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olognafiere S.p.A. 诉 杨智
案件编号DCN2020-00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olognafiere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 Modiano & Associati S.p.A.,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杨智,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ecosmoprof.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11月1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1月2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16日。中心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把提交的文件翻译成中文。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中心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双方当事人中心将开始进行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2021年1月13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的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意大利的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展会中心。投诉人称其每年举办的展览活动吸引超过2万5千的参展商,营业额逾1亿2千6百万欧元。其中,Cosmoprof为投诉人旗下的美容美妆会展品牌,投诉人称该品牌下2018年的会展活动吸引来自190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万的参展商,营业额逾8千万美元。
投诉人称其自1967年起即开始使用COSMOPROF商标,目前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个COSMOPROF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欧洲联盟第001050483号COSMOPROF商标,注册于2001年1月12日;国际注册第981689号COSMOPROF商标,注册于2008年7月24日;以及中国第G981689号COSMOPROF商标,注册于2008年7月24日。投诉人亦于2020年4月30日在意大利申请注册WE COSMOPROF商标。投诉人还称其拥有超过多个包含Cosmoprof或We Cosmoprof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cosmoprofchina.com>,注册于2019年7月23日;<cosmoprofchina.cn>,注册于2019年7月29日;及<wecosmoprof.com>,注册于2020年4月10日。
本案争议域名<wecosmoprof.cn>注册于2020年9月5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投诉人已提交证据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英文网页。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指向声称该争议域名已删除的英文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投诉人尤其认为其COSMOPROF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转移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除中心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将文件翻译成中文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的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为本行政程序语言。2020年11月26日,中心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生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2020年11月27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把提交的文件翻译成中文。
专家组仔细考量了本案的诸多情况,包括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被投诉人声称其不懂英文要求投诉人提交文件的中文翻译、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达成约定、争议域名由英文字母构成、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落款为英文名字且争议域名指向英文网页。
专家组认为,虽然本案的案件材料显示被投诉人很可能理解英文,但是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将以中文作出裁决,但接受投诉人的英文投诉书。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既不会对当事一方造成不公平,还能确保行政程序高效地进行。
6.2.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COSMOPROF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
首先,投诉人称其自1967年起即开始使用COSMOPROF商标,目前已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个COSMOPROF商标,投诉人也已长期、广泛、大量使用COSMOPROF商标推广其服务和相关业务。
其次,投诉人拥有多个包含上述商标的域名。
再次,有关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n”,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最后,争议域名<wecosmoprof.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独特和专属的COSMOPROF商标,在该商标之前添加的“we”并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此外,争议域名还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申请注册的WE COSMOPROF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Cosmoprof或We Cosmoprof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英文网页。注册争议域名显然是为了获取非法商业利益,而并非合理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善意地使用该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也未进行任何实质答辩。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COSMOPROF商标极为知名并且已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上述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服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由于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且,在搜索引擎网站输入Cosmoprof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COSMOPROF商标。尤其是,投诉人于2020年4月在意大利申请WE COSMOPROF商标,被投诉人几个月后即注册主体部分与之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更能进一步证实被投诉人极为熟悉投诉人的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英文网页,被投诉人该使用已构成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恶意使用。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指向一声称该争议域名已删除的英文网页,该声称不能排除恶意使用的认定。
此外,投诉人称已有在先裁决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但鉴于被投诉人的名字在中国极为常见,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在先裁决中的被投诉人即本案被投诉人。专家组亦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似乎显示被投诉人的电子邮箱与超过277个域名有关,但是并没有证据显示是哪些域名。因此,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被投诉人曾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张不予采纳。
鉴于投诉人商标的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ecosmoprof.cn>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