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冯仕周 (feng shi zhou)
案件编号:D2021-409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冯仕周 (feng shi zho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eixin.work>(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2月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1年12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2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12日,被投诉人向中心请求延长答辩期限。次日,中心确认收到答辩人发送的电子邮件。根据规则第5(b)段,被投诉人的答辩截止日自动延期四个日历日。答辩截止日延长为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1日,被投诉人再次申请延长答辩期限以便与投诉人商议和解。2022年1月24日投诉人向中心发送邮件确认其并无与被投诉人和解的意愿。中心于2022年2月2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同日被投诉人再次向中心请求延长答辩期限。
2022年2月8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两个投诉人均隶属于腾讯集团。投诉人主要为用户提供一站式互联网增值服务、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和网络广告服务,其最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包括移动社交和通讯服务工具微信(WeChat)、Tencent(腾讯)系列产品、即时通信工具QQ等。
微信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移动社交平台之一,官方网站为“www.weixin.com”,以及“www.weixin.qq.com”。截至2020年12月,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账户数高达12.25亿。
投诉人注册了多件“微信”及WEIXIN商标,至少包括:
- 2012年10月28日注册于中国的第9557090号“微信”商标;
- 2013年7月16日注册于澳大利亚的第1568989号WEIXIN商标;
- 2013年7月30日注册于新加坡的第T1312168Z号WEIXIN商标;
- 2013年8月3日注册于印度的第2575284号WEIXIN商标;
- 2013年10月30日注册于墨西哥的第1408444号WEIXIN商标;以及
- 2014年3月4日注册于新西兰的第980973号WEIXIN商标。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2月10日。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显示“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出售”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EIXIN商标相同并与投诉人的“微信”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除了在3. 案件程序部分提到的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的申请延长答辩期限的三封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之规定,投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不同法域注册了多个“微信”、WEIXIN商标。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争议域名中的顶级域“.work”。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
争议域名的主识别部分为“weixin”,其与投诉人的WEIXIN商标相同;同时,“weixin”是“微信”的汉语拼音全拼,与“微信”的发音混淆性相似,故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微信”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和掌握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举证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相关证据,则应认为投诉满足第二个要件。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就“微信”、WEIXIN并不持有任何商标权;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使用含有“微信”、WEIXIN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也并不附属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许可、授权或其他业务关系。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因此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及其“微信”和WEIXIN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投诉人曾获得众多荣誉与奖项。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显示“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出售”的网页,该网页上预留的“卖方自行填写”的联系信息,包含QQ号和微信号,而QQ和微信正是投诉人的主要产品。
专家组并注意到,行政程序开始后,被投诉人曾数次申请延长答辩期限以便与投诉人商议和解,而投诉人在2022年1月24日同时发给中心和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因被投诉人要求3万元作为转让费用,投诉人现确认不同意和解”。被投诉人未否认投诉人的前述说法,也未提交答辩。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微信”、WEIXIN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向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以牟取比域名注册费用更高的商业利益,此等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见WIPO Overview 3.0,第3.1.1节、第3.2.2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weixin.work>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