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andro Andy 诉 王晓文 (Wang XiaoWen)
案件编号:DCN2020-002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andro Andy,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LLALAN,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文 (Wang XiaoWen),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androparis.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8月1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8月1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8月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9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9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在法国成立的股份公司, 主要生产销售SANDRO PARIS品牌的时装产品。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SANDRO PARI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欧洲注册商标第T016032263号,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21日;国际注册商标第1520492号,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9日;和中国香港注册商标第303701420号,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2日。
投诉人也取得了许多包括SANDRO PARIS商标的注册域名。例如:<sandro-paris.com>, 注册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sandro-paris.com.cn>, 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sandroparis.com.cn> 注册于2018年7月6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写有中英文字样的“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您的报价”(“If you would like to purchase it, please click here to make an offer”)的网站,该网站上还提供域名交易联系方式。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在答辩截止日期前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对SANDRO PARIS的注册商标权利。
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om.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ANDRO PARIS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SANDRO PARIS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有利证据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网站包含“我要购买”(”BUY NOW”)的中英文字样的按钮。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些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些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些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是知名的时装品牌。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om.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SANDRO PARIS完全相同。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表明如下: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认定,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把争议域名销售报价构成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androparis.com.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