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马帅(Ma Shuai)

案件编号 D2021-433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马帅(Ma Shua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hostencent.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DNSPod,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2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2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19日。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及30日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若干电子邮件,声称争议域名已经过户给第三人,其并非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中心于2022年1月20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22年1月27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98年11月,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市,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投诉人的产品包括Tencent(腾讯)系列产品、即时通信工具QQ、移动社交和通讯服务工具微信(WeChat)等。其中,Tencent(腾讯)系列产品包括腾讯云、腾讯网、腾讯新闻、腾讯游戏、腾讯视频、腾讯影业、腾讯动漫、腾讯广告、腾讯音乐等。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件TENCENT商标,至少包括:

- 2002年4月21日注册于第9类商品上的第1752676号TENCENT商标;
- 2002年12月21日注册于第42类服务上的第2010132号TENCENT商标;
- 2003年2月28日注册于第38类服务上的第1962826号TENCENT商标;
- 2003年3月14日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1968965号TENCENT商标;以及
- 2018年3月28日注册于第9类商品上的第23523055号TENCENT商标。

投诉人还于2020年11月28日在中国于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4219570号“良心云”商标。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1年10月24日。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标称“良心云科技 - 一个非常良心的云服务”的网站,网站上似乎销售与云服务有关的产品。投诉人提交投诉时,争议域名不再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曾在行政程序正式开始前的2021年12月23日两次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声称“[争议]域名别人过户给我,然后我又过户给别人了”以及“不要找我,[争议]域名不在我这里,而且[争议]域名现在持有人也不是我”。在收到中心发送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后,被投诉人又于同日(2021年12月30日)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秽语相加并要求先“查清楚[争议]域名注册人”。

6. 分析与认定

6.1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被投诉人称其已将争议域名过户给第三方,并非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但是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根据规则第1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书所针对的域名注册的持有人。注册机构已经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被投诉人。投诉人也在投诉书修正本中写明本投诉针对被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关于其不是争议域名现注册人的说法不能成立,被投诉人是规则第1条所规定的当事方。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之规定,投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件TENCENT商标,就TENCENT享有注册商标权。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由于从争议域名中可以识别出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7节。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商标前添加“hos”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知晓和掌握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举证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相关证据,则应认为投诉满足第二个要件。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就TENCENT并不持有任何注册商标权;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使用含有TENCENT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也并不附属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许可、授权或其他业务关系;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基于上述及专家组在以下第6.2.C部分的认定,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因此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及其TENCENT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曾获得众多荣誉与奖项,至少包括:

- 2020年“上市公司市值500强”第1名;
- 2020年“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第2名;
- 2020年“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第2名;
- 2020年“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第7名;
- 2020 年“中国500强”第25名;以及
- 2020年“世界500强”第197名。

专家组并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注册机构登记的联系邮箱是QQ电子邮箱([…]@qq.com),而QQ邮箱服务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之一。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TENCENT商标,被投诉人选择注册完整包含TENCENT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见WIPO Overview 3.0,第3.2.2节。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标称“良心云科技 - 一个非常良心的云服务”的网站,网站上似乎销售与云服务有关的产品。该云服务属于投诉人“腾讯云”的竞品,而“良心云”亦是投诉人注册的商标。因此,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企图借助投诉人TENCENT、“良心云”商标的知名度,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及其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具有关联,从而引诱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被投诉人此等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见WIPO Overview 3.0,第3.1.4节。虽然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已不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但这并不影响专家组对于上述恶意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hostencent.com>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