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liuchaojun

案件编号:DME2015-001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iuchaojun,其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nglee.m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1月2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2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2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2月23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因此,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7年在中国广州成立,系1991年在台湾成立的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专业从事化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等业务。投诉人拥有ANGLEE、ANGLEE安婕妤等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7098060号"ANGLEE",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anglee.me>注册于2012年4月1日。被投诉人目前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anglee.me>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专家组发现,投诉人就ANGLEE商标拥有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anglee.me>,其中".me"是代表黑山共和国的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通常不具有识别作用,另一部分由"anglee"构成,明显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NGLEE的字符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anglee.me>作为一个字符整体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NGLEE的字符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成功地将反驳该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但是,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任何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以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况(详见下述第6.C.部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了公证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http://www.anglee.me/",该网站名为"安婕妤__安婕妤官网",在显著位置标示投诉人的ANGLEE商标;争议域名网站上自称"安婕妤化妆品专卖店",在线销售所谓"安婕妤化妆品"。

专家组发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www.anglee.me/"上多次使用投诉人的商标ANGLEE及安婕妤,并商业性销售所谓"安婕妤化妆品"。ANGLEE、ANGLEE安婕妤均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非通用词语。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同时使用安婕妤与ANGLEE,并将安婕妤作为对应于ANGLEE的中文标识,足以证明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争议域名<anglee.me>并非偶然,而是故意为之,是在明知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经营商品的情况下,故意注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NGLEE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并建立网站销售自称"安婕妤化妆品"商品的行为。由于投诉人称从未授权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网上销售其产品,因此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销售的所谓"安婕妤化妆品",显然系未经投诉人授权的疑似假冒投诉人商标的同类产品。

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该网站或者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ANGLEE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anglee.me>,并使用争议域名网站"www.anglee.me/"销售疑似假冒投诉人商标的产品,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政策第4条(b)项之(iv)所述的恶意,即故意试图将争议域名网站及其销售的商品与投诉人的商标及其所标识的商品造成混淆,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并购买疑似假冒投诉人商标的商品,以牟取商业利益。

由于投诉人已成功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nglee.me>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2月29日