及“腾讯云”服务在互联网服务领域已取得很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腾讯”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腾讯云.com>,证明其有抄袭与模仿投诉人商标的意图。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误导被争议域名吸引访问该网站的用户,对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产生进一步误解,误以为是投诉人在该网站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为出售争议域名以牟取商业利益,不仅利用争议域名造成用户对投诉人商标的初始混淆,而且利用争议域名网站进一步误导互联网用户、制造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政策第4条(b)(iv)项之所述的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云.com>(<xn--9kq745jwng.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