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Klarna Bank AB 诉 马腾(Ma Teng)

案件编号 DCN2021-003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Klarna Bank AB,其位于瑞典。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ILKA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马腾(Ma Teng),其位于中国,由其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klarnacloud.cn>和<klarnapay.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本案所争议的域名<klarnacloud.com.cn>和<klarnapay.com.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以下统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9月21日收到英文版的投诉书。2021年9月2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9月2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同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请求中心告知本案的详细情况。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0月18日。2021年9月27日,被投诉人表示不愿意和解并且询问是否能提供中文版的投诉书。中心于2021年10月2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的答辩书。2021年10月4日,被投诉人确认其于2021年10月2日提交的中文版的答辩书是完整的。中心于同日确认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11月5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服务。投诉人的开放银行平台基于云计算。2019年,投诉人处理了约350亿美元的在线销售额。投诉人持有多个KLARNA商标注册,例如中国商标注册号第14203831号、第14203832号和第14203834号,分别于2015年6月7日、2015年5月7日和2015年5月21日获得注册。上述商标注册分别指定在第36类、第39类和第45类的服务。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自2011年起注册有域名<klarna.cn>,指向其中文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klarnapay.cn>和<klarnapay.com.cn>均于2021年6月16日注册。争议域名<klarnacloud.cn>和<klarnacloud.com.cn>均于2021年7月8日注册。争议域名均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投诉人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KLARNA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投诉人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KLARNA商标。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KLARN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在百度等热门搜索引擎上搜索“klarna”的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及其服务。被投诉人与KLARNA商标无任何关系。

B. 被投诉人

KLARNA商标在中国不属于驰名商标,不享有跨类别保护。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人有权利注册KLARNA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在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可以使用KLARNA商标在中国开展业务。“Klarna”、“klarnapay”和“klarnacloud”在商标体系中是独立个体。“Klarnapay”和“klarnacloud”在中国未注册成商标,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投诉人没有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将争议域名用于从事有损于投诉人利益的任何行为。争议域名持有期间,网站暂未使用,所以不存在使用投诉人的品牌以误导公众的情形。“.cn”域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此,被投诉人正当注册的域名依法受到保护,其将继续合法持有争议域名的全部权益。

投诉人刻意隐瞒诸多事实,并在熟知中国相关法律情况下依旧进行投诉;投诉人的行为足以构成滥用行政权利,并借此进行反向劫持域名。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被投诉人回应了以英文发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所以被投诉人理解该语言。

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询问是否能提供中文版的投诉书。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答辩书是以中文提交的。答辩书的内容比较详细,表明被投诉人似乎能理解投诉书。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和中文版的答辩书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

因此,在该些特殊情形下,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KLARN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均完全包含投诉人的KLARNA商标。其余部分为“cloud”或者“pay”和国家域名后缀“.cn”或者二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cloud”和“pay”,该些部分分别可翻译为“云”和“支付”,属于描述性词汇。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的KLARNA商标后附加“cloud”或者“pay”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域名后缀,专家组认为该些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对KLARNA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仅限商标指定的服务。专家组认为,对《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而言,专家组在认定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时,并不需要考虑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或服务。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KLARNA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目前均指向不活跃的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字为“马腾(Ma Teng)”,与争议域名无关。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此外,投诉人声明,其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KLARNA商标。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提到“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专家组认为,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就能被认定享有《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权益,那么每个投诉均不能成功。对《解决办法》的解释应当避免不合逻辑的结果,因此专家组认为,在先注册域名的行为不能自动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承认其从未积极使用争议域名。此外,其未对争议域名未来的用途进行解释或说明。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种情形为“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均于2021年才获得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包括在中国)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自2011年起注册有域名<klarna.cn>,指向其中文的官方网站。专家组认为,KLARNA是臆造词,本身并无任何含义,具有显著性。争议域名均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KLARNA商标,还添加了和投诉人所提供的服务有关的词汇,即英文的“云”或者“支付”。专家组很难相信这些情形是巧合。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后,被投诉人又于2021年7月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klarnacloud.cn>和<klarnacloud.com.cn>。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选择争议域名的说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KLARNA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从盖然性权衡来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D. 反向域名劫持

鉴于上述认定,专家组认为该投诉不属恶意投诉,不构成行政程序滥用。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klarnacloud.cn>、<klarnapay.cn>、<klarnacloud.com.cn>和<klarnapay.com.cn>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