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imited 诉 李杰
案件编号DCN2020-00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imited,其位于南非。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exsynergy Limited,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杰,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fcstanbicbank.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5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6月9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6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3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的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南非的公司,自1862年创设即致力于银行金融领域的服务。投诉人是Standard Bank Group Limited的子公司,并自称为南非最大的银行之一,其业务范围已拓展至21个非洲国家及11个位于其他大洲的国家。投诉人集团拥有55000多名员工,其2017年市值约280亿美元。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投诉人拥有集团子公司Standard Advisory (China) Limited,并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活动。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件包含STANBIC、STANBIC BANK以及CFC STANBIC BANK字样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第755004号STANBIC商标,注册于1995年7月7日;欧洲联盟第008149651号STANBIC BANK图形商标,注册于2010年1月31日;以及肯尼亚第1080473号CFC STANBIC BANK A MEMBER OF STANDARD BANK GROUP图形商标,注册于2014年5月6日。此外,投诉人还拥有多个名称中包含上述商标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cfcstanbicbank.com> ,注册于2008年4月10日和<cfcstanbicbank.中国>,注册于2015年10月12日。投诉人称其集团子公司Standard Advisory (China) Limited曾于2009年7月24日注册争议域名并一直拥有争议域名,但2019年中旬出于疏忽未及时续展,导致争议域名被删除。被投诉人随后注册了争议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cfcstanbicbank.cn>注册于2019年9月7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提供在线赌博和游戏服务的网站。然而,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已被移除,争议域名仅指向空白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转移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为本行政程序语言。2020年6月9日,中心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生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然而,被投诉人未进行任何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任何评论。
专家组仔细考量了本案的诸多情况,虽然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悉英文。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另有约定,本案也未出现足以使专家组作出另行决定的特殊情形。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曾指向提供在线赌博和游戏服务的中文网站。
专家组认为,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但是由于被投诉人并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亦选择不对本案作出答辩,以及出于效率与降低当事人成本的考虑,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的英文投诉书。
因此,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将以中文作出裁决。
6.2.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包含STANBIC、STANBIC BANK以及CFC STANBIC BANK字样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
首先,投诉人早于1967年即开始使用上述商标推广其产品和相关业务;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投诉人早于1995年即已获得STANBIC商标注册。
其次,投诉人拥有多个名称中包含上述商标的域名。
再次,有关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n”,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最后,争议域名<cfcstanbicbank.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独特和专属的STANBIC和STANBIC BANK文字及图形商标以及CFC STANBIC BANK A MEMBER OF STANDARD BANK GROUP图形商标中的突出文字部分即CFC STANBIC BANK。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Stanbic、Stanbic Bank、Cfc Stanbic Bank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包含STANBIC、STANBIC BANK或者CFC STANBIC BANK字样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曾指向提供在线赌博和游戏服务的网站。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显然是为了通过投诉人商标的声誉而获得点击量,从而获取商业利益,而并非合理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善意地使用该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也未进行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包含STANBIC、STANBIC BANK和CFC STANBIC BANK字样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比较知名并且己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上述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即使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投诉人早于1995年即已获得STANBIC的商标注册。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服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由于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且,在搜索引擎网站输入Stanbic或Stanbic Bank或Cfc Stanbic Bank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包含STANBIC、STANBIC BANK以及CFC STANBIC BANK字样的商标。由此看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提供在线赌博和游戏服务的网站,被投诉人该使用已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意使用。然而,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已被移除,争议域名仅指向空白网页。虽然目前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本案中被动持有的情形不会排除恶意使用的认定。
此外,投诉人已举证证实其集团子公司Standard Advisory (China) Limited曾拥有本案争议域名,但2019年未及时续展,导致争议域名删除后被被投诉人得以抢注。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注册、使用行为确属恶意投机行为。另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申请注册大量域名,其中不乏恶意抢注包括第三人商标的域名的情形。
鉴于投诉人包含STANBIC、STANBIC BANK以及CFC STANBIC BANK字样的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fcstanbicbank.cn>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