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ayoneer, Inc. 诉 刘燕

案件编号:DCN2019-00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ayoneer,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 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燕,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inapayoneer.cn>和<payoneerchina.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11月2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1月2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2月10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月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1月14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于2005年在美国成立。投诉人提供在线转账和电子付款服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200多个国家拥有400多万用户。

投诉人注册了多个PAYONEER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商标第1314134号(注册于2016年5月9日)、国际商标第1303506号(注册于2016年5月9日),以上商标已延伸至中国保护。

争议域名<chinapayoneer.cn>和<payoneerchina.cn>均注册于2018年9月20日,均指向提供博彩内容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包含其注册商标PAYONEER、“China”及后缀“.cn”,其中“China”和域名后缀“.cn”并不能降低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中国未就PAYONEER申请注册商标,且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包含PAYONEER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博彩内容的行为,不应视为正在善意或者非商业性使用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PAYONEER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因而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意在使用争议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引导至在线博彩网站以牟取利益。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了大量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为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包含英文单词的域名。如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的中文译文,将延误行政程序和导致额外费用,与《解决办法》的精神不符。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在本行政程序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此外,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争议域名网站上虽有一些英文单词,但是所使用的语言主要为中文。虽然投诉人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包含英文单词的域名,但专家组认为这并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有能力使用英文进行本行政程序。

专家组还注意到,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通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邮件沟通,被投诉人有机会用中文答辩或进行回应。然而,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任何邮件沟通。被投诉人亦未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为确保快捷高效地进行本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不再另行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译文。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PAYONEER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

专家组同意,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时,无须将功能性域名后缀“.cn”纳入考量。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分别为“chinapayoneer”和“payoneerchina”,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PAYONEER商标。专家组认为,无论将国家名称“China”置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AYONEER之前或之后,皆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鉴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PAYONEER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PAYONEER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被投诉人就“payoneer”享有商标权。对此,被投诉人并未加以反驳或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提供博彩内容的网站。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对争议域名的合理使用或者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可对域名主张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包括被投诉人所居住的中国。专家组认同,投诉人及PAYONEER商标在中国享有相当的知名度。

“Payoneer”并非中文或英文语言中的字典词。专家组因而同意,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基于巧合使用“Payoneer”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PAYONEER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提供博彩内容,并进一步引导用户访问其他第三方网站,显然意在通过争议域名制造其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误导公众并牟取商业利益。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airbnbcn.com.cn>、<bootschina.com.cn>、<paypalcn.cn>。专家组难以想象被投诉人是出于合理目的而注册了这些域名。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具有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hinapayoneer.cn>和<payoneerchina.cn>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