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ileje SAS 诉 王晓文 (Wang XiaoWen)
案件编号DCN2020-002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ileje SA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omgate,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文 (Wang XiaoWe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ilej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8月3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9月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9月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9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9月28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1991年在法国成立的简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和销售医疗保健解决方案。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PILEJ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16614122号,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
投诉人也取得了许多包括PILEJE商标的注册域名。例如:<pileje.com>,注册日期为1997年12月3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pileje.cn>注册于2018年4月19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中、英文的网站,网站上写有“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您的报价。If you would like to purchase it, please click here to make an offer”以及“我要购买 BUY NOW”等字样。该网站上还提供域名交易联系方式。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专家组同时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内容大部分是英文,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理解英文并且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6.2.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对PILEJE的注册商标权利。
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ILEJE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PILEJE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英文和中文的网站,网站上写有“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您的报价。If you would like to purchase it, please click here to make an offer”和“我要购买 BUY NOW”等字样。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是知名的提供医疗保健解决方案的品牌。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PILEJE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表明如下:“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除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外,还在2020年8月20日回应投诉人的代表人的电子邮件中,表示争议域名的出售价格约是8500美元。
专家组认定,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ileje.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