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GM Holding - Chaussea SAS 诉 徐振林(Xu Zhenlin)
案件编号DCN2020-001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GM Holding - Chaussea SA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徐振林(Xu Zhenli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aussea.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6月1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1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0年6月16日,中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就被投诉人何时取得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进行澄清。2020年6月19日,中心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6月2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1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31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1984年注册于法国的公司。投诉人是一家在欧洲领先的鞋具制造商。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CHAUSSE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欧洲联盟注册商标第009407933号,注册日期为2011年3月6日;国际注册商标第1282366号,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和中国注册商标第15930552号,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7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chaussea.cn>的原始注册日期是2016年10月4日。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2019年4月25日被投诉人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包括写有中、英文字样的“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您的报价”和“我要购买”的网站,该网站上还提供了域名交易的联系方式。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但未提交任何理由支持其要求。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由英文字母构成且指向的网站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
因此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鉴于《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原则上应该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
6.2. 《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所指的三年注册期限应当从当前注册人取得争议域名时起算。专家组也注意到《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三)款使用了“注册”或“受让”域名的字样。
投诉人主张,《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应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之日开始,而不是从首次注册争议域名之日开始。
投诉人提交的2019年4月3日和2019年6月20日的公众可查询的WhoIs数据库显示被投诉人在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20日之间获得本案的争议域名。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才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因此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就《解决办法》而言,这构成一个新的注册。鉴于此,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二条的三年期限的规定。
6.3.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对CHAUSSEA的注册商标权利。
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HAUSSEA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CHAUSSEA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网站为售卖争议域名的英文和中文网站。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是知名的鞋具品牌,且其注册CHAUSSEA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CHAUSSEA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表明如下:“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认定,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haussea.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