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andis+Gyr AG 诉 王志安 (Wang Zhi An)
案件编号:DCN2020-001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andis+Gyr AG,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 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志安 (Wang Zhi An),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andisgyr.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imited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0年6月24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2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7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27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6月29日及30日,7月1日及10日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邮件。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1日,14日,18日及2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提供中文版投诉书及附件。中心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答辩书。
2020年8月7日,中心指定陈长杰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Landis+Gyr AG成立于1896年,总部位于瑞士,是一家为电力和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制造仪表和相关软件的公司。投诉人称其为全球3500多家能源事业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在超过30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旗下员工超过5000名。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Landis & Gyr和Landis+Gyr商标,包括第803815号国际商标Landis+Gyr(注册日期为:2003年1月9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指定日期为2013年1月9日,指定服务类别为第9类和第42类等类别;第713229号国际商标Landis&Gyr(注册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通过领土延申至中国受到保护,指定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指定服务类别为第9类和第42类等类别。此外,投诉人注册并持有包含其Landis & Gyr和Landis+Gyr商标的域名<landisgyr.com>(注册日期为:1995年11月20日)和<landisgyr.com.cn>(注册日期为:2002年7月11日)。
被投诉人王志安于2019年5月16日注册了本案中的争议域名<landisgyr.cn>。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停放并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目前争议域名指向域名停放网站,并显示“域名landisgyr.cn已删除”字样。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权利的Landis & Gyr和Landis+Gyr商标相同,在域名中删除符号“&”或“+”以及域名后缀“.cn”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其Landis & Gyr和Landis+Gyr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其Landis & Gyr和Landis+Gyr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Landis+Gyr商标或者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邮件答辩,主张争议域名是其通过合法渠道所得,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存在恶意。被投诉人提出和解,要求投诉人向其支付900美金或6000元人民币购买争议域名。2020年7月14日和21日,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版投诉材料。
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中心提交了正式答辩书,主张争议域名<landisgyr.cn>与投诉人的Landis & Gyr和Landis+Gyr商标不一致,其是合法注册争议域名,并未侵权投诉人的商标权。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并未将争议域名用于非法用途,不存在恶意。
被投诉人要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此外,《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因此,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但是在考虑以下情形后,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证据材料:
(1)在本案行政程序中,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括了中文答辩指南;
(2)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包含英文词汇,并且被投诉人基于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作出了实质答辩。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一定了解;
(3)基于《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要求投诉人重新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及证据材料,势必引起行政程序的不必要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中,争议域名<landisgyr.cn>由“landisgyr”和“.cn”组成。专家组认为,“.cn”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landisgyr”,与投诉人的商标Landis+Gyr和Landis & Gyr相比,缺少了符号“+”和“&”。根据域名注册规则,符号“+”和“&”并不能使用于注册域名。因此,缺少的符号“+”和“&”并不会妨碍投诉人商标在争议域名中的可识别性,亦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andis+Gyr和Landis & Gyr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Landis+Gyr和Landis & Gyr商标混淆性相似,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Landis+Gyr和Landis & Gyr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次,被投诉人并未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称,其是通过合法渠道注册的争议域名,并主张其并未将争议域名用于非法用途,并不存在恶意。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就投诉人的主张而反驳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停放并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在本案行政程序开始后,被投诉人将原先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改为“域名landisgyr.cn已删除”。专家组认为,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第803815号Landis+Gyr国际商标(注册日期为:2003年1月9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指定日期为:2013年1月9日,指定服务类别为第9类和第42类等类别;以及第713229号国际商标Landis & Gyr(注册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通过领土延申至中国受到保护,指定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指定服务类别为第9类和第42类等类别,远早于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9年5月16日)。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Landis+Gyr和Landis & Gyr商标并非普通的英语字典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投诉人早于2002年7月11日便注册了域名<landisgyr.com.cn>,并持续将其用于中国市场的宣传。以“Landis+Gyr” 和 “Landis & Gyr”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证明投诉人及其Landis+Gyr和Landis & Gyr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与投诉人之间形成了较强的对应的关系。在缺乏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知晓投诉人及其Landis+Gyr和Landis & Gyr商标而基于巧合注册争议域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Landis+Gyr和Landis & Gyr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页,并且被投诉人在答辩时提出以900美金或6000元人民币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出的价格远超出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人的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争议域名,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包含他人商标或名称的域名,如<allenair.cn>、<axiomatic.cn>及<newcosmos.cn>。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的行为模式,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andisgyr.cn>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