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吴玉龙
案件编号DCN2020-000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玉龙,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4月1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4月1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4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12日。中心于2020年4月18日、22日及23日分别收到来自“[…]@99885.cn”的三封邮件。中心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一封邮件,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中心于2020年4月23日发送了关于和解可能性的电子邮件。投诉人在其2020年4月26日的邮件中表示希望继续进行该行政程序,不考虑和解。中心于2020年5月15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0年5月22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并将案件材料移交专家组。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中心于2020年4月18日、22日及23日分别收到来自“[…]@99885.cn”的三封邮件。专家组注意到该邮件地址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所列的“掌柜名片”中的邮件地址一致,且该邮件地址的所属人名称与被投诉人的邮件地址所属人名称“天地万物”一致。因此,专家组认为“[…]@99885.cn”邮件地址应该也属于被投诉人所有。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属于腾讯集团,该集团是中国最为知名的互联网服务企业之一。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最早于2002年在中国获得注册。
被投诉人于2020年1月9日注册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于2019年5月9日注册争议域名<tencentin.cn>。两个争议域名分别解析至公开出售相应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2020年4月18日的邮件中询问这投诉是谁提交的。随后,被投诉人三次提交答辩意见称,“这两个域名可以免费转给腾讯公司”、“tencentgames.cn和tencentin.cn麻烦贵中心帮我转给腾讯就是”以及“贵处可以将域名转给腾讯即可”。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关于TENCENT的多个中国商标注册,例如中国商标局于2002年12月21日核准的第2010132号注册。投诉人及其所在的腾讯集团在互联网业务活动广泛使用TENCENT商标,使之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举证证明,在两个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不仅已经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关于TENCENT商标的注册专用权,而且已经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由“tencentgames”与“tencentin”组成,其中“games”与“in”为不具有识别性的英文单词,“tencent”则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具有高度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商标相同。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两个争议域名起首显要位置使用“tencent”,即便附加英文单词“games”或者“in”于其后,也不能使争议域名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商标混淆性近似,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供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依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意见,但是完全未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何种合法权益。而且,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再三申明愿意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也证明被投诉人承认其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总之,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早在被投诉人注册两个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之前,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已经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上广为人知,并且已经注册腾讯游戏TENCENT GAMES与TENCENT GAMES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腾讯智慧营销TENCENT IN标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两个争议域名必然出于对投诉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模仿。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将两个争议域名分别解析至公开出售相应争议域名的网站。被投诉人在网站上称“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并提供联系方式“[…]@99885.cn”。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拥有互联网上的驰名商标TENCENT,明知自身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却故意注册与投诉人的驰名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两个争议域名,并公开出售两个争议域名,其行为明显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主要目的就是向投诉人及其他人出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故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本案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与<tencentin.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encentgames.cn>和<tencentin.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