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客路旅遊科技有限公司 (Klook Travel Technology Limited)和 深圳市客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 王晓文

案件编号:DCN2019-000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1是客路旅游科技有限公司(Klook Travel Technology Limited),其位于中国香港。本案投诉人2是深圳市客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第2投诉人是第1投诉人的关联公司。第1投诉人及第2投诉人以下统称为 “投诉人”。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 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文,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klook.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9月2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9月2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0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1月1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1月27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供旅行体验预订服务。争议域名 <klook.com.cn>注册于2017年12月26日。在此之前,第1投诉人和第2投诉人已经分别在中国及中国香港,申请和注册了包含KLOOK文字的商标,包括以下仍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2):

商标名称

国家和地区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日期

商品或服务类别

KLOOK客路

中国香港

303474108

2015年7月16日

35, 38, 39及42

KLOOK

中国

16910261

2017年4月14日

9

KLOOK

中国

16910260

2016年7月7日

39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网站,显示争议域名<klook.com.cn>可以出售 (投诉书附件4)。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KLOOK是投诉人于2014年所创办的旅行体验预订平台,提供全球350个目的地超过10万种旅游活动及服务预订服务,用户可以使用KLOOK App 及官网预订多种活动,丰富旅途行程。

投诉人透过其KLOOK服务平台为境外自由行提供景点门票等一系列的个性服务,成为了独角兽企业。于2017至2018年期间,投诉人获得了约3亿美元 (20余亿人民币) 的融资,成为全球范围目的地旅游领域融资额最高的公司。

投诉人的团队已遍布全球20个城市,拥有超过一千名员工,分别来自超过30个国家及地区,KLOOK平台已经拥有了千万级用户,每月订单量超过一百万单,上线超过10万种旅游活动及服务,遍布全球350个目的地,包括中国内地17个重点城市和热门景点。

投诉人的主域名<klook.com>网站,在旅游服务网站中是为排名第三的人气网站,在2019年3月至8月这六个月内,访问人数已超过一千万人次。

投诉人于世界各地,当中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等多个国家及地区为其商标 KLOOK取得商标注册,拥有极高的商誉并已成功为大众所知晓的品牌。

透过于世界各地的持续使用,KLOOK商标已成为投诉人在其业务范畴及互联网上的独特标记,与投诉人拥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争议域名<klook.com.cn>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KLOOK商标。

被投诉人并非因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 KLOOK 作为其商号、商标及注册域名。被投诉人并没有拥有任何 KLOOK的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既不是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合法非商业地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将互联网用户转向到仅用于销售争议域名,但缺乏实质内容的网站 (投诉书附件4)。被投诉人未有实际使用此争议域名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也把争议域名透过中介网站 “www.dan.com”和“www.4.cn”进行销售(投诉书附件4和11)。

争议域名的注册,晚于投诉人于2015年在中国香港申请注册其首个KLOOK客路商标,也晚于投诉人于2014年注册的主域名<klook.cn>和于2015年注册的主域名<klook.com>。

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KLOOK商号及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益的前题下,才恶意地注册争议域名。

互联网搜索引擎中搜索 “KLOOK” 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的结果均与投诉人或其业务有关(投诉书附件10)。

争议域名目前解析为非活动网站,除销售争议域名之外,未被实际使用(投诉书附件4)。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被投诉人意图通过争议域名造成混淆,错误及欺骗,任何使用争议域名的实际网站只能是恶意的。而且,被投诉人有意出售争议域名以谋利,妨碍了投诉人利用与其通用顶级域名<klook.com>相对应的争议域名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被投诉人在之前的域名争议案件中败诉,所以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抢注模式。如GeoGebra GmbH 王晓文,CIETAC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六洲酒店集团王晓文,HKIAC案件编号DCN-1800867;及 Auchan Holding Wang XiaoWen, WIPO 案件编号D2017-1320(投诉书附件12)。

被投诉人目前持有超过七千个其他域名注册,其中也滥用其他知名企业商标(投诉书附件13)。因此,被投诉人进行了系统性的域名抢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联系办法详情经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提供。

2019年10月23日,中心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且通过传真和快递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书面通知。而通过快递方式向被投诉人寄送的书面通知也于10月30日被送达及签收。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程序规则》和《WIPO补充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而被投诉人选择不提交答辩书。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补充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没有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如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获得支持:

(一)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C.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4部分列出,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和中国香港注册了包含 KLOOK的商标,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klook.com.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 KLOOK商标,在除去国家和地区“.com.cn”顶级域名之后,只剩下英文字 “klook”。根据先前.CN和.中国专家组裁决,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com.cn”,是无法避免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的混淆性相似,例如Payoneer Inc. 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志鹏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1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klook.com.cn>与投诉人的享有民事权益的上述 KLOOK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D.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出被投诉人如何能够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表明其对争议域名有合法权益如下: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已提出的证据,并不存在上述任何的情形。反之,投诉人已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KLOOK是一个具有显着性的、在中国也被广泛地使用的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为“王晓文” 拼音是“Wang Xiaowen”,与投诉人的KLOOK商标并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4) 专家组不认为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投诉人的KLOOK商标作为争议域名的一部分, 能有任何合理解释。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个条件。

E.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klook.com.cn>于2017年12月26日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及中国香港注册了包含KLOOK的商标。鉴于投诉人KLOOK商标在中国已享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KLOOK商标。专家组也注意到:

(1) 被投诉人也注册了多个包含其他知名商标的域名,如包含商标ADIDAS, GUCCI和HAAGEN等;

(2) KLOOK是一个较突出和有显著性的商标;

(3) 专家组无法想象到被投诉人就使用投诉人KLOOK商标作为其争议域名的一部分的做法有任何合理理由。

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争议域名<klook.com.cn>可以出售。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曾是其他域名争议案件的被投诉人(见上述第5部分)。除此之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也是下列案件的被投诉人,且以下案件中的投诉人都胜诉。如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王晓文(Wang XiaoWen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3Forest Tosara Limited v. 王晓文 (Wang Xiao Wen)WIPO案件编号

DCN2019-0008。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属于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klook.com.cn>转移给第2投诉人,深圳市客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