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 诉 王晓文(Wang XiaoWen)
案件编号:DCN2019-00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文(Wang XiaoWe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rocell.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北京控股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8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8月3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9年9月3日,投诉人自主向中心提交修正后的投诉书附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9月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0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0月28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创始于1940年,是高品质碱性电池,特殊型号电池及可充电电池的制造商。投诉人在研发方面的大量投入,确保了其产品始终是所有设备最信赖的电池。投诉人以其高质量、可靠性和创新性而闻名。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PROCELL商标,包括中国第4443392号PROCELL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
被投诉人王晓文(Wang XiaoWen),于2019年7月13日注册争议域名<procell.cn>,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PROCELL商标的持有人,包括其在中国注册的第4443392号PROCELL商标。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PROCELL商标,且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使得争议域名足以与其注册商标构成混淆。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PROCELL商标,或者注册包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争议域名被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证明被投诉人具有出售该争议域名获利的目的,不构成合理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并了解投诉人的品牌和业务的。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具有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除本案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有超过七千个其它域名,其中有多个域名包含其它知名品牌和企业的商标。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PROCELL商标,包括中国第4443392号PROCELL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投诉人的前述商标至今有效,且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9年7月13日)。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procell.cn>的主体部分为“procell”,与投诉人的PROCELL商标完全相同。“.cn”作为争议域名的后缀并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作用。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ROCELL商标相同。参见Facebook, Inc. 诉程飞婷,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2。
因此,专家组认定,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PROCELL商标相同,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PROCELL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也未发现任何被投诉人就PROCELL商标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专家组认为,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对争议域名的合理使用或者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可对争议域名主张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7月13日,晚于投诉人PROCELL商标的注册日期。经过投诉人长期的发展,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在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在社交媒体上拥有庞大的粉丝数量,且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视频也具有很高的点击量,进一步证明投诉人的知名度。因此,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PROCELL商标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巧合注册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该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与投诉人另一个商标DURACELL完全一致的域名<duracell.com.cn>。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投诉人及其PROCELL商标的,其在明知投诉人及PROCELL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被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专家组认为,在清楚知道投诉人及其PROCELL商标,以及争议域名对投诉人所具有的价值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出售该争议域名的行为明显具有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如<adidasathletics.cn>、<guccibeauty.com.cn>、<haagen-dazs.cn>等。对此,专家组认同被投诉人明显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抢注为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的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rocell.cn>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