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xu jing)

案件编号:DCN2019-00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iadora Sport S.r.l.,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onvey Srl,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许静(xu j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iadorasport.cn>和<diadorasport.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9月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9月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9月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9月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9月16日正式使用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0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0月24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48年,是全球知名的专业运动品牌,总部位于意大利。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DIADORA及DIADORA及图形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国际注册商标第682095A号,指定使用于中国,注册于1997年7月31日)。

两争议域名均注册于2017年10月9日。关于争议域名的状态,据投诉人所提供的2019年8月23日网站截图显示,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刊登在“金名网(4.cn)”域名交易服务网站上,并发布出售消息。投诉人发送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使用并转移两争议域名的律师函后,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n>被改成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另一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om.cn>目前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售卖中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n>和<diadorasport.com.cn>,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著名标志 DIADORA。鉴于投诉人在运动用品领域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中的通用名称 “sport ”,不仅无法产生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标志的效果,反而加深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近似程度。而 “.cn”和 “.com.cn”仅是功能性部件,不影响判断争议域名与标志是否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DIADORA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A.2 被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DIADORA标志。被投诉人注册并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是企图攀附投诉人DIADORA标志的全球知名度,以获取不法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A.3 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DIADORA标志在全球享有高知名度,且投诉人透过长期于中国市场上的大力推广,已于 DIADORA标志与投诉人间,建立起高度连结。被投诉人显然难以不知悉投诉人及其DIADORA标志。被投诉人使用著名DIADORA标志注册为争议域名,企图制造与投诉人间的关联,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或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也指出被投诉人具有一系列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基于上述事由,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皆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以英文撰写,非中文制作的文件。专家组考虑到本案行政程序中,中心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书通知)。但是,被投诉人选择不提出任何答辩或提交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异议。基于《程序规则》对于公平及快速进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如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被不必要地拖延。因此,专家组认为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出的证据、英文投诉书及其修正本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对待。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证据、英文投诉书及其修正本的中文译文。

6.2 实质问题

依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注册日期:2017年10月9日),已于全球多国申请注册DIADORA商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第682095A号DIADORA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于中国;注册日期:1997年7月31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DIADORA标志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n>由“diadorasport”及“.cn”部分所组成,而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om.cn>由“diadorasport”及“.com.cn”部分所组成。“.com.cn”和“.cn”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两者为功能性必要部分,无法用以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标志。两争议域名中,除去 “.com.cn”和“.cn”,其主要识别部分应为“diadorasport”。

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IADORA标志。“Sport”有 “运动”之意,是英文的字典词汇,不具有显着性。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diadorasport”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DIADORA标志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且,投诉人DIADORA是制造贩卖运动用品的公司,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结合“diadora”和“sport”一词,“sport”部分不但没有与投诉人DIADORA标志产生区别效果,反而确认了投诉人的DIADORA品牌与争议域名的混淆性近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DIADORA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考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第 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WACHEM d.o.o.,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hu baolong,WIPO 案件编号 D2012-1154)。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DIADORA标志,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名称或标志的域名。投诉人亦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

投诉人提出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是为了出售域名而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提出的2019年8月23日的网站截图显示,两争议域名于“金名网(4.cn)”域名交易服务网站上,发布出售消息。目前,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om.cn>仍指向一个显示域名售卖中的网页。被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而是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使用。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注册日期:2017年10月9日),投诉人早已注册使用DIADORA商标(第682095A号DIADORA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于中国;注册日期:1997年7月31日)。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早在 2008 年,投诉人的关联公司迪亚多纳体育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就已经在中国深圳市成立。[…]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网上使用‘diadora’词条进行检索可以发现,检索结果都毫不例外地指向投诉人的DIADORA品牌产品”。专家组应能合理认定,投诉人的DIADORA品牌在中国市场享有相当的知名度。

DIADORA非通用词汇,具有高度独创性。考虑投诉人DIADORA为著名运动品牌,专家组难以想象被投诉人是出于偶然,而选择组合“diadora”和“sport”并将其注册为争议域名使用。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DIADORA标志,却意图制造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有相关连结,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使用。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DIADORA标志的独特识别性及知名度,被投诉人明知DIADORA标志非自己所有,却仍注册为争议域名而出售的行为,目的明显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参照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所持有的域名资料,被投诉人注册并欲出售多个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例如:<carrefourpay.com.cn>,<victorinox-fragrances.com.cn>,<amazonworkmail.com.cn>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予以出售,并非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权利人合法使用的情形,该行为模式具有恶意。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行为。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iadorasport.cn>和<diadorasport.com.cn>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