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tig Bundgaard Møller 诉 徐振林(Xu Zhenlin)
案件编号:DCN2020-004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tig Bundgaard Møller,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其内部代理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徐振林(Xu Zhenli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aturigin.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中、英文投诉书。2020年11月1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1月2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经中心的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12月14日再次确认争议域名于2020年3月5日过户到被投诉人名下。
中心注意到投诉人在中文投诉书中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但是英文投诉书中未包括该请求。因此,中心于2020年12月2日,向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请其确认是否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于2020年12月3日确认不请求以英语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中心可以用中文继续该行政程序。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12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1月22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以Naturigin品牌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销售染发剂。投诉人在中国于2015年5月28日成功注册了第14397806号NATURIGIN商标,并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三类的商品(投诉书附件3)。
本案被投诉⼈是徐振林(Xu Zhenlin),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原始注册日期是2013年12月5日。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于2020年3月5日过户至被投诉人名下。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之间转移至被投诉人。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通过转移获得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新的注册,《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从当前域名所有人获得域名所有权时起算,即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之间开始计算。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naturigin.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NATURIGIN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引起误认。
投诉人认为,该争议域名目前仅供出售且不被使用,因此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书之前,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且因为被投诉人并未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书之前对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并无获得知名度;而被投诉人拥有此争议域名的意图是以高价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被投诉人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受让此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高价出售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仅用于出售,未作为其他使用。甚至被投诉人已涉及三个依据《解决办法》而提起的投诉,在该些投诉中,被投诉人都以高价出售域名而被认定为恶意。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应亦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且中心于2020年12月2日向投诉人确认其是否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于2020年12月3日确认不请求以英语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中心可以用中文继续该行政程序。综上,专家组决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并应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发布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原始注册于2013年12月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争议域名于2020年3月5日过户至被投诉人名下。中心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投诉书。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对可能与其权利利益冲突的域名提出投诉。第二条规定时效期间以“注册期限”为基础,但同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争议的情形。《解决办法》第八条进而明示“投诉应当得到支持”的具体条件,其中条件(三)为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解决办法》第九条进而列举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情形,明示“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刑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包含“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恶意受让域名”构成《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引发争议”的情形。《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间可从被投诉人“受让域名”时起算。
先前的专家组亦认定《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注册,应当包括首次注册以及其后通过受让(转让)方式注册并取得域名。参见雷勒姆和布鲁有限公司(Rhythm & Blue Inc. Limited)诉徐振林(Xu Zhenlin),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9;珍 • 卢梭制造公司(Manufacture Jean Rousseau)诉徐振林(Xu Zhenlin), WIPO 案件编号 DCN2020-0005。
在本案中,依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于2020年3月才获得争议域名,本投诉距离被投诉人受让获得争议域名未满三年,因此,专家组认为本争议可以受理。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之间转移至被投诉人。即使被投诉人于2018年5月9日就获得争议域名,亦未超过《解决办法》第二条有关三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6.3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NATURIGIN的文字整体。争议域名<naturigin.cn>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ATURIGIN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所组成。
“.cn”表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为域名注册的具功能性的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专家组认为投诉⼈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虽负有证明被投诉⼈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并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示被投诉⼈应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按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见上)。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投诉人已举证本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仅用于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该使用不构成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该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关于第二种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徐振林(Xu Zhenlin)”,与“Naturigin”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十条举例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种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但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通过受让取得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完整的商标,其余部分为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缀(“.cn”)。依据投诉人所举证的纪录,被投诉⼈至少已涉及三个依《解决办法》而提起的投诉,在该些投诉中,被投诉人都是以受让的方式取得包含他⼈完整商标的域名,且该些域名的其余部分皆为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缀(“.cn”)。
无论被投诉⼈是于2020年受让取得争议域名,还是如投诉人主张于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之间获得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受让争议域名时,已明知投诉⼈的NATURIGIN商标(中国商标注册于2015年),却仍然选择受让取得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受让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非巧合。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于2019年向投诉⼈报价以一万三千八百欧元出售争议域名。由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争议域名于2020年3月才过户到被投诉人名下,所以专家组无法肯定是否当前的被投诉人曾向投诉人高价出售争议域名。但是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确实仅用于出售该争议域名。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本案的案件材料显示被投诉人已在至少三个依《解决办法》而提起的投诉中被列为被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naturigin.cn>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