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Google LLC) 诉 石磊 (Lei Shi)

案件编号DCO2020-003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Google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科律律师事务所 (Cooley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石磊 (Lei Sh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googlemeet.co>(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5月2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5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20年5月26日以中文和英文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同日通知中心其将需要超过五天的时间来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2020年5月29日,投诉人正式请求延期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投诉人于2020年6月2日提交了投诉书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做出评论。

中心确认,中、英文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6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6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3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美国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其英文商号Google创立于1997年。投诉人主要从事于互联网科技领域,其搜索引擎已成为世界上最被认可和广泛使用的互联网搜索服务之一。2017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排名)将Google评为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

投诉人称其自2013年5月起开始提供移动和桌面通信软件,允许用户通过名为Google Hangouts的软件进行视频和语音通话。自2017年起,该产品被划分为三类产品,其中包括面向企业的实时视频会议平台Hangouts Meet。自2019冠状病毒病 (COVID-19) 全球大流行以来,随着该时期视频会议技术需求的日益提高,投诉人公开将其业务重点转移到改善和增加对其视频会议平台的访问上。并且,投诉人将Hangouts Meet产品重新命名为Google Meet。

投诉人的英文商号为Google,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大量GOOGLE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注册第859851号商标,注册于2005年4月28日;中国第5556520号商标,注册于2009年12月7日。此外,投诉人运营着官方网站“www.google.com”,同时宣称其拥有数百件包含GOOGLE商标的域名。

本案争议域名<googlemeet.co>注册于2020年3月27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诱导互联网用户下载恶意的和有欺骗性的Chrome扩展程序或插件的网站。本裁决作出之日,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每次点击付费 (pay-per-click) 网站,该网站上的大部分链接与投诉人有关。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投诉人尤其认为,其GOOGLE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引用数份有关域名争议的在先裁决作为依据。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如当事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专家组(被指定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2020年5月26日,中心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发出通知。当日,投诉人确认将提供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但未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20年6月2日,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进行任何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任何评论。

鉴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投诉人也未要求使用英文作为程序语言且投诉人及时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专家组认为该行为足以表明其愿意接受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因此,专家组决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将以中文作出裁决。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GOOGLE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该商标已在全球范围内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GOOGLE商标,与投诉人的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即使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后添加了“meet”这一描述性词汇,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在争议域名中仍然可以被识别出来,因而亦不排除该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7节和第1.8节。此外,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o”,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认定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GOOGLE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另外,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投诉人已举证证实,其GOOGLE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GOOGLE商标极为知名并且己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创立、注册和使用GOOGLE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早于1997年开始使用Google作为其商号,早于2005年即已获得GOOGLE商标的注册。专家组认为,GOOGLE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极高的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服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的相似。由于GOOGLE商标的极高声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GOOGLE商标。此外,如前所述,Google Meet是投诉人自2019冠状病毒病 (COVID-19) 全球大流行以来所使用的视频会议软件产品名称,而被投诉人正是于该产品获得大量关注的2020年3月申请注册争议域名,该时点难谓巧合,被投诉人具有攀附投诉人声誉的恶意而注册争议域名。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诱导互联网用户下载恶意的和有欺骗性的Chrome扩展程序或插件的网站。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每次点击付费 (pay-per-click) 网站,该网站上的大部分链接与投诉人有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显示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属于恶意使用。此外,Chrome本身也是投诉人的产品,被投诉人提供的下载服务加剧了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鉴于投诉人的GOOGLE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googlemeet.co>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