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位于英国的开曼群岛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homsen Trampedach GmbH,其位于丹麦。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培顺,其位于中国,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部分域名是在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alibaba-ar.cn>, <alibabaar.com.cn>, <alibabacloud.net.cn>, <alibabamr.cn>, <alicloudvr.cn>, <aliyun-ar.cn>, <aliyun-vr.cn>, <aliyunar.com.cn>, <arali.cn>, <mralibaba.cn>, <vr-alibaba.cn>, <vralibaba.cn>, <arbaidu.cn>, <baidu-ai.com.cn>, <baiduar.com.cn>, <vrbaidu.com.cn>, <vrtencent.cn>, <taobao-vr.cn>, <taobaovr.com.cn>和<tencentxr.cn>。
本案所争议的另一部分域名是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注册的<alibaba-data.cn>, <alibabadata.com.cn>, <alibaba-et.cn>, <alibabaet.cn>, <alibabalot.cn>, <aliyun-data.cn>, <aliyun-et.cn>, <aliyun-lot.cn>, <ar-qq.cn>, <arqq.com.cn>, <arqq.net.cn>, <ar-weixin.cn>, <baidu-data.cn>, <baidudata.com.cn>, <baidu-lot.cn>, <data-aliyun.cn>, <data-baidu.cn>, <data-qq.cn>, <qq-ar.com.cn>, <qq-data.cn>, <qq-et.cn>, <qqvr.net.cn>, <taobaodata.cn>, <taobaolot.cn>,<tencent-data.cn>,<vr-qq.cn>, <vr-weixin.cn>, <weixin-data.cn>和<weixin-vr.cn>。
上述所争议的域名以下统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和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1月14日和15日分别收到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2019年11月15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1月18日和2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要求投诉人对于投诉书进行形式上的修正。本中心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25日。中心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3日间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若干邮件。被投诉人似乎愿意与投诉人协商解决该争议。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要求继续进行行政程序。中心于2019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电子邮件。
2020年1月15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本案投诉人1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投诉人1是上市公司Baidu Inc.在中国的最主要的运营子公司。百度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5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诉人经营的“www.baidu.com”中文搜索引擎在中国的访问量排名第一,在世界排名第四。投诉人1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BAIDU及BAIDU相关商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中国注册商标第8675003号BAIDU,注册于2011年9月28日)(投诉书附件8)。
投诉人2是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注册于英国的开曼群岛,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投诉人2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创立,是一家互联网企业,其于2014年9月19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NYSE:BABA),创造了250亿美元上市的纪录。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阿里巴巴集团的总收入超过561亿美元。投诉人2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大量包含“ali”、“aliyun”、“alicloud”、“alibaba”或“taobao”的商标,尤其是在中国,如:ALI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8214885号,注册于2013年5月7日),Alibaba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3068458号,注册于2003年4月28日),Aliyun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7669114号,注册于2011年3月7日),Alicloud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7673044号,注册于2011年3月7日),及Taobo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7463726号,注册于2011年1月21日)(投诉书附件10及12至14)。
投诉人3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深圳。投诉人3成立于1998年,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最主要的运营子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腾讯于2004年6月16日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于2016年9月5日首次成为亚洲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并于2017年11月21日成为亚洲首家市值突破5000亿美元的公司。
投诉人3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大量包含“tencent”、“weixin”或“qq”的商标,尤其是在中国,如:Tencent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1752676号,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weixin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18160341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WeiXinVR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22777989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及QQ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1751230号,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投诉书附件15-18)。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培顺,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和2019年2月间注册争议域名<alibaba-ar.cn>, <alibabaar.com.cn>, <alibabacloud.net.cn>, <alibaba-data.cn>, <alibabadata.com.cn>, <alibaba-et.cn>, <alibabaet.cn>, <alibabalot.cn>, <alibabamr.cn>, <alicloudvr.cn>, <aliyun-ar.cn>, <aliyunar.com.cn>, <aliyun-data.cn>, <aliyun-et.cn>, <aliyun-lot.cn>, <aliyun-vr.cn>, <arali.cn>, <arbaidu.cn>, <ar-qq.cn>, <arqq.com.cn>, <arqq.net.cn>, <ar-weixin.cn>, <baidu-ai.com.cn>, <baiduar.com.cn>, <baidu-data.cn>, <baidudata.com.cn>, <baidu-lot.cn>, <data-aliyun.cn>, <data-baidu.cn>, <data-qq.cn>, <mralibaba.cn>, <qq-ar.com.cn>, <qq-data.cn>, <qq-et.cn>, <qqvr.net.cn>, <taobaodata.cn>, <taobaolot.cn>, <taobao-vr.cn>, <taobaovr.com.cn>, <tencent-data.cn>, <tencentxr.cn>, <vr-alibaba.cn>, <vralibaba.cn>, <vrbaidu.com.cn>, <vr-qq.cn>, <vrtencent.cn>, <vr-weixin.cn>, <weixin-data.cn>和<weixin-vr.cn>。本案所有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均晚于三个投诉人的相关商标注册时间。
所有的争议域名均未解析至任何的网站,没有实际使用,而是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A.1. 三个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A.2. 三个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A.3. 三个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除上述第3部分写明的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的几封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三个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性的答辩。
本案的投诉由三个投诉人共同提交。三个投诉人请求合并审理本案。
针对合并审理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约束的情况下,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多个争议域名实质上由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或操控,符合《程序规则》第十三条“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的条件。因此,专家组同意多个争议域名合并审理的请求。
针对多个投诉人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程序规则》虽然没有就关于多个投诉人能否合并审理做出直接规定,但《程序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专家组认为,该条规定包含了多个投诉人在“一份投诉”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投诉的情形。
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多个投诉人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本专家组认为,在考察符合以下情况时,专家组可以裁定合并审理:
(1) 多个投诉人对于被投诉人有共同的特定诉求,或被投诉人的行为对各个投诉人的权利有相似的影响;且
(2) 合并审理对当事各方公平合理且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快捷地进行。
具体讲,专家组根据以下证据和理由,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
(1)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1、投诉人2及投诉人3皆为在中国和世界上著名的排名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虽然无隶属关系,但是在互联网行业处于相似的地位,在中国常常被统称为“BAT”(三个投诉人公司的首字母缩写)且常常被同时提及。三个投诉人分别在自己的商号和商标名义下经营部分相同业务,有相同的行业兴趣。三个投诉人均授权给同一个代理人以进行此次行政程序。三个投诉人皆主张被投诉人注册的多个争议域名侵犯其各自注册的商标权利,并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多个争议域名分别转移给相关投诉人。鉴于此,专家组能够合理推定投诉人1、投诉人2及投诉人3对被投诉人有特定的共同诉求。
(2)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对投诉人1、投诉人2及投诉人3的权利有相似的影响;
(3) 合并审理不会对当事各方造成不公平,而且可以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及快捷地进行;
(4)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提出异议。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同意三个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投诉人1、投诉人2及投诉人3以下统称“投诉人”。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争议域名注册日期: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间),已于全球多国,特别是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大量包含“baidu”的商标,如BAIDU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8675003号,注册于2011年9月28日);大量包含“ali”、“aliyun”、“alicloud”、“alibaba”或“taobao”的商标,如ALI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8214885号,注册于2013年5月7日),Alibaba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3068458号,注册于2003年4月28日),Aliyun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7669114号,注册于2011年3月7日),Alicloud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7673044号,注册于2011年3月7日),及Taobo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7463726号,注册于2011年1月21日);大量包含“tencent”、“weixin”或“qq”的商标,如Tencent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1752676号,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weixin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18160341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WeiXinVR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22777989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及QQ商标(中国注册商标第1751230号,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以上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所有争议域名均完全包含了其中一位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的整体。具体讲,本案涉及的49个争议域名中:
- 12个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ALIBABA、ALIYUN、ALI、BAIDU、QQ或WENXIN)、“ar”(或“-ar”、“ar-”)及国家顶级域名(“.com.cn”、“.net.cn”或“.cn”)的组合构成(<alibaba-ar.cn>、<alibabaar.com.cn>、<aliyun-ar.cn>、<aliyunar.com.cn>、<arali.cn>、<arbaidu.cn>、<ar-qq.cn>、<arqq.com.cn>、<arqq.net.cn>、<qq-ar.com.cn>、<ar-weixin.cn>和<baiduar.com.cn>);
- 12个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ALIBABA、ALIYUN、TAOBAO、BAIDU、TENCENT、QQ或WENXIN)、“data”(或“-data”、“data-”)及国家顶级域名(“.com.cn”或“.cn”)的组合构成(<alibaba-data.cn>、<alibabadata.com.cn>、<aliyun-data.cn>、<data-aliyun.cn>、<taobaodata.cn>、<baidu-data.cn>、<baidudata.com.cn>、<data-baidu.cn>、<tencent-data.cn>、<qq-data.cn>、<data-qq.cn>及<weixin-data.cn>);
- 12个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ALICLOUD、ALIYUN、ALIBABA、TAOBAO、BAIDU、TENCENT、QQ或WENXIN)、“vr”(或“-vr”、“vr-”)及国家顶级域名(“.com.cn”、“.net.cn”或“.cn”)的组合构成(<alicloudvr.cn>、<aliyun-vr.cn>、<vr-alibaba.cn>、<vralibaba.cn>、<taobaovr.com.cn>、<taobao-vr.cn>、<vrbaidu.com.cn>、<vrtencent.cn>、<vr-qq.cn>、<qqvr.net.cn>、<vr-weixin.cn>及<weixin-vr.cn>);
- 4个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ALIBABA、ALIYUN或QQ)、“et”(或“-et”)及国家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alibaba-et.cn>、<alibabaet.cn>、<aliyun-et.cn>及<qq-et.cn>);
- 4个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ALIBABA、ALIYUN、TAOBAO或BAIDU)、“lot”(或“-lot”)及国家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alibabalot.cn>、<aliyun-lot.cn>、<taobaolot.cn>及<baidu-lot.cn>);
- 2个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ALIBABA、“mr”及国家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alibabamr.cn>及<mralibaba.cn>);
- 争议域名<baidu-ai.com.cn>由注册商标BAIDU、“-ai”及国家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
- 争议域名<alibabacloud.net.cn>由注册商标ALIBABA、“cloud”及国家顶级域名“.net.cn”的组合构成;及
- 争议域名<tencentxr.cn>由注册商标TENCENT、“xr”及国家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
“.com.cn”,“.net.cn”和“.cn”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均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Ar”可以是“Augmented Reality”(增强现实)的英文缩写,“vr”可以是“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的英文缩写,“xr”可以是“Extended Reality”(扩展现实)的英文缩写,“mr”可以是“Mixed Reality”(混合现实)的英文缩写,“ai”可以是“Articif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的英文缩写,“data”有“数据”之意,“cloud”有“云”之意,“lot”有“众多”之意。添加上述英文的字典词汇、词汇缩写或英文字母字组合(如“et”)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见上)。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名称或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亦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
投诉人投诉书提供的证据,本案49个争议域名在注册后都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只是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此外,大部分争议域名由投诉人商标及相关信息技术术语组成,这更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这些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实质性的答辩。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注册日期:2019年1月至2月间),投诉人早已在世界多国,尤其在中国,注册使用BAIDU商标(注册于2011年);ALI商标(注册于2013年),ALIBABA商标(注册于2003年),ALIYUN商标(注册于2011年),ALICLOUD商标(注册于2011年),TAOBO商标(注册于2011年),TENCENT商标(注册于2002年),WEIXIN商标(注册于2018年),WEIXINVR商标(注册于2018年)及QQ商标(注册于2002年)。并且,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投诉人公司皆为在中国和世界上著名的排名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虽然无隶属关系,但是在互联网行业处于同样的地位,在中国常常被称为“BAT”(三个投诉人公司的首字母缩写)同时提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市场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程飞婷,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2。
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市场已广为人知,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出于善意使用目的而注册了这些争议域名。因此,虽然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一直处于消极持有状态,但这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属于恶意。参见客路旅遊科技有限公司(Klook Travel Technology Limited)和深圳市客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王晓文,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6。
最后,专家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 将 <arbaidu.cn>, <baidu-ai.com.cn>, <baiduar.com.cn>, <baidu-data.cn>, <baidudata.com.cn>, <baidu-lot.cn>, <data-baidu.cn>和<vrbaidu.com.cn>转移给投诉人1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将<alibaba-ar.cn>, <alibabaar.com.cn>, <alibabacloud.net.cn>, <alibaba-data.cn>, <alibabadata.com.cn>, <alibaba-et.cn>, <alibabaet.cn>, <alibabalot.cn>, <alibabamr.cn>, <alicloudvr.cn>, <aliyun-ar.cn>, <aliyunar.com.cn>, <aliyun-data.cn>, <aliyun-et.cn>, <aliyun-lot.cn>, <aliyun-vr.cn>, <arali.cn>, <data-aliyun.cn>,<mralibaba.cn>, <taobaodata.cn>, <taobaolot.cn>, <taobao-vr.cn>, <taobaovr.com.cn>, <vr-alibaba.cn>和<vralibaba.cn>转移给投诉人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将<ar-qq.cn>, <arqq.com.cn>, <arqq.net.cn>, <ar-weixin.cn>, <data-qq.cn>, <qq-ar.com.cn>,
<qq-data.cn>, <qq-et.cn>, <qqvr.net.cn>, <tencent-data.cn>, <tencentxr.cn>, <vr-qq.cn>, <vrtencent.cn>, <vr-weixin.cn>, <weixin-data.cn>和<weixin-vr.cn> 转移给投诉人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